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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找不到離婚訴訟

男方找不到離婚訴訟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知識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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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離婚如果找不到男方怎麼辦


經常會有人問,我想起訴離婚,可找不到對方怎麼辦? 這也分兩種情況。


  (一)故意躲避

被告仍在當地工作生活,只是不同意離婚,而故意躲避當事人不聯繫。這不影響起訴,管轄法院是被告户籍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立案後,如果原告能提供被告有效的聯繫方式,比如電話或者有效地址,法院就可將立案通知等送達本人,或者通過留置方式送達。如果這兩種方式都無法送達的,可採用公告送達的方式。自法院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因離婚案件具有人身性質,法律規定當事人必須到庭。有些不願離婚的被告就以為,他不出庭,法院就不會判離婚了。所以拒絕出庭。 那該怎麼辦呢?兩種解決方式:


  1、拘傳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即運用法律強制手段,“強迫”被告來到法庭參加審理。


  2、缺席判決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實踐當中,因法院現在案件很多,工作繁忙,採用拘傳方式的相對較少,缺席判決的相對要多一些。 缺席判決就一定會完全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嗎?那也不一定,還要看具體的事實情況以及原告可以提供的證據。畢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准予或不準離婚應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為區分的界限。”


  (二)確實下落不明

對方確實下落不明,聯繫不上。如果下落不明滿兩年,可以先向法院申請宣告失蹤。法院宣告其失蹤後,再起訴離婚,就一定會判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也可以只起訴離婚。這時,管轄法院是原告户籍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的基層人民法院。起訴時需要提供下落不明的證據。比如報失蹤的報警記錄、被告家人的證言、單位或居(村)委會的證明等。法院會用公告方式送達,缺席審理。並且不得適用簡易程序,只能用普通程序審理。這種情況下,建議在訴訟請求中要求用下落不明方可分得的夫妻共同財產中的份額,折抵孩子的撫養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