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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電企業清產核資工作實施細則

郵電企業清產核資工作實施細則

郵電企業清產核資工作實施細則

為了進一步深化改革,加強郵電企業國有資產管理,建立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和管理方法,必須在全國郵電企業開展清產核資工作。
根據國務院清產核資領導小組的統一要求,結合郵電企業的具體情況,特制訂郵電企業清產核資工作實施細則。

頒佈單位:信息產業部(含郵電部)(已撤銷)

文       號:暫無信息

頒佈時間:1993-04-12

實施時間:1993-04-12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範性文件

一、郵電行業清產核資工作的範圍

郵電全行業清產核資工作的範圍包括:郵電通信、工業、供銷、施工、行政事業單位。其中行政事業單位按郵清字1號文件規定進行。行政事業單位興辦的企業按照本細則執行;地方國營農村電話及郵電企業興辦的第三產業比照本細則辦理。

二、郵電企業清產核資的任務和目標

郵電企業清產核資的任務是:徹底清查資產,界定資產所有權,重估資產價值,核實國家資金佔用量,進行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和建立嚴格的監督管理制度,確立國有資產產權管理關係。

通過這次清產核資,要達到的目標是:

(一)清查資產,摸清“家底”,做到“四清三相符”。即數量清、價值清、能力清、質量清、帳帳相符、帳卡相符、卡實相符;

(二)界定資產所有權,明確國有資產界限,把應歸國家所有的資產,納入國有資產管理範圍;

(三)經過價值重估,解決資產價值不實問題,使帳面價值與實際價值基本相符;

(四)做到資產價值量真實,為按資本金效益考核企業經營成果提供依據;

(五)推動資產優化組合,促進閒置資產有效利用;

(六)建立健全必要的制度,加強資產管理。

三、郵電企業清產核資的工作內容

(一)資產清查

郵電企業的資產清查,第一,要執行國務院統一規定的清查時間點,即1993年3月31日24時。第二,要與1990年郵電通信企業曾進行的固定資產清查相銜接,即1990年已查過,沒有變化的,只進行核對,不再重查;1990年以後新添置的或1990年雖已清查,但近兩年調入調出,技術改造有了變化的,仍要按規定認真清查。

郵電企業的資產清查,應按以下辦法進行:

資產清查,是指對郵電企業佔有的各類資產(包括固定資產、流動資產、專項資產、無形資產、企業留成外匯額度、長期投資,在建工程和債權等),進行全面清查、登記;對所佔用的各項資金(包括固定基金、流動基金、專項資金和債務等)進行全面核對查實。

1.固定資產清查的範圍,包括用國家基建撥款、基建借款、專用撥款、專項借款(含國外貸款)、專用基金、其他單位投資及其他資金購建,或通過無償調入,接受捐贈,融資租賃等形成的符合固定資產標準的各種房屋、構築物、機械設備、線路設備,以及列入固定資產的儀器儀表,工具用具等。

固定資產清查的內容,包括固定資產原值、淨值、已提折舊額;已提足折舊的固定資產、待報廢固定資產的數額;以及損失、待核銷數額等。

對房屋、構築物、場院、職工宿舍等佔用的土地,要按依法辦理的土地使用證書,或實際佔用、使用的數量進行清查登記:

(1)對土地的清查登記,以實物量(平方米)為主,弄清企業佔用國有土地的面積和原有價值;凡是無償劃撥或沒有原始價值的土地,只登記面積。

(2)對其價值已經納入房屋或其他建築物價值之內的土地,僅登記面積不再單獨反映價值。

(3)對已購入的土地尚未興建房屋和建築物的,應在登記土地面積的同時,以購入價為土地價值登記入帳。

(4)出租、出借、投資、聯營和發包經營的房屋、場地所佔用的土地,由原單位進行登記。

出租的固定資產,由出租方負責清查,並將清查結果與租入方核對後登記入帳。

對借出(含借給集體所有制和地方國營單位)和未按規定手續轉讓出去的資產,要認真清理收回,或補辦手續。

對清查出的各項盤盈固定資產,要認真查明原因,按規定計價入帳。對清查出的各項盤虧固定資產,要認真查明原因,分清責任,提出處理意見,按申報程序辦理財務處理手續。經過清理後的固定資產,要按固定資產目標,區別用途(生產性、非生產性)和使用情況(指在用、未使用或不需用)進行重新登記,建立健全實物帳卡。

對清查出的各項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資產,要查明購建日期、使用時間、技術狀況和主要參數等,按調撥、轉生產用、出售、待報廢等提出處理意見。

2.流動資產清查的範圍和內容包括在庫和在帳的各種材料、包裝物、低值易耗品、專用工具、在產品、半成品、備品備件、產成品、集郵商品、庫存商品、用户欠費、待處理流動資產損失,以及在途、外存外借、代保管或委託加工的物資(商品)和應收票據、現金、銀行存款(含非銀行金融機構存款)、外匯存款、特種儲備等。

各企業都要認真清倉查庫,對各項流動資產進行全面清查盤點。對於清查出的積壓、已毀損或需報廢的流動資產,要查明原因,組織相應的技術鑑定,提出處理意見報批。

對於長期借出未收回的流動資產,要查明原因,及時收回或按規定作價轉讓。

代保管物資,由代保管單位負責清查,並將清查結果報託管單位,經核對後列入托管單位資產總值中。

3.專項資產清查的範圍和內容包括專項工程、專項物資、專項存款、有價證券,以及專用基金往來等。

對專項資產,要進行全面清查、核實。

4.無形資產清查的範圍和內容包括已經入帳的各項專利權、商標權、特許權、版權、商譽等。

對已經入帳的無形資產,按帳面記載的內容和價值進行核查;對按規定應計價入帳而沒有入帳的無形資產也要進行必要的清查、核實,按規定計價入帳。

5.長期投資清查的範圍和內容包括以資金、設備、技術、物資、土地等對其他單位的投資、合資、入股、參股的股權或資本金份額等各項資產。對長期投資要查明管理狀況和投資效益,明確產權關係。

