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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長刑事拘留文書

延長刑事拘留文書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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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期限可以延長嗎

刑事拘留是一種限制人身自由的刑事強制措施,其運用是否正確直接關係到公民人身權利在刑事訴訟中能否得到切實的保護和尊重。也就是説,在運用刑事拘留這一強制措施過程中,要強化對犯罪嫌疑人人權的保障,不可濫用強制措施。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69條明確規定了公安機關刑事拘留的期限、延長期限及理由。即延長拘留期限的情況分為兩類:

一是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1至4日;

二是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

然而在實踐中幾乎所有案件,偵查機關都是在接近30日時才提請檢察機關審查批准批捕。如此任意延長刑事拘留期限的現象必須引起我們的高度重視。

當前延長刑事拘留期限主要存在以下問題:

1、延長的理由五花八門。根據刑事訴訟法第69條規定,延長刑事拘留期限的理由僅限於“特殊情況”和“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兩種情形,不得以其他任何理由隨意延長,否則,系變相非法超期羈押。但實際情況怎樣?僅向鵬辦理的案件中就曾出現過如此一些五花八門的理由;“案情較為複雜”、“案情複雜”、“重要的鑑定結論尚未作出”、“同案犯在逃”、“需赴外地取證”等等。

2、延長理由正確,但延長的期限違法。如向鵬辦理的一起失火案,因“特殊情況”而延長拘留期限是正確的,按照第69條規定,此種情形只能延長1至4日,但偵查機關卻延長了5日,明顯違法。

3、將延長拘留期限作為變相延長偵查期限的“妙計”。有些案件由於主客觀原因,一時難以提請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便以法定理由延長拘留期限。如某盜竊案,犯罪嫌疑人系外省流竄人員,盜竊了1輛摩托車,事實非常簡單,證據也很充分,但偵查機關以“流竄作案”為由延長至30日才提請審查逮捕,嚴重影響了輕微刑事案件的快速審理。

刑事拘留僅僅是強制措施中的一種,此時尚不能確定嫌疑人、被告人就一定構成犯罪,只不過配合案件的偵查、處理,才會依法對其採取這樣一種強制措施。所以,對於刑事拘留的期限其實規定的也不算長,至於起算時間,一般是從嫌疑人、被告人被拘留之時開始計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