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法律法規 > 民商法類

水利部關於加強基層水利服務機構能力建設的指導意見

水利部關於加強基層水利服務機構能力建設的指導意見

水利部關於加強基層水利服務機構能力建設的指導意見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加快水利改革發展的決定》 (中發[2011]1號,以下簡稱《決定》)和《水利部中央編辦財政部關於進一步健全完善基層水利服務體系的指導意見》 (水農[2012]254號,以下簡稱《意見》)精神,現就加強基層水利服務機構能力建設提出如下意見。

頒佈單位:水利部

文       號:水農[2014]189號

頒佈時間:2014-06-03

實施時間:2014-06-03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範性文件

一、充分認識加強基層水利服務機構能力建設的重要意義

近年來,各地認真貫徹落實《決定》和《意見》精神,結合水利改革發展新形勢、新任務、新要求,積極推進基層水利服務體系建設,取得了顯著成效。2013年底,大多數省份已基本完成基層水利服務機構建設任務,初步解決了體制不順、機制不活、職能弱化、服務缺失、人才匱乏、設施老化等問題。但在人員配備、基礎設施、技術裝備、管理制度等方面,與“建立健全職能明確、佈局合理、隊伍精幹、服務到位的基層水利服務體系,全面提高基層水利服務能力”的要求還有一定差距,制約了基層水利服務機構職能、作用的發揮。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從加快水利改革發展的全局高度,充分認識加強基層水利服務機構能力建設,提升基層水利服務水平的重要意義,進一步貫徹落實《決定》和《意見》精神,立足於基層水利服務的實際需求,積極開展基層水利服務機構能力建設,鞏固基層水利服務體系建設成果,保障基層水利服務機構長期有效、良性運行。

二、正確把握基層水利服務機構能力建設的總體要求和基本原則

(一)總體要求

以強化基層水利服務機構服務功能為目標,以優化人才隊伍、改善基礎設施、強化技術裝備、健全管理制度為重點,開展基層水利服務機構能力建設,規範基層水利服務機構的建設與管理,切實提升基層水利服務機構服務能力和水平。

(二)基本原則

堅持因地制宜、需求導向。以基層水利服務機構履行水資源管理、河湖管理、防汛抗旱、農田水利建設、農村水利工程管理、水利科技推廣等公益性職能,完成相關公共服務任務為導向,明確基層水利服務機構的職能定位,結合當地實際需求,科學設置崗位和裝備條件,使機構建設和管理手段與其職能任務相匹配。

堅持合理配備、專業精幹。建立科學的選人用人機制,完善人員引進、培訓、交流、考核、激勵制度,注重品德、專業和能力,強化崗位培訓,嚴格績效考核,做到人員配備專業精幹、結構合理、素質優良、充滿活力。

堅持軟硬結合、整體提升。將機構管理制度建設與基礎設施、技術裝備等硬件設施建設同步推進,整體提升基層水利服務機構的軟硬件實力,優化服務手段,提高服務能力。

堅持厲行節約、突出重點。充分利用現有資源條件,立足水利基本公共服務要求,統一規劃,科學設計,人盡其才、物盡其用,避免重複建設、資源閒置。

三、紮實開展基層水利服務機構能力建設工作

(一)規範人員配備

合理確定編制。各地要根據基層水利服務機構的職能、管轄面積、管理任務等因素對人員編制數量進行合理配備或調劑安排,保證人員編制數量與所承擔工作任務相適應。具體編制數量由各地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科學設置崗位。按照科學合理、精簡效能的要求進行崗位設置。具體崗位要按照基層水利服務機構的功能、職責、任務和工作需要,明確崗位名稱、職責任務、工作標準和任職條件。

加強人事管理。建立健全“公開招聘、競聘上崗、按崗聘用、合同管理”的基層水利服務機構人事管理制度。積極落實“三支一扶”政策,吸引水利院校大學生到基層水利服務機構工作。基層水利服務機構出現空缺崗位的,應優先安排“三支一扶”大學生,並按照公開招聘、競聘上崗的有關規定,擇優聘用。進崗人員必須通過水利部門組織的培訓並經考核後取得上崗培訓合格證書,到2017年底全部人員基本實現持證上崗。具體上崗條件和考核辦法由各地自行確定。

