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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改革試驗區工作運行管理辦法

農村改革試驗區工作運行管理辦法

農村改革試驗區工作運行管理辦法

為規範和引導新形勢下的農村改革試驗區工作,加強和改進試驗區運行管理,切實發揮試驗區探索示範、服務大局的作用,促進農村改革試驗深入融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的全局,特制定本辦法。

頒佈單位:農業部

文       號:農政發〔2016〕2號

頒佈時間:2016-04-13

實施時間:2016-04-13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章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規範和引導新形勢下的農村改革試驗區(以下簡稱“試驗區”)工作,加強和改進試驗區運行管理,切實發揮試驗區探索示範、服務大局的作用,促進農村改革試驗深入融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的全局,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中的試驗區和試驗任務,是指經農村改革試驗區工作聯席會議審議並報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批准後,由農業部(農村改革試驗區辦公室所在部門,下同)會同有關部門批覆的試驗區和試驗任務。

第三條各試驗區要根據農村改革試驗區工作的總體部署和要求,圍繞所承擔的試驗任務,在農村改革的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開展探索試驗和制度創新,為全國深化農村改革探索路子,為促進農村發展注入新的動力,為制定完善有關政策法規提供依據。

第四條開展農村改革試驗,要堅持超前探索、創新制度,重點突破、配套推進,統一指導、地方為主,先行先試、封閉運行的原則,突出示範性、代表性,強化針對性、可操作性,科學規劃、合理佈局。

第二章 組織領導

第五條建立由農業部牽頭,中央農辦、中央組織部、中央政研室、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安部、民政部、財政部、人社部、國土資源部、住建部、水利部、商務部、中國人民銀行、國研室、銀監會、保監會、供銷總社、國家林業局、國務院扶貧辦等部門和單位參加的農村改革試驗區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在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直接領導下,統籌協調和指導農村改革試驗區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農業部,具體工作由農村改革試驗區辦公室承擔。

第六條 聯席會議的主要職責是:

1.研究提出農村改革重大試驗主題和重要試驗內容;

2.審議試驗區設立和試驗任務安排有關事宜;

3.負責農村改革試驗區工作中有關部門協調事宜;

4.重大問題提請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討論;

5.完成黨中央、國務院,以及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七條 聯席會議成員單位的主要職責是:

1.牽頭負責主要涉及本部門職責的試驗任務,確定試驗內容、審核試驗方案、提出選點建議、指導業務工作、總結成效經驗、開展督察處置;

2.根據批覆的試驗方案,對相關試驗區給予改革放權,必要時按有關程序爭取法律授權;

3.在符合規劃、符合程序的前提下,對試驗區有關項目建設優先給予支持;

4.優先在試驗區安排中央部署的農村改革試點試驗任務;

5.將本部門牽頭負責試驗任務的工作部署、進展情況等事項,通報農村改革試驗區辦公室。

第八條 農村改革試驗區辦公室的主要職責是:

1.承擔農村改革試驗區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2.做好與聯席會議各成員單位的溝通協調、情況彙總和通報工作;

3.研究擬定農村改革試驗區工作運行管理有關制度、試驗任務管理有關辦法;

4.具體承擔試驗區和試驗任務申報受理工作;

5.組織試驗區工作督察、考核和試驗任務中期評估、總結驗收工作;

6.組織開展試驗區幹部培訓和研討交流工作;

7.協助牽頭部門開展業務指導、成效總結、經驗提煉等;

8.及時向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和專項小組報告農村改革試驗工作的重大事項;

9.負責與地方和試驗區的日常聯繫工作;

10.完成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聯席會議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九條農村改革試驗區工作省級(含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下同)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主管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在當地黨委政府的領導下,加強對本地區農村改革試驗區工作的組織協調。主要職責是:

1.組織協調有關部門指導和支持試驗區工作;

2.組織開展試驗區和試驗任務申報工作;

3.組織開展試驗區運行管理和試驗任務監測工作;

4.組織開展試驗經驗總結和成果報送工作;

5.具體實施試驗區考核工作;

6.及時向農村改革試驗區辦公室報送本地農村改革試驗重要信息;

7.完成農村改革試驗區辦公室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十條 各試驗區要有農村改革試驗工作的專門機構,配備得力人員,保障必要的經費,承擔並落實好試驗任務。主要職責是:

1.擬定試驗工作方案;

2.按批准的試驗方案組織實施試驗任務;

3.健全工作推進機制,加強監測預警和風險管控;

4.做好經驗總結工作;

5.配合完成試驗任務評估、考核、驗收等工作;

6.及時向所承擔試驗任務的牽頭部門、上級主管部門和農村改革試驗區辦公室報送工作計劃、進展情況、改革試驗成果和重要改革工作信息;

7.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申報審批

第十一條 申報試驗區需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有較強的改革創新意識和工作積極性;

2.有明確的試驗目的和一定的改革試驗工作基礎;

3.有負責農村改革試驗工作的機構和人員;

4.符合地方農村改革發展的實際需要;

5.試驗任務組織實施週期一般不超過5年。

第十二條 申報試驗區需同時申請承擔試驗任務,履行以下程序:

1.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或國有農(林)場向省級主管部門及所申請承擔試驗任務涉及的省級業務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業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材料包括申請文件和改革試驗方案。

2.省級主管部門彙總省級業務主管部門意見,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並報經省級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後送農業部及試驗任務牽頭部門(以下簡稱“牽頭部門”)。報送材料包括地方申請文件、改革試驗方案和省級審核意見。

3.農業部商牽頭部門提出初步意見,經聯席會議審議並報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批准後,由農業部聯合牽頭部門批覆試驗區和試驗任務。

