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法律法規 > 社會法類

農業部政府採購管理辦法

農業部政府採購管理辦法

農業部政府採購管理辦法

政府採購是指各級政府為了開展日常政務活動或為公眾提供服務,在財政的監督下,以法定的方式、方法和程序,通過公開招標、公平競爭,由財政部門以直接向供應商付款的方式,從國內、外市場上為政府部門或所屬團體購買貨物、工程和勞務的行為。

頒佈單位:農業部

文       號:暫無信息

頒佈時間:2017-03-01

實施時間:2017-03-01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章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農業部政府採購行為,加強政府採購管理,提高政府採購資金的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部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採購,是指部機關各司局、派出機構、部屬各單位(不含企業,以下簡稱各單位)按照政府採購法律、行政法規和制度規定的方式和程序,使用財政性資金採購國務院確定並公佈的中央預算單位政府集中採購目錄(以下簡稱集中採購目錄)以內或者採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

財政性資金是指納入預算管理的資金。以財政性資金作為還款來源的借貸資金,視同財政性資金。

第三條 政府採購應當遵循公開透明、公平競爭、公正和誠實信用原則。

第四條 農業部財務司負責農業部政府採購的監督管理,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國家政府採購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度,制定農業部政府採購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

(二)編報農業部政府採購預算,彙總政府採購實施計劃、執行情況和統計信息;

(三)指導各單位開展政府採購工作;

(四)辦理農業部系統有關政府採購審批或備案事項;

(五)監督、檢查各單位政府採購工作;

(六)負責組織各單位政府採購管理人員培訓。

第五條 各單位負責本單位政府採購的組織和實施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嚴格執行政府採購有關規定,制定本單位政府採購管理辦法;

(二)編制本單位政府採購預算、計劃、執行情況和信息統計;

(三)向農業部財務司報送政府採購有關審批審核或備案文件;

(四)組織實施本單位的政府採購活動,並實施歸口管理;

(五)依法簽訂本單位政府採購合同並負責合同履行驗收;

(六)依法公開本單位政府採購項目信息;

(七)接受上級有關部門和單位監督檢查。

第六條 各單位政府採購應遵循以下工作程序:

(一)確定採購需求,編報政府採購預算;

(二)確定組織形式,編報政府採購計劃;

(三)確定採購方式,制定政府採購方案;

(四)組織實施政府採購活動;

(五)政府採購合同履行及驗收;

(六)申請支付資金;

(七)採購文件歸檔。

第七條 各單位應當加強對政府採購預算與計劃的管理,做到無預算不採購、無計劃不執行採購、不超預算採購。

第八條 各單位應認真落實國家有關政府採購政策,推動實現節約能源、保護環境、扶持不發達地區和少數民族地區、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等國家經濟和社會發展政策目標。

第九條 政府採購應當採購本國貨物、工程和服務。特殊情況需要採購非本國貨物、工程和服務的,應當按規定報批。

第十條 部機關各司局、派出機構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應按照政府購買服務有關規定,積極推進政府購買服務工作。

第二章 政府採購預算和計劃管理

第十一條 政府採購預算是部門預算的重要組成部分,各單位在編制年度部門預算時,應當同時編制政府採購預算。有明確配置標準的採購項目,如通用辦公設備傢俱等,應按照規定的標準編制政府採購預算;其他項目應按照厲行節約的原則,結合同類項目歷史成交結果編制政府採購預算。

第十二條 預算執行中因部門預算資金調劑(包括追加、追減或調整結構)需要明確政府採購預算的,應按部門預算管理有關規定報財政部審批。

第十三條政府採購計劃是指由各單位依據政府採購預算編制的,反映各單位詳細採購需求及實施要求的採購計劃。各單位全部使用或部分使用財政性資金開展的採購活動,都應當編制政府採購計劃。涉密採購項目暫不編制採購計劃,但預算涉密採購不涉密的項目仍應編制採購計劃。

