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轉讓的生效要件是怎樣的?
一、 債權轉讓的生效要件
1、必須有有效存在的債權,且債權轉讓不改變債權的內容。債權的有效存在,是債權轉讓的基本前提。
2、轉讓的債權須具有可讓與性。依據《合同法》第79條規定,以下債權不得轉讓:
① 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的合同債權。例如:僱傭、委託、租賃、贈與等合同債權。② 按照當事人的約定不得轉讓的債權。③ 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債權。
3、讓與人與受讓人須就債權的轉讓達成協議,並且不得違反法律的有關規定。
4、債權的讓與須通知債務人。《合同法》第80條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二、 通知債務人的幾種方式
一項債權轉讓應通知到債務人,否則對債務人不發生債權轉讓的法律效力。具體操作應由債權人通知到債務人,或由債權人委託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具體通知的形式如下:
1、口頭通知:口頭通知是所有債權轉讓通知方式中風險最高的一個,口頭形式雖然簡便易行,但因證據不易保留,一旦發生糾紛,取證較為困難。
2、書面通知:① 債權人自行送達的,債務人當場在通知書上簽字/蓋章,知悉債權轉讓的情況,即可證明通知送達給債務人。②通過郵寄送達通知的,應當在快遞單物品欄內註明送達文件的內容並保留快遞單副本,最好同快遞公司溝通郵寄對方簽收的回執。③公告通知常見於資產管理公司等金融機構批量轉讓資產。一般不具有普適性,除法律規定可以公告通知形式送達的銀行等主體,其他主體不享有該項權力。
3、電子郵件/短信/微信等通知:採用此種方式通知,債權人應妥善保管該通知的存儲媒介,注意證據的完整性,且應同時確保並證明接收通知的電子郵件地址或電話號碼、微信號碼的持有人確為債務人。
4、起訴通知:部分地方已出台明確規定,認為“債權轉讓沒有通知債務人,受讓債權人直接起訴債務人的,視為‘通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印發<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審理民商事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之五(試行)>的通知》規定,債權轉讓沒有通知債務人,受讓債權人直接起訴債務人的,視為“通知”,法院應該在滿足債務人舉證期限後直接進行審理,而不應駁回受讓債權人的起訴。由此可見“訴訟”可以作為債權轉讓的有效“通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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