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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事務所印章管理制度

律師事務所印章管理制度

律師事務所印章管理制度

1.本所所有印章由出納保管,保管人員接到印章,必須進行登記,登記項目包括頒發機構、收到日期、印章名稱、收到枚數、經領人姓名、啟用時間,並在登記本加蓋印鑑。

2.所有印章,均應專門加鎖,置於牢固的櫃內或者抽屜之內;管理人員對於自己保管的印章,應該經常檢查,及時清洗,細心保護。


3.一旦發現保管的印章有異常情況或丟失,應該保護現場,報告領導,查明情況,及時處理。


4.使用印章必須經主任、副主任、辦公室主任批准,批准人應有文字批准手續,並在用印登記表上註明,文字批准手續和用印登記,要妥善保存備查。


5.印章保管人對所蓋印章內容必須認真審閲並詳細登記,登記項目如下:時間,編號,用印單位,內容,用印數,經辦人姓名,批准用印人姓名,蓋印人姓名。


6.蓋出的各種印章,必須位置恰當,字體端正,圖形清晰。


7.凡不符第4條、第5條規定者,印章保管人有權拒絕蓋印。


8.本所印章需經主任、副主任、辦公室主任簽字,登記後方可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