第十四條 政府採購計劃中的採購項目、數量和採購資金來源等內容應與政府採購預算相一致。

第十五條各單位在年度預算執行中,追加或調整政府採購預算進行的採購,以及預算涉密採購不涉密的項目,應在政府採購計劃管理系統(以下簡稱計劃管理系統)中錄入相關預算金額後編制採購計劃,並上載財政部批覆文件或資金來源情況進行説明(涉密項目相關文件除外)。

第十六條各單位在編制採購計劃時,應結合實際採購需要,將預算項目細化為可執行的採購項目,但不得將同一預算年度內同一預算項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類別的項目,拆分為多個採購限額或公開招標數額標準以下的項目,規避政府採購和公開招標。

第十七條 各單位對於採購需求具有相對固定性、延續性且價格變化幅度小的服務項目,在年度預算能保障的前提下,可實行採購合同“一簽三年”管理方式。

第十八條各單位應於每季度結束後,依據政府採購合同,及時按要求通過計劃管理系統,報送季度執行情況和信息統計報表數據。無法取得采購合同的,可依據發票、驗收單等憑證,報送有關數據。

第三章 政府採購組織形式

第十九條 政府採購組織形式分為集中採購和分散採購。

第二十條 集中採購範圍由集中採購目錄確定,採購形式主要有批量集中採購、協議供貨採購、定點採購等形式。集中採購機構採購項目必須按規定委託集中採購機構代理採購,不得將集中採購機構採購項目委託社會代理機構採購或者自行採購。

第二十一條 按照財政部要求須實施批量集中採購的項目,各單位應嚴格按照以下要求執行:

(一)認真填寫並按時報送批量集中採購計劃,保證品目名稱、配置標準、採購數量、配送地點和最終用户聯繫方式等內容準確完整。

(二)因時間緊急或特殊原因不能批量集中採購,申請採取協議供貨的項目,應填制一式兩份《協議供貨採購備案表》(附件1),經農業部財務司審批備案後,方可採取協議供貨方式購買。

第二十二條協議供貨採購、定點採購項目應按照集中採購機構公佈的中標結果和要求進行採購。其中,一次性採購批量較大的,應當與中標供應商就價格再次談判或詢價。

第二十三條 各單位單獨委託集中採購機構實施的採購項目,應當在政府集中採購開始前簽訂委託代理協議,明確委託事項、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等。

各單位根據情況,可委託政府集中採購機構辦理採購信息發佈、確定中標人、簽訂合同、驗收等事項。

第二十四條 政府採購合同文本是政府集中採購活動合法有效的證明文件和採購資金支付報銷的有效憑證。

第二十五條採購集中採購目錄以外、限額標準以上的政府採購項目,實行分散採購,由預算單位按規定自行採購或者委託採購代理機構採購。各單位應當與採購代理機構簽訂委託代理協議,依法確定委託代理的事項,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

第四章 政府採購方式

第二十六條 政府採購採用以下方式:

(一)公開招標;

(二)邀請招標;

(三)競爭性談判;

(四)單一來源採購;

(五)詢價;

(六)競爭性磋商;

(七)國務院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認定的其他採購方式。

公開招標應作為政府採購的主要採購方式。

第二十七條 採購金額達到國務院規定的公開招標數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或服務項目應當採用公開招標方式。

各單位不得將應當以公開招標方式採購的貨物或服務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公開招標採購。

第二十八條政府採購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採用招標方式採購的,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採用其他方式採購的,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及其實施條例。

第二十九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採購項目,可以採用邀請招標方式採購: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從有限範圍的供應商處採購的;

(二)採用公開招標的費用佔政府採購項目總價值的比例過大的。

第三十條 各單位採購以下貨物、工程和服務之一的,可以採用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單一來源採購方式採購;採購貨物的,還可以採用詢價採購方式:

(一)依法制定的集中採購目錄以外、採購限額標準以上,且未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貨物、服務;

(二)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經批准採用非公開招標方式的貨物、服務;

(三)按照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以外的政府採購工程。

第三十一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採購項目,可以採用競爭性談判方式採購:

(一)招標後沒有供應商投標或者沒有合格標的或者重新招標未能成立的;

(二)技術複雜或者性質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格或者具體要求的;

(三)因採購人不可預見的原因或者非因採購人拖延,導致招標所需時間不能滿足用户緊急需要的;

