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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違反競業限制仲裁申請書

員工違反競業限制仲裁申請書

仲裁一般是當事人根據他們之間訂立的仲裁協議,自願將其爭議提交由非司法機構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進行裁判,並受該裁判約束的一種制度。仲裁活動和法院的審判活動一樣,關乎當事人的實體權益,是解決民事爭議的方式之一。仲裁機構通常是民間團體的性質,其受理案件的管轄權來自雙方協議,沒有協議就無權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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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競業限制義務怎麼辦


對於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協議的約定,應當按照如下規則處理:

(1)如果用人單位未支付補償金,競業限制合同失效。用人單位支付了部分補償金後不再繼續支付的,勞動者可進行催告,如用人單位仍不支付,

可以免除勞動者的競業限制義務且已支付補償金不予返還。

(2)如果勞動者僅違反競業限制並未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可以要求勞動者離開競業崗位,並返還已支付競業限制的經濟補償金,剩餘期限的補償金也不再支付。

(3)如果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並對原用人單位造成了一定的損失,雙方可在合同中約定違約金的計算方法。如,原用人單位的實際損失加上調查費用。

競業限制是基於員工的忠誠義務而產生,法律規定競業限制的最初目的是為了保護企業與公司的商業祕密,而根據上文的介紹我們也知道了即使是在職員工也有競業限制義務。而要是違反了競業限制義務的話,那此時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