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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展改革委投資諮詢評估管理辦法

國家發展改革委投資諮詢評估管理辦法

國家發展改革委投資諮詢評估管理辦法

《國家發展改革委投資諮詢評估管理辦法》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於2018年11月5日製定印發,旨在進一步完善國家發展改革委投資決策程序和提高投 資決策的科學性和民主性,規範投資決策過程中的諮詢評估工作及 保障諮詢評估質量,共七章二十八條,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頒佈單位: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文       號:發改投資規〔2018〕1604號

頒佈時間:2018-11-05

實施時間:2019-01-01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章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國家發展改革委投資決策程序,提高投資決策的科學性和民主性,規範投資決策過程中的諮詢評估工作,保障諮詢評估質量,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的意見》、《企業投資項目核准和備案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73號)、《工程諮詢行業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2017年第9號令)等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在審批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及其相關專項規劃時,應當堅持“先評估、後決策”的原則,經相關工程諮詢單位諮詢評估,在充分考慮諮詢評估意見的基礎上作出決策決定。國家發展改革委在進行其他投資決策過程中,也要充分發揮相關工程諮詢單位的作用。

國家發展改革委委託相關工程諮詢單位開展投資諮詢評估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委託的投資諮詢評估納入投資決策程序、為投資決策服務,諮詢評估範圍、諮詢評估機構由國家發展改革委確定,諮詢評估費用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支付,諮詢評估質量由國家發展改革委管理。

第四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通過競爭方式擇優選擇投資諮詢評估機構,建立“短名單”並實行動態管理。國家發展改革委根據本辦法規定的諮詢評估範圍,委託“短名單”內機構承擔投資諮詢評估任務。

國家發展改革委委託“短名單”內機構承擔本辦法規定的諮詢評估範圍以外任務的,工作程序、費用支出等根據業務需要執行相關規定。

第二章 諮詢評估範圍

第五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委託的投資諮詢評估包括以下事項:

(一)投資審批諮詢評估,具體包括:

1.專項規劃,指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批或核報國務院審批的涉及重大建設項目和需安排政府投資的專項規劃(含規劃調整);

2.項目建議書,指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批或核報國務院審批的政府投資項目建議書;

3.可行性研究報告,指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批或核報國務院審批的政府投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4.項目申請報告,指國家發展改革委核准或核報國務院核准的企業投資項目申請報告;

5.資金申請報告,限於按具體項目安排中央預算內投資資金、確有必要對擬安排項目、資金額度進行評估的資金申請報告;

6.黨中央、國務院授權開展的項目其他前期工作審核評估。

(二)投資管理中期評估和後評價,具體包括:

1.對本條上一款中的專項規劃的中期評估和後評價;

2.政府投資項目後評價;

3.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實施情況的評估、專項的投資效益評價。

第六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批政府投資項目初步設計和概算核定,原則上由國家投資項目評審中心實行專業評審。需要特殊專業技術服務的,經投資司同意後,主辦司局可以委託投資諮詢評估。

安排中央預算內投資額度較大的地方政府投資項目資金申請報告,也可由國家投資項目評審中心實行專業評審。

第三章 諮詢評估機構管理

第七條 承擔具體專業投資諮詢評估任務的評估機構,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通過全國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台備案並列入公示名錄的工程諮詢單位;

(二)具有所申請專業的甲級資信等級,或具有甲級綜合資信等級;

(三)近3年完成所申請專業總投資3億元以上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申請報告編制,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申請報告、項目資金申請報告及規劃的評估業績共不少於20項(特殊行業除外)。

國家發展改革委可以確定具有相關能力的機構作為投資諮詢評估機構,以備承擔特殊行業或特殊複雜事項的諮詢評估任務。

第八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對承擔投資諮詢評估任務的諮詢機構實行“短名單”管理。確定“短名單”的程序是:

(一)根據各有關司局的需求,確定投資諮詢評估專業;

(二)投資司根據確定的投資諮詢評估專業,經過公開遴選程序,提出諮詢評估機構建議名單;

(三)各專業司局對諮詢評估機構建議名單研提意見;

(四)投資司根據各專業司局意見擬訂“短名單”報請委領導審核;

(五)確定“短名單”並予以公告。

第九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根據投資管理需要,結合投資諮詢評估機構管理情況,對“短名單”機構進行動態調整,原則上每三年調整一次。

第十條 其他部門委託國家發展改革委“短名單”機構承擔諮詢評估任務、發現存在服務質量問題的,可以告知國家發展改革委作出相應處理。

第四章 委內工作程序

第十一條 承擔委託任務的諮詢評估機構的排序和選取,按以下規則進行:

(一)分專業對評估機構進行初始隨機排隊。

(二)按照初始隨機排隊的先後順序,確定承擔評估任務的機構。

(三)評估機構接受任務後,隨即排到該專業排隊順序的隊尾;評估機構如果拒絕接受任務,應提交書面説明,排到排隊順序的隊尾。

(四)選取諮詢評估機構應當符合迴避原則,承擔某一事項編制任務的機構,不得承擔同一事項的諮詢評估任務;承擔諮詢評估任務的機構,與同一事項的編制單位、項目業主單位之間不得存在控股、管理關係或者負責人為同一人的重大關聯關係。

