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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假被辭退的賠償

法律2.59W
哺乳假被辭退的賠償

實際工作中,一個單位免不了會有幾個年輕的女職工,女職工總有懷孕生子的時候。我們知道,孕婦在生產之後需要有一定的哺乳期。如果單位在這個時候辭退該女職工,那麼哺乳期辭退員工補償標準是怎樣的,相關法律規定有哪些呢?下面由本站網小編為大家解答這一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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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期內被辭退如何賠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女職工在哺乳期內,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女職工哺乳期內強行與其解除勞動合同,是違反我國法律規定的行為。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按照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如您妻子在哺乳期內被強行解除勞動合同,每滿一年可獲得兩個月工資的經濟賠償金,其他經濟補償及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等應按相關法律規定執行。

孕婦在產假期間的權益維護在有關的法律上有着明確的規定,只要自己的程序操作在合理的區間就可以有效的完成相應的保障,但是存在不小的非議,因此自己需要學會合理的處置,這樣事情的解決在合理的區間就會得到充分的保障,但是需要自己留意有關的細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