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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能力鑑定後可能存在的爭議及解決辦法有哪些

法律2.09W
勞動能力鑑定後可能存在的爭議及解決辦法有哪些
喪失勞動能力鑑定標準及賠償辦法有哪些?
國家賠償法》第27條第1款第(2)項規定:“造成部分或者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支付醫療費,以及殘疾賠償金,殘疾賠償金根據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確定,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十倍,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造成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對其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按照這一規定,造成喪失全部或者部分勞動能力的賠償範圍如下: 1.醫療費賠償 醫療費的賠償,應參照人身傷害賠償的標準計算。 2.殘疾賠償金 殘疾賠償金的計算方法是: 第一,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最高賠償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10倍。 第二,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殘疾賠償金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20倍。 關於對間接受害人支付生活費的標準參照當地民政部門有關生活救濟的規定辦理。被扶養的人是未成年人的,受害人給付至18週歲止;其他無勞動能力的人,生活費給付至死亡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