優化人才結構。新進人員應具有水利或相關專業中專以上學歷。要制定計劃,落實經費,定期開展在職人員培訓,不斷提升機構人員業務素質和服務能力。發揮水利院校作用,面向基層水利服務機構開展水利專業學歷教育,提高人員學歷層次和專業能力。經過幾年努力,實現基層水利服務機構專業技術人員比例達到80%的目標。

(二)改善基礎設施

基礎設施規模。根據基層水利服務機構工作任務科學確定基礎設施規模。有防汛抗旱任務的,可設防汛抗旱值班室。有存儲防汛抗旱物資要求的,應根據防汛抗旱部門的統一要求配備防汛抗旱物資倉儲用房。其他設施根據實際需要合規、合理安排。

辦公場所選址。基層水利服務機構辦公場所應基本固定,地點選擇應本着利於工作、方便生活、經濟合理、交通便捷、安全適用的原則,可選在鄉鎮人民政府所在地,也可選在鄉鎮內主要骨幹水利工程管理單位附近。應在辦公場所建築物入口處明顯位置掛設基層水利服務機構名稱匾牌。

(三)配備設備裝備

根據基層水利服務機構管轄範圍、工作人員數量、管理的水利工程數量和類型、技術服務任務等情況,配備相關的技術設備。

為滿足轄區內小型水利工程勘測、施工巡視檢查與檢測、用水或過水流量觀測、技術服務等需要,每個基層水利服務機構至少配備-套水準儀及配套器件、經緯儀或全站儀、流速儀(有渠道測流任務的)、水質監測設備(有水質監測任務的)、移動測墒儀(有墒情監測任務的)、平板儀、GPS設備等。

有重要防汛抗旱任務的,可結合縣(市、區)防汛專用無線信道的建設,配備相應的防汛抗旱信息傳輸專用通訊設備。

(四)健全管理制度

加強和規範機構內部管理。建立健全相關人事管理、資產管理、財務管理、設備管理、檔案管理、監督考核、工作制度等內部規章和制度,確保各項工作有章可循、運作規範。強化服務質量意識,加強崗位管理,建立績效考核制度。有條件的地方可公佈服務電話和辦事指南,促進服務便捷、高效、優質。建立健全防汛抗旱物資管理、轄區內公益性水利工程設施設備運行管護、河湖管理巡查、農民用水合作組織管理、各類基層水利專業服務組織管理、農村水管員管理等相關制度。

四、落實開展基層水利服務機構能力建設的保障措施

(一)高度重視,把基層水利服務機構能力建設作為一項長期任務切實抓緊抓好。基層水利服務機構能力建設是一項長期的任務,各地要切實提高認識,按照《決定》和《意見》要求,把基層水利服務機構能力建設納入水利改革發展的重要內容,抓緊抓好,務求實效。已經制定建設標準的,要嚴格按照標準進行建設。沒有開展相關工作的,要將開展基層水利服務機構能力建設提到重要議事日程,切實加強組織領導,結合當地實際,抓緊制定具體工作方案,落實責任,加大投入,強化監督和檢查,確保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基層水利服務機構能力建設任務。

(二)明確責任,把各項任務落到實處。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制定基層水利服務機構能力建設的時間表和路線圖,及時調度工作進展,紮實有序推進。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基層水利服務機構能力建設工作,加強能力建設工作督導。各地(市)、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切實承擔起基層水利服務機構建設和考核任務,對轄區內的基層水利服務機構進行績效評價和工作督導。水利部將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基層水利服務機構能力建設情況進行重點抽查和定期公示。

(三)加大投入力度,落實能力建設經費。積極爭取、多渠道籌措能力建設所需經費,協調地方財政部門將能力建設經費納入財政預算集中安排,對符合相關要求的基層水利服務機構以獎補等方式優先安排。進一步落實《意見》中關於水費和相關的水規費中安排資金用於基層水利服務機構辦公場所、技術裝備和必要的交通工具等工作條件建設及人員培訓的有關規定。

(四)加強信息管理,健全綜合評價機制。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完善信息平台建設,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基層水利服務機構管理數據庫。要完善基層水利服務機構綜合評價體系,加強機構管理和規範運行,客觀反映服務質量和績效情況。要廣泛宣傳基層水利服務機構開展的工作與取得的成效,擴大影響,為各級政府、有關部門和全社會重視、支持基層水利服務機構建設營造良好氛圍,促進基層水利服務能力與服務水平不斷提高。

水利部

2014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