(四)因專利、專有技術或者因服務的時間、數量事先不能確定,導致不能事先計算出價格總額的。

第三十二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採購項目,可以採用單一來源方式採購:

(一)只能從唯一供應商處採購的;

(二)發生不可預見的緊急情況不能從其他供應商處採購的;

(三)必須保證原有采購項目一致性或者服務配套的要求,需要繼續從原供應商處添購,且添購資金總額不超過原合同採購金額10%的;

(四)財政部規定的其他可以採取單一來源方式採購的項目。

第三十三條 採購的貨物規格、標準統一,現貨貨物充足且價格變化幅度小的政府採購項目,可以採用詢價方式採購。

第三十四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項目,可以採用競爭性磋商方式採購:

(一)政府購買服務項目;

(二)技術複雜或者性質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格或者具體要求的;

(三)因藝術品採購、專利、專有技術或者服務的時間、數量事先不能確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計算出價格總額的;

(四)市場競爭不充分的科研項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轉化項目;

(五)按照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以外的工程建設項目。

第五章 政府採購程序

第三十五條 招標採購的主要程序:

(一)編制標書。各單位應向招標代理機構提交採購項目的技術要求等,審定招標代理機構編制的招標文件和招標公告。

(二)發佈招標公告。在財政部指定媒體發佈招標公告或發出招標邀請。

(三)開標。建立評標委員會進行專家評審,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

(四)簽訂、履行合同。各單位根據招標結果,與中標、成交供應商簽訂合同,在規定的時間內支付合同款項,驗收合同標的。

第三十六條 採用邀請招標方式採購貨物和服務的,應當在財政部指定的政府採購信息媒體發佈資格預審公告,公佈投標人資格條件,資格預審公告的期限不得少於7個工作日。招標人從評審合格的投標人中通過隨機方式選擇3家以上的投標人,並向其發出投標邀請書。

第三十七條 在招標採購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廢標:

(一)符合專業條件的供應商或對招標文件作實質響應的供應商不足3家的;

(二)出現影響採購公正的違法、違規行為的;

(三)投標人的報價均超過了採購預算,採購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變故,採購任務取消的。

廢標後,採購人應當將廢標理由通知所有投標人。

第三十八條 投標截止時間結束後,參加投標的供應商不足3家的,除採購任務取消情形外,按照以下原則處理:

(一)招標文件沒有不合理條款、招標公告時間及程序符合規定的,預算單位可提出變更採購方式申請;

(二)招標文件存在不合理條款的,招標公告時間及程序不符合規定的,應予廢標,並重新組織招標。

在評標期間,出現符合專業條件的供應商或對招標文件作實質響應的供應商不足3家的,可以比照前款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 採用競爭性談判採購方式採購的,應當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談判小組。談判小組由各單位的代表和評審專家3人以上的單數組成,其中評審專家的人數不得少於談判小組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二)制定談判文件。談判文件應當明確談判程序、談判內容、合同草案的條款、評定成交的標準等事項。

(三)確定邀請參加談判的供應商名單。談判小組應從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名單中隨機確定不少於3家的供應商參加談判,並向其提供談判文件。

(四)談判。談判小組應當通過隨機方式確定參加談判供應商的談判順序,談判小組所有成員集中與單一供應商按照順序分別就相同的內容進行談判。

(五)確定成交供應商。談判結束後,談判小組應當要求所有參加談判的供應商在規定時間內進行最後報價,採購人從談判小組提出的成交候選人中根據符合採購需求、質量和服務相等且報價最低的原則確定成交供應商,並將結果通知所有參加談判的未成交的供應商。

(六)簽訂、履行採購合同。各單位應和中標供應商簽訂合同,並在規定的時間內支付合同款項,驗收合同標的。

第四十條 採取單一來源方式採購的,各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原則,在保證採購項目質量和雙方商定合理價格的基礎上進行採購。

第四十一條 採取詢價方式採購的,應當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詢價小組。詢價小組應由預算單位的代表和評審專家3人以上單數組成。其中專家的人數不得少於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詢價小組應當對採購項目的價格構成和評定成交的標準等事項作出規定。

