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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一下債權轉讓的內部效力是怎樣的

法律1.21W
問一下債權轉讓的內部效力是怎樣的
問一下債權轉讓的內部效力是怎樣的
包括了:應告知受讓人主張債權的必要情況、讓與人對其讓其的債權應負瑕疵擔保責任、法律地位的取代、從權利隨之轉移。
1、應告知受讓人主張債權的必要情況,一般指債務的履行期、履行地、履行方式、債務人的住所、債權的擔保方式以及債務人可能會主張的抗辯等。此外債權人佔有的債權擔保物,也應全部移交受讓的佔有。
2、讓與人對其讓其的債權應負瑕疵擔保責任。由於債權讓與給一人後,又就同一債權讓與其他人,由此引起的債權讓與合同效力和債權歸屬問題。對此通説認為應按照以下規則處理:全部轉讓中的受讓人優於部分轉讓中的受讓人取得權利已通知債務人的債權轉讓優先於未通知的債權轉讓。
3、法律地位的取代。債權讓與生效後,在債權全部轉讓時,該債權即由原債權人(讓與人)移轉於受讓人,讓與人脱離原合同關係,受讓人取代讓與人而成為合同關係的新債權人,但在債權部分轉讓時,讓與人與受讓人共同享有債權。
4、從權利隨之轉移。債權人轉讓權利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該從權利專屬於債權人自身的除外。隨同債權轉移而一併移轉的從權利包括:擔保物權保證物權,定金債權,優先權(例如職工工資的優先受償權),形成權(如選擇權、催告權),利息債權,違約金債權和損害賠償請求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