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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財政所債務債權管理制度

鄉鎮財政所債務債權管理制度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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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債權債務管理制度


1、嚴格村級債權債務管理,設立債權債務登記簿,由村報賬員負責管理,村報賬員要準確及時登記各項債權債務。

2、要加強結算資金管理,及時清理應收款、應付款、內部往來等款項。每月對債權債務要進行一次清查核實,切實做到帳實相符。對經核實的債權債務每年至少公佈一次。

3、任何單位和個人原則上不得向村集體借支現金,對借出資金實行誰批准誰負責收回的原則。村幹部因工作需要借支現金時,必須經財經審批人批准。借款人事務完成後應及時結算。

對應收債權進行全力清收,對確實無法收回的債權由村級提出書面意見,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後予以核銷,對有關責任人造成的損失,應視具體情況由責任人全部或部分賠償。核銷後的呆賬、壞賬又收回的,應及時全額入賬。

4、村集體經濟組織原則上不允許舉債。如確需舉債,必須寫出專題報告,經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並報街鄉鎮審批後才能進行。否則誰經手借款,由誰負責償還。村內興辦集體生產、公益事業,必須通過“一事一議”的方式解決,有多少錢辦多少事,嚴禁向外單位和個人借款。

5、村集體經濟組織不準為企業借款提供擔保。

6、村民主理財小組對村級債權債務的變動情況進行全程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