(二)確定被詢價的供應商名單。詢價小組根據所採購的產品和服務的特點及對供應商的要求,從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名單中,隨機確定不少於3家的供應商。

(三)發出詢價通知書。對選定的供應商分別發出統一的詢價通知書讓其報價,詢價通知書應當根據採購需求確定政府採購合同條款。在詢價過程中,詢價小組不得改變詢價通知書所確定的政府採購合同條款。

(四)確定成交供應商。採購人根據符合採購需求、質量和服務相等且報價最低的原則確定成交供應商,並將結果通知所有被詢價的未成交的供應商。

(五)簽訂、履行採購合同。各單位應和中標供應商簽訂合同,並在規定的時間內支付貨款,提取貨物。

第四十二條 採用競爭性磋商方式採購的,應當遵循下列程序:

(一)組建競爭性磋商小組。競爭性磋商小組應由預算單位的代表和評審專家共3人以上單數組成,其中評審專家人數不得少於磋商小組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二)確定被磋商的供應商名單。通過下列3種方式邀請不少於3家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參與競爭性磋商採購活動:

公告方式。各單位或採購代理機構應當在財政部指定的政府採購信息發佈媒體和農業部入門網站發佈競爭性磋商公告;

隨機抽取方式。從財政部門建立的供應商庫中隨機抽取供應商;

書面推薦方式。各單位和評審專家各自出具書面推薦意見,各單位推薦供應商的比例不得高於推薦供應商總數的50%。

(三)發出競爭性磋商文件。對選定的供應商分別發出統一的競爭性磋商文件,競爭性磋商文件應包括供應商資格條件、採購邀請、採購方式、採購預算、採購需求、政府採購政策要求、評審程序、評審方法、評審標準、價格構成或者報價要求、響應文件編制要求、保證金交納數額和形式以及不予退還保證金的情形、磋商過程中可能實質性變動的內容、響應文件提交的截止時間、開啟時間及地點以及合同草案條款等。

(四)磋商比較。磋商小組所有成員應當集中與單一供應商分別進行磋商,並給予所有參加磋商的供應商平等的磋商機會。經磋商確定最終採購需求和提交最後報價的供應商後,由磋商小組採用綜合評分法對提交最後報價的供應商的響應文件和最後報價進行綜合評分。磋商小組應當根據綜合評分情況,按照評審得分由高到低順序推薦成交候選供應商。

(五)磋商結果公告。各單位或者採購代理機構應當在成交供應商確定後2個工作日內,在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採購信息發佈媒體和農業部入門網站上公告成交結果。

(六)簽訂、履行採購合同。各單位應在成交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磋商文件確定的合同文本以及採購標的、規格型號、採購金額、採購數量、技術和服務要求等事項簽訂政府採購合同,並在規定的時間內支付合同款項,驗收合同標的。

第四十三條 採用競爭性磋商方式採購的政府購買服務項目,採購過程中符合要求的供應商只有2家的,採購活動可以繼續進行;符合要求的供應商只有1家的,應終止競爭性磋商採購活動,重新組織採購。

第四十四條 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貨物或者服務採購項目,或者達到招標規模標準的政府採購工程,經批准採用競爭性談判(磋商)方式採購的,競爭性談判(磋商)小組或者詢價小組應當由5人以上單數組成。

第四十五條 除財政部規定的情形外,評標委員會、競爭性談判小組、詢價小組或者競爭性磋商小組的評審專家應當從政府採購評審專家庫中隨機抽取。

市場競爭不充分的科研項目,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轉化項目,或技術複雜、專業性強的競爭性談判(磋商)採購項目,通過隨機方式難以確定合適的評審專家的,經農業部財務司同意,可以自行選定評審專家。技術複雜、專業性強的競爭性談判(磋商)採購項目,評審專家中應當包含1名法律專家。

部屬科研院所採購科研儀器設備的,可在政府採購評審專家庫外自行選擇評審專家。自行選擇的評審專家與供應商有利害關係的,應嚴格執行迴避有關規定。評審專家名單要隨同中標、成交結果一併公告。