第十三條 已有試驗區申請增加試驗任務,由農業部會同牽頭部門批覆試驗方案。

第十四條 列入擬提請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審議的農村改革試點試驗事項,按照審議通過的方案和程序安排試點。

第四章 督察與中期評估

第十五條採取試驗區自評和專家第三方評估相結合的方式,對承擔試驗任務一年以上的試驗區進行至少一次督察和中期評估,督察改革進展情況,及時總結改革成效和問題,重點評估試驗任務組織實施情況、成果創新性和適用性、存在問題和風險。

第十六條 中期評估具體程序為:

1.農村改革試驗區辦公室制定實施方案,並印發通知。

2.試驗區開展自評並向省級主管部門及省級業務主管部門提交自評報告。

3.省級主管部門會同省級業務主管部門審核試驗區自評報告後,報送農村改革試驗區辦公室及牽頭部門。

4.農村改革試驗區辦公室會同牽頭部門組織開展專家第三方評估,完成評估報告。

5.農村改革試驗區辦公室向聯席會議成員單位通報督察和評估工作情況,並匯入農村改革試驗區年度工作報告,報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

第十七條 第三方評估專家組由農村改革試驗區辦公室確定,並根據試驗任務類型和評估工作質量實行動態調整。

第五章 考核與驗收

第十八條 考核採取書面考核和現場考核相結合的方式,對試驗區進行年度考核,重點考核試驗方案執行進度、改革創新舉措、試驗成果成效等。

第十九條 考核具體程序為:

1.試驗區每年開展自我考核並向省級主管部門及省級業務主管部門提交改革試驗工作考核材料。

2.省級主管部門會同省級業務主管部門審核試驗區考核材料,必要時開展聯合現場考核。

3.省級主管部門將考核材料、審核意見、考核結果以及本地試驗區工作總結等,年底前報送農村改革試驗區辦公室及牽頭部門複核備案。

4.農村改革試驗區辦公室會同牽頭部門彙總考核情況,並匯入農村改革試驗區年度工作報告,報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對工作不積極、考核不合格的試驗區予以通報,問題嚴重的取消試驗區資格。

第二十條驗收採取書面驗收和現場驗收相結合的方式,對到期試驗任務進行驗收,重點驗收可以推廣的創新性試驗成果。對各試驗區試錯的,要具體分析,確有借鑑意義的,也應納入驗收範圍。

第二十一條 驗收具體程序為:

1.農村改革試驗區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實施方案,並印發通知。

2.試驗區向省級主管部門及省級業務主管部門提交各項到期試驗任務驗收材料。

3.省級主管部門會同省級業務主管部門審核驗收材料後,報送農村改革試驗區辦公室及牽頭部門。

4.農村改革試驗區辦公室會同牽頭部門組織開展驗收材料評議,必要時開展實地驗收,形成並通報驗收意見。驗收結果匯入農村改革試驗區年度工作報告,報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

第二十二條 對已終止的試驗任務不再進行考核驗收。

第二十三條 經考核驗收的改革試驗成果宣傳推廣須按以下要求進行:

1.對於做法成熟、各方認可、具有普遍適用性的試驗成果,應大力宣傳推廣。

2.對於在地方取得顯著成效、具有重要參考價值的試點經驗,可以組織宣傳報道。

3.對於尚不具備推廣條件或各方認識尚不一致、容易引起誤讀曲解的改革做法,不組織公開宣傳。

第六章 試驗任務終止

第二十四條 試驗任務出現下列情形之一,須予終止:

1.因形勢變化不再具有試驗價值的;

2.產生重大不可控風險的;

3.試驗區提出終止的。

第二十五條 符合第二十四條1、2情形的,由牽頭部門認定終止,並報農村改革試驗區辦公室備案。

第二十六條 試驗區提出終止的,履行以下程序:

1.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或國有農(林)場向省級主管部門及省級業務主管部門提出終止申請。

2.省級主管部門會同省級業務主管部門審核終止申請,報經省級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後報送農業部。

3.農業部商牽頭部門審核同意後予以通報終止。

第七章 試驗區退出

第二十七條 試驗區運行出現下列情形之一,不再保留“農村改革試驗區”資格:

1.所承擔試驗任務到期驗收或終止後,不再新承擔試驗任務的;

2.連續2次考核不合格的;

3.試驗任務均未通過驗收的;

4.主動提出退出的。

第二十八條 符合第二十七條1、2、3情形的,由農村改革試驗區辦公室通報不再保留資格。

第二十九條 主動提出退出的,履行以下程序:

1.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或國有農(林)場向省級主管部門提出退出申請。

2.省級主管部門會同省級業務主管部門審核退出申請,報經省級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後報送農業部。

3.農業部報聯席會議審議通過後,通報不再保留資格。

第三十條所承擔試驗任務到期驗收通過且不再新承擔試驗任務,但原有試驗任務確有必要進一步深化探索的試驗區,可申請保留“農村改革試驗區”資格。保留資格原則上每次不超過3年。

第三十一條 申請保留“農村改革試驗區”資格,履行以下程序:

1.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或國有農(林)場向省級主管部門提出深化改革試驗申請。材料包括申請文件和改革試驗方案。

2.省級主管部門會同省級業務主管部門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並報經省級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後送農業部及牽頭部門。報送材料包括地方申請文件、改革試驗方案和省級審核意見。

3.農業部商牽頭部門審定同意後,批覆保留“農村改革試驗區”資格。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全國農村改革試驗區工作運行管理辦法》(農政發〔2010〕3號)同時廢止。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農村改革試驗區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