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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範文是怎樣的?

在刑事案件的司法實踐中,犯罪人的犯罪行為不僅會造成受害人的身體傷害、甚至死亡,還有可能對受害人的財產權進行侵犯,或者受害人由於受到傷害治療產生的財產損失,都可以在起訴書中向法院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賠償的訴求,法院根據審理調查的結果一併進行判決,那麼,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範文是怎樣的呢?

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範文是怎樣的?

公訴機關長垣縣人民檢察院。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本案被害人)馬XX,男,19XX年XX月7日出生。

訴訟代理人馬XX,男,19XX年XX月7日出生。

訴訟代理人夏XX,河南XX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馬XX,男,19XX年8月XX日出生。因故意傷害,20XX年1月XX日被長垣縣公安局行政拘留,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於20XX年XX月7日被長垣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XX年2月XX日被長垣縣公安局執行逮捕。現羈押於長垣縣看守所。

辯護人楊XX,河南XX律師事務所律師。

辯護人任XX,北京市XX鼎律師事務所律師。

長垣縣人民檢察院以長檢刑訴(2009)20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馬XX犯故意傷害罪,於2009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在審理過程中,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院長批准,延長審理期限兩個月。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合併審理。長垣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郭XX出庭支持公訴,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馬XX的訴訟代理人馬XX、夏XX,被告人馬XX及辯護人楊XX、任XX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長垣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馬書全的父親馬XX與同村馬XX因宅基地糾紛素有矛盾,2009年1月22日16時許,馬XX酒後與其家人到馬XX家吵罵,後被勸解。被告人馬XX和其二哥馬XX聞訊後,從縣城返回本村,與馬XX及三個兒子發生打架,馬XX將馬XX頸部打傷。經鑑定,馬XX的損傷程度屬於重傷。為證明上述事實,檢察院向法庭提供了相關的證據,認為被告人馬XX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重傷,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之規定,應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馬XX請求法庭判令被告人馬XX賠償醫療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等各項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923400餘元,並向法庭提供了有關的證據。

被告人馬XX辯稱,馬XX的傷不是我打的,檢察院起訴書指控我將馬XX打傷不屬實。對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賠償要求,表示因受自身經濟條件的限制,願意賠償其損失200000元。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是: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馬XX犯故意傷害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馬XX有罪。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馬書全的父親馬XX與同村村民馬XX因宅基地糾紛有矛盾,2009年1月22日16時許,馬XX酒後與其家人到馬XX家吵罵。馬XX之子馬XX(又名馬XX)、馬書全聞訊後,從縣城返回本村,與馬XX及三個兒子發生打架,馬書全將馬XX頸部打傷。馬XX傷後,先後在河南人民醫院、河南中醫學院、廣州軍區武漢總醫院住院治療,支出醫療費、交通費等178380餘元。經長垣縣公安局法醫鑑定,馬XX的損傷程度屬於重傷。本院在審理期間,被害人馬XX申請傷殘及護理程度評定,本院於2009年10月29日委託新鄉醫學院司法鑑定中心對馬XX傷殘及護理程度作出司法鑑定,經鑑定,馬XX的傷殘等級為七級,存在大部分護理依賴,護理人數擬為1人,護理期限擬為10年。2009年11月13日,被告人馬XX對馬XX的損傷程度、傷殘等級提出異議,申請重新鑑定。經河南公專司法鑑定中心司法鑑定,馬XX所受損傷屬重傷,殘疾程度為五級,存在大部分護理依賴。

證明上述事實,經庭審核實的證據有:

1、現場示意圖及相關照片;

2、河南公專司法鑑定中心司法鑑定意見書;

3、新鄉醫學院司法鑑定中心鑑定意見書;

4、長垣縣公安局法醫鑑定結論書;

5、長垣縣公安局刑事偵查大隊抓獲證明;

6、長垣縣公安局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

7、長垣縣公安局苗寨派出所證明;

8、長垣縣公安局苗寨派出所户籍證明;

9、長垣縣人民法院(2009)長行初字第51號行政判決書;

10、河南人民醫院、河南中醫學院、廣州軍區武漢總醫院醫療費票據;

11、證人馬XX、馬XX、賀XX、馬XX、劉XX、司XX、馬XX、馬XX、馬XX、馬XX、馬XX的證言;1

2、被害人馬利威的陳述;

13、被告人馬書全的供述與辯解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馬書全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被害人馬XX重傷,其行為已觸犯我國刑法,構成故意傷害罪,檢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應以故意傷害罪追究被告人馬書全的刑事責任。被告人馬XX的故意傷害行為造成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馬利威的經濟損失,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本院對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馬XX訴訟請求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被告人馬XX關於馬XX的傷不是我打的,檢察院起訴書指控我將馬XX打傷不屬實的辯解及辯護人關於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馬XX犯故意傷害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馬XX有罪的辯護意見,無相關證據佐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三十六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馬XX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零六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月24日起至2015年7月23日止)。

二、被告人馬XX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馬XX醫療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鑑定費共計人民幣二十七萬八千四百五十元,限本判決生效後三十日內付清。

三、駁回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馬X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新鄉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林XX

審 判 員 左XX

審 判 員 陳XX

二 0 一0 年 一 月 二 十 七 日

書 記 員 王XX

在判決書中,首先列明原告及代理人、被告及辯護人的基本情況,其次法院對審理程序進行簡要介紹,對公訴人追究被告刑事責任和原告追究被告民事賠償責任的訴求進行了説明,同時,對被告答辯和辯護人陳述進行了説明,最後,法院對審理調查和取證核實情況進行了闡述,明確作出判決結果並告知上訴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