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足球彩票勝負遊戲規則(2004修訂)
中國足球彩票勝負遊戲規則(2004修訂)
中國足球彩票勝負遊戲規則是依據《中國足球彩票發行與銷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制定的。
頒佈單位:財政部
文 號:財辦綜[2004]173號
頒佈時間:2004-08-18
實施時間:2004-08-18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範性文件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規則依據《中國足球彩票發行與銷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制定。
第二條 本規則所指足球勝負彩票系足球彩票遊戲方法之一。
第三條 本規則中有關術語遵循以下特別定義:
(一)注:根據本規則確定的每一組有效組合數據。
(二)投注:購票人根據本規則以人民幣現金購買足球彩票的行為。
(三)投注單:購票人用於輔助投注的專用表格。
(四)隨機投注:由銷售終端機隨機產生的有效組合數據作為購票人的預測結果的投注方式。
(五)單式投注:購票人對於所有球隊的比賽成績均只選擇一種預測結果的投注方式。
(六)複式投注:購票人對於某一場次的比賽成績選擇兩種以上的預測結果的投注方式。
(七)兑獎彩票:由足球彩票銷售終端出售的、記錄有購票人預測結果的憑證。
第四條 凡購買足球勝負彩票者,均視為已知曉本規則,並接受本規則約束。
第二章 遊戲方法
第五條 足球勝負彩票以國家體育總局體育彩票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總局彩票中心)選定的足球比賽為競猜對象,由購票人預測每一輪次指定的14場比賽的勝平負結果。
第六條 所選足球聯賽的每一輪次,為足球勝負彩票的一個發行週期,並在每一輪次比賽開始前銷售。
第七條 每一輪次比賽中,每一場比賽的勝平負共有3種預測結果:
(一)“3”:主隊勝,客隊負;
(二)“1”:主隊與客隊平;
(三)“0”:主隊負,客隊勝。
第八條 購票人在投注時,可以在每一場比賽的3種預測結果中,任意選擇1種或1種以上(複式投注)預測結果。
第九條 購票人投注時,必須對指定的全部14場比賽的結果作出預測選擇,方構成有效投注。
購票人所選擇的全部14場比賽的每一種預測結果的組合,即構成一注。
若購票人對其中某些場次的預測結果做出2種(含)以上的選擇,即構成複式投注。
第十條 足球勝負彩票每注2元。
第三章 投注
第十一條 購票人可直接在足球彩票銷售終端口授預測結果投注,或隨機投注;亦可利用足球彩票銷售終端提供的投注單輔助投注。
第十二條 投注單投注:
(一)投注單為六個供購票人填寫預測結果的獨立表格,前五個投注欄為單式投注,第六個投注欄為複式投注專用欄。
(二)購票人可在的前五個投注欄中,任意選擇一個填寫,複式投注使用複式投注專用欄。但是,在一個投注欄中必須填寫全部14場的預測結果,方為有效投注,否則為無效投注。
(三)購票人將填寫有效的投注單交給足球彩票銷售終端,確定其有效投注數量和需要交納的現金數額,銷售人員收款後將其預測結果輸入電腦系統記錄在案,並出具兑獎彩票。
(四)每一張投注單的投注數量不得高於10000注。
第十三條 購票人的實際預測結果,以銷售終端出具的兑獎彩票記錄為準。
購票人領取兑獎彩票後,須在電腦銷售終端進行下一次售票操作前,立即予以核對如發現兑獎彩票記錄的預測結果與本人選擇的不符,可要求銷售終端立即更換。但是,如購票人未當場提出異議,而電腦銷售終端已進行新的售票操作,則無法予以更換。
第十四條 因數據傳輸故障等特殊原因,致使購票人投注的電腦記錄未能列入當期開獎時,經國家公證機關認證,確定為無效票;購票人需到原銷售終端辦理退票手續,按其持有的兑獎彩票面值退還同等金額的現金。
第四章 中獎與兑獎
第十五條 足球勝負彩票採取全國聯網銷售、統一彩池計獎方式。
第十六條 足球勝負彩票以購票人預測的勝平負結果與對應的實際比賽結果相符的數量,確定其中獎與否以及中獎等級。
具體獎級設置如下:
一等獎猜中全部14場比賽的勝平負結果;
二等獎猜中其中13場比賽的勝平負結果;
三等獎猜中其中12場比賽的勝平負結果。
第十七條 足球勝負彩票的獎金提取和分配原則,遵照《實施辦法》第二十一、二十三、二十四和二十五條之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總局彩票中心根據《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提取獎金總額的2%作為調節基金。
第十九條 本規則第十六條確定的一、二、三等獎為浮動獎級獎金分配如下:
一等獎為當期總獎金額(扣除調節基金部分)的48%;
二等獎為當期總獎金額(扣除調節基金部分)的42%;
三等獎為當期總獎金額(扣除調節基金部分)的10%。
一、二、三等獎均按中取該獎級的投注數量平均分配。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足球勝負彩票單注最高獎金封頂為500萬元。
第二十條 如出現《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特別情形,則以《管理辦法》確定的結果作為開獎結果,並以總局彩票中心在指定報刊上登載的公告為準。
第二十一條 中獎人須提交完整的兑獎彩票兑獎,兑獎期限為28天(自開獎第二日起計);逾期未兑獎,視作自動棄獎,未兑付的獎金納入調節基金。
中獎金額1000元(含)以下的,在其原購票的銷售終端兑付;
中獎金額1000元以上的,由各地方彩票中心指定地點兑付,並須出示身份證明進行登記。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規則未盡事宜,遵照《中國足球彩票發行與銷售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規則執行中,隨時發佈的變更決定、中獎公告、重大事項通告等,將在總局彩票中心及地方彩票中心指定的報刊上登載,並在足球彩票銷售終端予以公佈,足球彩票發行人不再承擔直接通知購票人的責任,購票人須自行知曉。
第二十四條 本規則由國家體育總局授權國家體育總局體育彩票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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