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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民事判決書範文是怎樣的?

在社會經濟發展速度不斷加快的同時,社會經濟活動的環境氛圍和主體性質也更加複雜,作為活動主體的公司、企業或個人在開展商業貿易等經濟活動過程中,出現買賣交易糾紛、合同爭議事項時,一般先會申請仲裁,若一方對仲裁結果不服,則向法院提起訴訟,對於法院一審判決仍有異議的,可以向上級法院上訴,請求終審判決,那麼,二審民事判決書範文是怎樣的?

二審民事判決書範文是怎樣的?

××省××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199×]×經終字第×號

上訴人:李××,男,19××年×月×日生,漢族,××縣××鄉××村村民。

被上訴人:××縣××鄉××村村民委員會。法定代表人:王××,村民委員會主任。

上訴人李××因承包土地、果園合同糾紛一案,不服××縣人民法院[199×]×經初字第15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級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判決認定,上訴人承包被上訴人土地、果園,應按合同約定交納承包金,上訴人拖欠是錯誤的,應承擔違約責任。上訴人要求被上訴人支付其1990年下半年工資,查無實據,且已過訴訟時效。據此判決上訴人付給被上訴人土地、果園承包金2276001元,違約金891元,共計3167001元。

李××上訴稱,被上訴上應支付其1960年下半年的工資可與本案合併審理,應從總欠款中扣除其工資款。

被上訴人辯稱,關於上訴人的請求,一是沒賬可查,二是當時村委已作過處理,故上訴人以此為由拖欠承包金是錯誤的。

經審理查明,上訴人自1988年承包被上訴人土地502畝、果園101畝。1998年應上繳土地承包金80元,果園承包金338元,已交1074元,另欠糧油差價款28元,共欠444026元;1989年應上繳土地承包金80元,果園承包金338元;蘋果特產税160元,已交36022元,共欠541078元;1990年應上繳土地承包金80元,果園承包金338元,蘋果特產税160元,另欠糧油差價款137044元,已交43047元,共欠671097元;1991年應上繳土地承包金80元,果園承包金1000元,已交60元,尚欠618元。以上上訴人共欠被上訴人2279001元。

本院認為,上訴人承包被上訴人土地、果園應按約定繳納承包金,無故拖欠應承擔違約責任。上訴人要求被上訴人支付其1960年下半年工資,查無實據,且已過訴訟時效,上訴無理,本院不予支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53條第1款第1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36068元,由上訴人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審判員:×××

審判員:×××

判決書中首先簡要列出上訴人、被上訴人及雙方代理人的基本情況,其次,對二審的審理判決程序進行説明,對一審原告的訴求、事實和理由陳述及被告的答辯、一審法院的審理判決情況進行闡述,説明上訴人提出上訴的理由和訴求,最後,二審法院根據審理情況作出終審判決的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