第四十六條各單位的工作人員不得以專家身份參加本單位政府採購項目的評標、談判(磋商)或詢價工作。各單位就招標文件徵詢過意見的專家,不得再作為評標專家參加評標。

第四十七條在政府採購活動中,各單位採購人員及相關人員與供應商有利害關係的,必須迴避。所稱相關人員,包括招標採購中評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競爭性談判(磋商)採購中談判(磋商)小組的組成人員,詢價採購中詢價小組的組成人員等。

第四十八條談判(磋商)文件、詢價通知書應當根據採購項目的特點和本單位的實際需求制定,不得擅自提高經費預算和資產配置等採購標準。談判文件、詢價通知書不得要求或者標明供應商名稱或者特定貨物的品牌,不得含有指向特定供應商的技術、服務等條件,不得以不合理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歧視待遇。

第四十九條 談判(磋商)小組、詢價小組應當根據評審記錄和評審結果編寫評審報告,其主要內容包括:

(一)邀請供應商參加採購活動的具體方式和相關情況,以及參加採購活動的供應商名單;

(二)評審日期和地點,響應文件開啟日期和地點,談判(磋商)小組、詢價小組成員名單;

(三)評審情況記錄和説明,包括對供應商的資格審查情況、供應商響應文件評審情況、談判(磋商)情況、報價情況等;

(四)提出的成交候選人的名單及理由。

評審報告應當由談判(磋商)小組、詢價小組全體人員簽字認可。談判(磋商)小組、詢價小組成員對評審報告有異議的,談判(磋商)小組、詢價小組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推薦成交候選人,採購程序繼續進行。對評審報告有異議的談判(磋商)小組、詢價小組成員,應當在報告上籤署不同意見並説明理由,由談判(磋商)小組、詢價小組書面記錄相關情況。談判(磋商)小組、詢價小組成員拒絕在報告上簽字又不書面説明其不同意見和理由的,視為同意評審報告。

第五十條 評標委員會、談判(磋商)小組、詢價小組成員以及與評審工作有關的人員不得泄露評審情況以及評審過程中獲悉的國家祕密、商業祕密。

第五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影響評審過程和結果。

第五十二條在採購活動中因重大變故,採購任務取消的,各單位應當終止採購活動,通知所有參加採購活動的供應商,並將項目實施情況和採購任務取消原因報送農業部財務司。

第六章 變更政府採購方式管理

第五十三條各單位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貨物和服務採購項目,因特殊情況需要採取公開招標以外採購方式的,應當在採購活動開始前提出變更政府採購方式申請,經農業部財務司審核報財政部批准後實施。

第五十四條 各單位申請變更政府採購方式的,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變更採購方式書面申請。申請中應當載明以下內容:單位名稱、採購項目名稱、項目概況等項目基本情況説明,擬申請採用的採購方式和理由,聯繫人及聯繫電話等。申請變更為單一來源採購方式的,還需提供擬定的唯一供應商名稱、地址;

(二)項目預算金額、預算批覆文件或者資金來源證明;

(三)單位採購、財務、業務等相關部門(崗位)的內部會商意見。申請變更為單一來源採購方式的,只能從唯一供應商處採購的,還需提供3名以上專業人員論證意見。

第五十五條各單位招標後沒有供應商投標或者沒有合格標的,採購項目技術複雜或者性質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格或者具體要求的,申請採用競爭性談判採購方式的;公開招標過程中提交投標文件或者經評審實質性響應招標文件要求的供應商只有一家時,申請單一來源採購方式的,除按照本辦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和第二項要求提供有關申請材料外,還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在中國政府採購網發佈招標公告的證明材料;

(二)各單位、採購代理機構出具的對招標文件和招標過程沒有供應商質疑的説明材料;

(三)評標委員會或3名以上評審專家出具的招標文件沒有不合理條款的論證意見。

第五十六條達到公開招標數額的採購項目,申請採用單一來源採購方式,只能從唯一供應商處採購的,在報農業部財務司審核之前,應當在中國政府採購網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於5個工作日,並將公示情況一併報農業部財務司。因採購任務涉及國家祕密需要變更為單一來源採購方式的,可不進行公示。

