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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級防汛物資儲備管理細則

中央級防汛物資儲備管理細則

中央級防汛物資儲備管理細則

《中央級防汛物資儲備管理細則》是根據財政部、水利部、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頒發的《中央級防汛物資儲備及其經費管理辦法》,為進一步加強中央級防汛物資的儲備管理工作,特制訂的部門規章。

頒佈單位: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

文       號:暫無信息

頒佈時間:1996-04-11

實施時間:1996-04-11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章

一、總則

第一條 根據財政部、水利部、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頒發的《中央級防汛物資儲備及其經費管理辦法》,為進一步加強中央級防汛物資的儲備管理工作,特制訂本細則。

第二條 中央級防汛物資包括:橡皮船、衝鋒舟、救生船、救生衣、救生圈、編織袋和麻袋等。

第三條 中央級防汛物資的所有權和調用處置權屬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辦公室(以下簡稱國家防辦),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調動、挪用

第四條 國家防辦委託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流域機構防汛抗旱辦公室(以下簡稱代儲單位)定點代儲。

二、購置與驗收

第五條 中央級防汛物資的購置由國家防辦負責,按照儲備定額有計劃地進行。

第六條 各代儲倉庫在防汛物資到貨後,應及時會同生產廠家代表共同進行驗收,並做必要的檢查和試驗,發現問題要與廠方代表及時協商解決,在確認型號、規格、包裝、外觀質量、數量無誤後方能正式入庫,驗收結束後要儘快向國家防辦報送驗收報告。

第七條 國家防辦根據代儲單位的驗收報告向生產廠家結算有關費用,如在結算後發現型號、規格、包裝、外觀質量、數量的問題而生產廠家不予承擔責任的,由代儲倉庫負責。

三、儲存和管理

第八條 國家防辦負責對代儲單位和代儲倉庫的儲存管理工作進行指導、督促和檢查。國家防辦每年向代儲倉庫支付一定數額的儲備管理費,管理費包括代儲倉庫折舊費、佔用費、代儲物資保險費、代儲物資維護保養費和人工費等內容。

第九條 代儲單位要嚴格執行防汛物資管理及有關法規、制度,如因管理不善等人為因素造成防汛物資損毀、丟失的,要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第十條 代儲倉庫對中央防汛物資要專庫專存,專人負責,健全規章制度,並建立物資台帳和物資管理檔案。

第十一條 防汛物資庫房要求保温、防潮、避光、通風良好,要有防火、防盜、防鼠、防污染措施。

第十二條 防汛物資在庫內要整齊擺放,留有通道,嚴禁接觸酸、鹼、油脂、氧化劑和有機溶劑等物質。每批(件)物品都應配有明顯標籤,標明品名、編號(船號)、數量、質量和生產日期,做到實物、標籤、台帳相符。

第十三條 存放橡皮船和橡膠救生衣(圈)的庫房要求安裝空調設備,室內温度保持在0~28℃,相對空氣濕度不大於75%。

橡皮船和橡膠救生衣(圈)在入庫前要重新塗撒滑石粉:橡皮船船體和附件、備品一起裝入外包裝袋中,在貨架上單隻擺放;救生衣(圈)每五件一捆擺放在貨架上,不得散亂堆放。

第十四條 衝鋒舟在入庫前要將舟體清洗乾淨,金屬件塗敷黃油,疊放不超過四條,下層舟體吊環內側邊用兩根墊木(截面:120×100mm)支撐,舟與舟之間用硬質聚氨酯泡沫塊支墊,操舟機按保養規定養護後入專用箱存放。

第十五條 搶險救生船要按內河航運規範配備駕駛人員,保持船體和機械設備的良好運行狀態。在非汛期進行營業性運輸時,要按規定提取折舊費和大修基金。

第十六條 編織袋、麻袋應按包裝整齊碼放,便於搬運,不得散亂堆放,下部要設有防潮墊層;編織袋要包裝完好,麻袋碼放時要注意通風。

第十七條 各種防汛物資在每年汛前都要進行一次檢查:

1.橡皮船要逐只做8小時以上充氣試驗,重新塗撒滑石粉,需要進行修理的要及時安排修理,隨船附件、備品要齊全、完好,並視情況更新修補膠水;

2.充氣式救生衣(圈)做4小時以上充氣試驗,重新塗撒滑石粉;硬質聚氨酯泡沫救生衣(圈)做外觀檢查;

3.救生船、衝鋒舟進行養護、檢修並發動試機,對駕駛人員進行安全救生培訓;

4.編織袋、麻袋進行倒垛、檢查,投放鼠藥;

5.防汛物資的檢查結果於每年4月底前報告國家防辦。

第十八條 代儲單位在每年汛後要對庫存物資進行清點盤庫,核對帳目,做好封存工作。並就當年的物資儲存、管理、出入庫和庫存數量等情況作出總結,於11月底報告國家防辦。

四、調運

第十九條 代儲倉庫在汛期要加強值班,落實裝卸、運輸措施,做好隨時調運的準備工作,並於每年4月底前將倉庫負責人和專職保管員名單、汛期值班電話、調運措施落實情況等函報國家防辦備案。

第二十條 代儲單位在接到國家防辦的物資調撥命令後,要立即組織代儲倉庫發貨,根據當時情況確定運輸方式,若聯繫運輸有困難,要立即電告國家防辦,請有關部門給予支持。

第二十一條 代儲單位要指定專人隨車押運物資,衝鋒舟、救生船要求駕駛人員隨船同行;並及時將物資發出時間、列車編組或飛機航班號通知申請調用單位和國家防辦。

第二十二條 防汛物資抵達目的地後,申請調用單位要儘快與押運人員辦理移交手續、開據證明,並及時報告國家防辦。

第二十三條 調運防汛物資所發生的運雜費,由代儲倉庫先行墊付,隨後向申請調用單位結算。

五、儲備年限和報廢更新

第二十四條 根據有關標準及試驗結果,在正常的儲存條件下,中央級防汛物資的儲備年限為:

1.橡皮船8年;

2.充氣式橡膠救生衣(圈)4年;

3.硬質聚氨酯泡沫救生衣(圈)6年;

4.衝鋒舟15年;

5.救生船15年;

6.編織袋5年;

7.麻袋15年。

第二十五條 物資的更新是指因儲存年限到期或非人為損壞而報廢所需要進行的更新。

第二十六條 物資的報廢和更新工作依以下程序進行:

1.由代儲單位向國家防辦提出報廢更新申請,內容包括品種、數量、儲存年限、報廢理由、處理方式和殘值回收辦法;

2.國家防辦進行核查後作出批覆;

3.已經批准報廢的物資,要及時清理出庫,妥善處理,做好消帳記錄和殘值回收工作,處理物資所得款項交由國家防辦用於更新防汛物資。

六、附則

第二十七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流域機構的防汛物資儲備,可參照本細則執行,也可根據具體情況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本細則由國家防辦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