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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效力待定的民事行為

法律1.68W
合同法效力待定的民事行為

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護的合同,對合同當事人產生的必須履行其合同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這個“法律效力”不是説合同本身是法律,而是説由於合同當事人的意志符合國家意志和社會利益,國家賦予當事人的意志以拘束力,要求合同當事人嚴格履行合同,否則即依靠國家強制力,要當事人履行合同並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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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合同法對民事行為的規定



  (一)《民法總則》有關民事法律行為生效的規定

1、成立即生效

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一款 民事法律行為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理解與適用:法律另有規定包括了審批、登記等條件,當事人另有約定是指附條件、附期限。

2、附條件生效

第一百五十八條 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但是按照其性質不得附條件的除外。附生效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第一百五十九條 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

3、附期限生效

第一百六十條 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期限,但是按照其性質不得附期限的除外。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期限屆滿時失效。


  (二)《合同法》有關合同生效的規定

1、成立即生效

第四十四條第一款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2、附條件生效

第四十五條 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

3、附期限生效

第四十六條 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滿時失效。

4、批准、登記生效

第四十四條第二款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

合同法解釋(一)第九條第一款 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准手續,或者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才生效,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當事人仍未辦理批准手續的,或者仍未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登記手續,但未規定登記後生效的,當事人未辦理登記手續不影響合同的效力,合同標的物所有權及其他物權不能轉移。

理解與適用:有關民事法律行為的生效規則,《民法總則》與《合同法》沒有區別。

合同法與民法總則雖然都屬於民法,但是卻是一般法與特別法的關係,故而合同法不屬於民法總則,這也就回答了“合同法算民法總則麼”這個問題,合同法受到民法總則的影響,但是兩者規定的側重點是不一樣的,特別是對特定主體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規定,格式存在很大的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