第五十七條申請變更為單一來源採購方式的公示材料,為單一來源採購徵求意見公示文書和專業人員論證意見。因公開招標過程中提交投標文件或者經評審實質性響應招標文件要求的供應商只有一家時,申請採用單一來源採購方式的,公示材料還包括評審專家和代理機構分別出具的招標文件無歧視性條款、招標過程未受質疑相關意見材料。

單一來源採購徵求意見公示文書內容應包括:單位名稱、採購項目名稱和內容;公示的期限;擬採購的唯一供應商名稱;農業部、財政部政府採購監管部門的聯繫地址、聯繫人和聯繫電話。

第五十八條未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採購項目,只能從唯一供應商處採購的,各單位可以依法採用單一來源採購方式自行採購。此類項目的採購無需在財政部門指定媒體上公示。

第五十九條部屬科研院所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科研儀器設備採購項目需要採取公開招標以外的採購方式的,申請變更政府採購方式時可不再提供單位內部會商意見,但應將單位內部會商意見隨採購文件存檔備查。

第六十條各單位需要申請變更採購方式的,應通過計劃管理系統報送,因採購任務涉及國家祕密需要變更採購方式的,應當提供由國家保密機關出具的本項目為涉密採購項目的證明文件,並通過紙製文件報送。

第七章 進口產品採購管理

第六十一條 本辦法所稱進口產品是指通過中國海關報關驗放進入中國境內且產自關境外的產品。

第六十二條各單位採購進口產品時,應當堅持有利於本國企業自主創新或消化吸收核心技術的原則,優先購買向我方轉讓技術、提供培訓服務及其他補償貿易措施的產品。

第六十三條部屬科研院所採購進口科研儀器設備實行備案管理,通過計劃管理系統進行備案。除此之外,各單位採購進口產品時,必須在採購活動開始向財政部提出申請並獲得財政部審核同意後,才能開展采購活動。

第六十四條 各單位需要申請採購進口產品,或部屬科研院所採購進口科研儀器設備進行備案的,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政府採購進口產品申請表》(格式詳見附件2);

(二)關於鼓勵進口產品的國家法律法規政策文件複印件;

(三)專家組出具《政府採購進口產品專家論證意見》(格式詳見附件3);

(四)各單位需要採購50萬元以上進口通用設備或100萬元以上進口專用設備的,需同時報送經財政部批覆的當年新增資產配置預算錄入表。

上述材料除採購任務涉及國家祕密的通過紙製文件報送外,其他應通過計劃管理系統報送。

第六十五條進口產品論證專家組應當由5人以上的單數組成,其中必須包括一名法律專家,產品技術專家應當為非本單位並熟悉該產品的專家。論證專家應當是熟悉該產品,並且與各單位或採購代理機構沒有經濟和行政隸屬等關係。採購人代表不得作為專家組成員參與論證。

部屬科研院所採購進口科研儀器設備應按規定做好專家論證工作,參與論證的專家可自行選定,專家論證意見隨採購文件存檔備查。

參與論證的專家不得作為採購評審專家參與同一項目的採購評審工作。

第六十六條各單位辦理政府採購進口產品資金支付手續時,應當提供財政部審核同意文件、採購合同和產品報關單等材料,以確保所採購的產品規格、數量金額等與審批或採購文件規定的一致。

第八章 政府採購合同和驗收管理

第六十七條 政府採購合同適用合同法。政府採購應當簽訂書面合同。採購合同應當由各單位與成交供應商簽訂,在合同條款中應當明確各自的權利和義務。

第六十八條各單位與中標、成交供應商應當在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採購文件確定的合同文本以及採購標的、規格型號、採購金額、採購數量、技術和服務要求等事項簽訂政府採購合同。

各單位不得向中標、成交供應商提出超出採購文件以外的任何要求作為簽訂合同的條件,不得與中標、成交供應商訂立背離採購文件確定的合同文本以及採購標的、規格型號、採購金額、採購數量、技術和服務要求等實質性內容的協議。