第十二條 具體選取諮詢評估機構,除絕密事項外,均通過委內委託評估系統辦理,具體程序是:

(一)按照投資決策委內職責分工,由主辦司局通過委託評估系統提出諮詢評估申請,填寫事項基本情況、評估要求、評估時限等,申請事項填寫完畢並確認後,由委託評估系統自動生成諮詢評估機構名單。

(二)主辦司局對自動生成的諮詢評估機構名單,按照迴避原則進行核實,對符合迴避原則的予以確認,完成確定諮詢評估機構;對不符合迴避原則的,委託評估系統再次自動生成諮詢評估機構,由主辦司局核實並最終完成確定諮詢評估機構。

(三)確定諮詢評估機構後,委託評估申請發送投資司審核,投資司對委託評估的必要性、諮詢評估範圍、諮詢評估機構選取等是否符合本辦法規定進行審核,審核同意後,發回主辦司局。

(四)主辦司局根據審核後的委託評估申請,辦理諮詢評估委託書發文事宜。

對特別重要項目或特殊事項的諮詢評估任務,可以通過招標或指定方式確定評估機構。

第十三條 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有重要影響的專項規劃和重大項目的項目申請報告、項目建議書、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可以委託多家評估機構承擔諮詢評估任務。

第五章 諮詢評估工作規範

第十四條 在接受評估任務後,評估機構應當確定項目負責人,成立評估小組,制定評估工作計劃,定期反饋評估工作進度,在規定時限內提交評估報告。

項目負責人應當是經執業登記的諮詢工程師(投資)。參加評估小組的人員應當熟悉國家和行業發展有關政策法規規劃、技術標準規範,評估小組應當具有一定數量的本專業高級技術職稱人員。

第十五條 涉密項目的諮詢評估任務應按照《保守國家祕密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由國家發展改革委主辦司局通過與評估機構簽訂保密協議並監督執行的方式進行保密管理。

第十六條 評估報告的內容包括:標題及文號、目錄、摘要、正文、附件。評估機構在評估工作中要求補充相關資料時,應當書面通知評估事項的項目單位。該書面通知及補充資料應當作為評估報告的附件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

評估報告應當附具項目負責人及評估小組成員名單,並加蓋評估機構公章和項目負責人的諮詢工程師(投資)執業專用章。

第十七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委託諮詢評估的完成時限一般不超過30個工作日。

評估機構因特殊情況確實難以在規定時限內完成的,應在規定時限到期日的5個工作日之前向國家發展改革委主辦司局書面報告有關情況,徵得委託司局書面同意後,可以延長完成時限,但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60個工作日。

第十八條 評估機構應不斷改進內部管理機制,優化評估工作流程,完善評估專家庫,保證獨立、公正、客觀、科學地開展評估工作,提高評估工作水平和質量。

第六章 諮詢評估質量管理

第十九條 諮詢評估任務完成後,國家發展改革委主辦司局應當通過委託評估系統填寫對評估報告質量的評價,評價情況分為較好、一般、較差。質量評價結果與服務費用、“短名單”動態管理掛鈎。

對評估報告首次評價為較差的諮詢機構,由投資司進行約談、警告;對累計兩次評價為較差的諮詢機構,由投資司暫停其“短名單”機構資格1年;對累計三次評價為較差的諮詢機構,由投資司將其從“短名單”中刪除。

第二十條 評估機構應於每年1月底前向國家發展改革委投資司報送上一年度的評估工作總結報告。評估工作總結報告內容主要包括:上一年度承接、完成國家發展改革委委託諮詢評估任務情況;評估工作中遇到的問題及有關意見建議等。

第二十一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受理對評估機構的舉報、投訴,並組織或委託有關機構和專家進行檢查核實,對查實的問題按照規定進行相應處理。

第二十二條 除根據第十九條對諮詢評估質量進行管理外,評估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發展改革委應當將其從“短名單”中刪除:

(一)評估報告有重大失誤;

(二)累計兩次拒絕接受委託任務;

(三)未在規定時限或者經批准的延期時限內完成委託任務;

(四)違反《工程諮詢行業管理辦法》有關規定的。

出現上述(一)所列情形的,對涉及的諮詢工程師(投資),取消其執業登記。

第二十三條 諮詢評估機構存在違反第二十二條規定的,將相關信用信息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情節嚴重的,通過“信用中國”網站向社會公示。

第二十四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有關工作人員,在投資諮詢評估管理工作過程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按年度根據諮詢評估任務完成情況,安排中央預算內投資結算諮詢評估費用。

評估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收取所評估事項的項目單位任何費用,不得向項目單位攤支成本。

第二十六條 地方發展改革部門可以參照本辦法的規定,制定有關管理辦法。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印發委託投資諮詢評估管理辦法(2015年修訂)的通知》(發改投資〔2015〕1761號)和《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於印發委託投資諮詢評估委內工作規則(2015年修訂)的通知》(發改辦投資〔2015〕2032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