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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職工死亡賠償問題

法律3.15W
工傷職工死亡賠償問題
職工死亡工傷賠償
您好,針對您的工傷職工死亡賠償問題問題解答如下:

認定為因工死亡,相關單位按照下列項目和標準一次性支付:(1)實際發生的搶救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符合國家和本市基本醫療保險規定)。(2)喪葬補助金、因工死亡補助金和供養親屬撫卹金(三項合計標準為100個月的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

根據你所講述的情況結合我國法律的相關規定,我覺得你可以要求單位申請工傷。

認定為因工死亡,相關單位按照下列項目和標準一次性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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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實際發生的搶救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符合國家和本市基本醫療保險規定)。

2)喪葬補助金、因工死亡補助金和供養親屬撫卹金(三項合計標準為100個月的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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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工傷的法律法規參考:《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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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供養親屬撫卹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卹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範圍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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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48個月至6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的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規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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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直系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第三十八條 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卹金、生活護理費由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和生活費用變化等情況適時調整。調整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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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條 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或者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從事故發生當月起3個月內照發工資,從第4個月起停發工資,由工傷保險基金向其供養親屬按月支付供養親屬撫卹金。生活有困難的,可以預支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50%。職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條例第三十七條職工因工死亡的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