第六十九條除不可抗力等因素外,中標或者成交通知書發出後,單位改變成交結果,或者中標、成交供應商拒絕簽訂政府採購合同的,應當承擔或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七十條政府採購合同訂立後,不得擅自變更、中止或者終止。政府採購合同繼續履行將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雙方當事人應當變更、中止或者終止合同。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七十一條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拒絕簽訂合同的,各單位可以按照評審報告推薦的中標或者成交候選人名單排序,確定下一候選人為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也可以重新開展政府採購活動。

第七十二條政府採購合同履行中,各單位需追加與合同標的相同的貨物、工程或者服務的,在不改變合同其他條款的前提下,可以與供應商協商簽訂補充合同,但所有補充合同的採購金額不得超過原合同採購金額的10%。

第七十三條各單位應當指定部門或專人按照採購合同規定的技術、服務等要求組織對供應商履約驗收,並出具驗收書。驗收書應當包括每一項技術、服務等要求的履約情況。大型或者複雜的項目,應當委託國家認可的質量檢測機構參加驗收。驗收方成員應當在驗收書上簽字,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各單位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或驗收其採購項目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四條 各單位應當按合同約定及時向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支付採購資金。支付採購資金應當使用轉賬(包括匯款)或公務卡方式支付,不得使用現金支付。

第七十五條各單位應當加強對合同的登記管理,定期對合同進行統計、分類和歸檔,詳細登記合同的訂立、履行和變更情況,實行對合同的全過程管理。與單位經濟活動相關的合同應當同時提交財會部門作為賬務處理的依據。

第七十六條各單位對政府採購項目每項採購活動的採購文件應當妥善保存,不得偽造、變造、隱匿或者銷燬。採購文件的保存期限為從採購結束之日起至少保存15年。

採購文件包括採購活動記錄、採購預算、招標文件、談判文件、詢價通知書、響應文件、推薦供應商的意見、評審報告、成交供應商確定文件、單一來源採購協商情況記錄、合同文本、驗收證明、質疑答覆、投訴處理決定以及其他有關文件、資料。採購文件可以電子檔案方式保存。

第九章 監督檢查

第七十七條 各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實施政府採購,並主動接受財政、財務、計劃、審計、紀檢監察等部門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有關材料。

黑龍江農墾總局、廣東省農墾總局和中國農業科學院、中國水產科學研究院、中國熱帶農業科學院,負責所屬單位政府採購工作的監督管理。

第七十八條各單位應當結合自身特點,認真梳理政府採購工作中不同業務、環節、崗位需要重點控制的風險事項,合理確定崗位的職責權限,建立崗位間的制衡機制,政府採購需求制定與內部審核、採購文件編制與複核、合同簽訂與驗收等不相容崗位應當分開設置,並建立定期輪崗交流制度。

第七十九條各單位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有關規定公開政府採購信息,政府採購信息應當在財政部指定的媒體上及時向社會公開發布,但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的除外。指定媒體包括中國政府採購網、《中國財經報》(《中國政府採購報》)、《中國政府採購雜誌》、《中國財政雜誌》等。公開的採購項目信息包括:採購項目公告、採購文件、採購項目預算金額、採購結果、採購合同等。

第八十條 各單位應加強對本單位政府採購活動的動態監管,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對動態監管中發現疑點問題的核實處理,對違法違規問題及時進行整改。

第八十一條 農業部財務司要與部內有關司局及審計、紀檢監察等部門密切配合,加強對政府採購行為的監督,定期組織檢查,發現問題按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八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政府採購活動中的違法行為,有權向有關部門控告和檢舉。

第八十三條 各單位要加強資產管理,及時辦理資產入賬登記手續。

第十章 附則

第八十四條 黑龍江農墾總局、廣東省農墾總局和中國農業科學院、中國水產科學研究院、中國熱帶農業科學院可根據本辦法制定本單位政府採購管理的實施細則。

第八十五條 本辦法由農業部財務司負責解釋,未盡事宜按照國家有關政府採購法律、法規、制度執行。國家相關規定進行修訂調整的,按照修訂調整後的規定執行。

第八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農業部政府採購管理辦法》(農財發〔2003〕39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