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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徵地補償賓廣利

法律2.37W
株洲徵地補償賓廣利
株洲農村徵地補償標準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一個住房安置人員指標:

1、獨生子女;

2、新婚夫婦持準生證的;

3、符合晚婚條件的大齡青年(獨生子女除外);

4、配偶一方户籍在外地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為住房安置人員:

1、原屬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後取得藍印户口或繳納城市增容費取得非農户口,但仍實際居住、生活在原地(原籍)的人員;

2、原户籍在所在村(居)委會的現役和退伍軍人(不含現役軍官),大中專院校在校學生或畢業後户籍仍在就讀學校以及勞動教養和在監獄服刑的人員;

3、計劃內生育未落常住户籍的小孩;

4、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應予安置的其他人員。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計入住房安置人員:

1、沒有承包地、不享受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利和承擔相關義務的空掛户;

2、通過繼承、贈送等形式取得被拆遷房屋權屬,但沒有承包地,不享受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利和承擔相關義務的人員;

3、在以往徵地拆遷中已進行安置的;

4、按照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不應計入的其他人員。

第十七條一户有多處房屋且不在同一宗徵地範圍內,被拆遷人只能享受一次安置,他處房屋在其後的徵地拆遷時只進行補償,不再安置。

被拆遷房屋部分在徵地範圍內,徵地範圍外的應當一併拆除。

第十八條符合安置條件的孤兒、“五保户”、殘疾人確實購(建)房不起的,經縣市區人民政府審核確定並予以公示後,給予每户3-5萬元的購(建)房補貼。

被拆遷房屋合法建築面積人均不足70m2的,其差額部分按750元/m2補足。

第十九條被拆遷人的搬家費和過渡費按應安置人員計算(具體標準見附表4)。

安置房安置和宅基地聯建安置的拆遷户,計算兩次搬家費,過渡時間不得超過12個月;自購商品房安置的拆遷户計算一次搬家費。

拆遷非住宅房屋不計算搬家費及過渡費。

第二十條被拆遷人在規定期限內按期簽定房屋拆遷協議的,按被拆房屋合法建築面積給予80元/m2的獎勵。在規定期限內搬家騰地的,按被拆房屋合法建築面積再給予70元/m2的獎勵。逾期未籤協議和搬家騰地的,不予獎勵。

第二十一條房屋裝修和其它生產、生活設施按附表5的規定進行補償。

第二十二條對積極參與、協助拆遷補償安置工作,並在規定期限內完成工作任務的村(居委會)、組幹部,適當給予誤工補助。

對參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有突出貢獻的有關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二十三條徵收土地時,地上的附着物及青苗補償直接支付給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其中,山林地等涉及多户的青苗補償費,統一支付給集體經濟組織,由集體經濟組織負責分發到户。

補償後,青苗所有者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予以處理;逾期未處理的,由徵地單位處理。徵地單位需要保留的,由徵地單位與所有者協商。

青苗補償的具體標準見附表7-13。

第二十四條徵收灌溉兼養水塘,應當支付造塘費。

被徵地範圍內的道路、渠壩等地面設施,按被徵地類(分為耕地和非耕地)實行綜合補償。被徵收範圍內的道路需要重新修築的,由徵地單位按照原道路標準還建,原道路不再補償。

徵收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國土資源部門批准的專業菜地中的大棚設施,補償安裝、搬遷費用,棚架材料由用户自行處理。

在耕地中埋豎電杆、拉線,按標準給予一次性補償。架設鐵塔用地按徵收補償。

徵收範圍內的墳墓,由業主(用地)單位發出通告,墳主憑村級以上單位證明,經徵地部門核實後予以補償。逾期未遷的,由業主(用地)單位處理。

上述徵收項目具體補償標準見附表14。

其他生產設施和地上附着物的補償標準見附表6。

電力、電信、廣播電視、給排水、燃氣等設施,由市物價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核定後給予補償,廢棄不用的不予補償。

第二十五條經依法補償後,被拆遷人應當辦理土地使用權註銷登記;拒不辦理的,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公告註銷。

第二十六條拆遷補償款全額支付後,被拆遷人應當在規定期限內搬遷騰地。拒不騰地的,由市、縣(市)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責令限期騰地。逾期不執行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七條被拆遷人對補償項目和數額有異議的,應當在收到補償告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複核申請。逾期提出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八條被拆遷人弄虛作假,偽造、塗改土地、房屋權屬證明的,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拆遷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徵收市原郊區所轄的市園藝場轄區土地和城市工作處管轄的社會轉城居委會轄區土地,涉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的,按本辦法執行。

拆遷持有集體土地使用證的徵地轉城居民的房屋,涉及房屋補償安置的,按本辦法執行。

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用)事業建設經批准需使用集體土地,並拆遷集體土地上房屋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礦區安全區範圍內的房屋需要拆遷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條縣市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立本轄區內被拆遷人員安置情況的電子檔案。

第三十一條縣(市)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按附表3、附表4、附表5、附表15的標準計算,按第二十條的規定獎勵,不另行計算其它補償和補助。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此前施行的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本辦法施行前,已發佈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的,房屋拆遷補償按公告確定的標準執行,但本辦法實施後,3個月內未支付房屋補償款項的,按照本辦法執行;雖已辦理徵地審批手續,但尚未實施具體徵地,未公告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房屋拆遷補償按照本辦法施行。


  (四)拆遷各類房屋計算説明

1、各類房屋層高規定:磚混及磚木結構房屋標準高度為平房3.2米,樓房3米;土木結構平房3.2米,樓房為2.8米;簡易結構房屋2.2-2.6米。房屋層高增加的,按增加因素處理。

2、各類房屋的劃等,主要以牆體、樑柱承重、屋面、樓面、天溝、地面等主要結構來確定,凡與結構內容不同者,按增減因素處理。

3、房屋一律以建築面積計算補償。建築面積的計算,一律以房屋外牆外圍水平面積計算,不包括出檐出梢。有柱檐廊,按柱中心連線計算;無柱的挑廊、挑陽台(未封閉),按其投影面積的50%計算;層高在2.2米(不含2.2米)以下,不計算建築面積。

4、房屋層高的測定方法:平房以室內地面至落水檐口高度為準;前後檐有高低者,取平均高度計算。樓房以室內地面至屋頂落水檐口高度除以層數計算。

5、自拆重建補償標準已包括房屋拆除、材料運輸、排水明暗溝、散水、天溝、雨外牆、踏步、水、電及基礎等全部補償。徵購標準已包括房屋基礎、主體、室內外上述必要設施等全部補償。

6、磚混結構的房屋隔熱層按平均高度計算,0.5米以下(含0.5米)的不計算補償。隔熱層高度超過0.5米的,每超過0.1米按隔熱層的面積每平方米補助20元,補償高度最高不超過2.2米,超過2.2米的按2.2米計算。

補償標準根據不同的情況,有一定的規定。株洲農村徵地補償標準具體明確了很多關於排水溝。房屋、牆體等的補償辦法,希望涉及到農村徵地的株洲農民,按照自身情況進行分析,避免造成自己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