6.在建工程清查的範圍和內容包括在建或停緩建的國家基本建設、技術改造項目,以及完工未交付使用、或已交付使用尚未驗收入帳的工程項目。對在建工程要由建設單位負責查清項目、投資總額和管理狀況;

7.對待攤或預提費用、未交税金、流動資產盤盈盤虧、基本建設和技術改造資金超支或掛帳、工資基金、福利基金和獎勵基金超支等,都要全面查實。對各種盤虧損失、掛帳資金、必須查明原因、分清責任。對職工欠款,要認真清理收回。

資產清查的基本要求:

(1)要充分動員各相關部門的廣大幹部、職工積極參與、相互配合,全面徹底的查清企業的全部資產。在清查中,要把實物盤點同核查帳務結合起來,把清理資金佔用同核查資金來源結合起來。要全面清點品種、規格、型號、數量,以物對帳,以帳查物,見物就點,是帳就清,查清資產來源、去向和管理情況,對帳物不清的資產要進行追憶查找,切實做到不留死角、不打埋伏,不重不漏。

(2)企業由於各種原因造成的財產關係不清或有爭議的問題,按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財政部、國務院清產核資領導小組辦公室(國資法規發〔1992〕52號)聯合下發的《關於清產核資中全民所有制企業資產清查登記有關問題的暫行規定》進行處理。

(3)企業自查階段完成以後,要按郵電部印發的《郵電企業固定資產目錄與代碼(清產核資試用)》的規定,正確編制及時上報上級統一制定的清產核資統計報表。各單位對已經使用但尚未列入固定資產目錄的設備,要根據該項資產所屬“類”“項”,自行編制“目”“節”代碼,續在固定資產目錄公佈的“目”“節”代碼之後,填入相關清查報表。同時,將這部分資產的用途、名稱自行編碼的具體情況隨清查報表報部。

(二)所有權界定

1.所有權界定,是對企業佔有、使用的應屬國有的資產,依法確認所有權的法律行為。

通過所有權界定,劃清資產所有權的歸屬關係,把應屬國家所有的資產,納入國家資產管理範圍。

2.各企業及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的所有權界定,均按照國有資產管理局、財政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國資綜發〔1991〕23號)制定的《企業國有資產所有權界定暫行規定》執行。

沒有法律依據歸集體、個人或外國政府、法人、公民所有的資產,均屬國有資產。

3.在所有權界定中,對於因情況複雜,一時難以確定其所有權關係的資產,可作為“待界定資產”單獨登記。“待界定資產”在未依法明確所有權歸屬之前,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擅自處置和轉移。

4.所有權的界定工作,由企業清產核資辦公室組織進行。按財務隸屬關係對已界定清楚的國有資產,填列上級統一制定的清產核資報表,各級清產核資辦公室應將審定後的所屬各企業清產核資報表逐級彙總上報。

5.在所有權界定中,如對界定結果有爭議或發生糾紛,由上級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協商解決。

(三)資產價值重估

1.資產價值重估,是指企業對帳面價值與實際價值背離較大的主要固定資產重新估價。

資產價值重估的目的,是促使企業正確反映國有資產的價值量,正確核算生產成本,逐步實現資產的足額補償,加快以資本金效益考核和評價企業經營成果的國有資產管理方法奠定基礎。

2.企業資產價值重估的範圍是:

1991年以前(含1991年)購建形成的主要固定資產(含引進設備、二手設備,與現價背離較大的)要進行價值重估。

下列資產,除另有規定外,不進行價值重估。

(1)1992年以後(含1992年)購建或形成的固定資產;

(2)按國家有關規定屬於限制使用、淘汰和待處理、待報廢的固定資產;

(3)租入的固定資產(含融資租賃);

(4)已提足折舊、逾齡的固定資產;

(5)由於產權變動,按國家規定已進行過評估的資產;

(6)在建工程和已完工未交付使用(包括試車)的固定資產;

(7)按規定已列入產品成本形成的固定資產和貸款(尚未歸還部分)形成的固定資產;

(8)已進行或準備進行職工住房改革的房源;

(9)無形資產、流動資產、專項資產和其他資產。

3.固定資產價值重估,由企業根據國務院清產核資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制訂的《清產核資價值重估統一標準目錄》進行。

重估方法是:①對購買實行價格多軌制或價格已經放開的產品形成的固定資產,採用“物價指數法”,即以各類產品(設備)1991年價格分別較不同年份(1984年 ̄1990年)價格指數為基礎,確定主要固定資產重估價值的增大幅度。1984年以前(含1984年)購建的資產,以原帳面價值乘以1991年比1984年的價格指數;②對購買國家定價產品形成的固定資產,採用“國家定價法”。根據1984年、1991年國家物價局,有關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確定固定資產的重估價格;③對少量特殊的、價值量較大的非標準設備,或企業自制無價的非標準設備,經過多次技術改造的設備,可採用“重置成本法”;④對用外匯進口的技術設備,可採用“匯率調整法”。

“物價指數法”的具體操作方法:

企業根據《清產核資價值重估統一標準目錄》列出的指數,逐項進行重估,公式為:

①1984年以前(含1984年)購建資產的重估原值=帳面原值(含安裝費、運雜費、包裝費和其他費用等,下同)×1991年比1984年的價格指數;

②1984年以後購建固定資產重估原值=帳面固定資產原值×1991年比購建年度(1985年 ̄1990年各年各年度)的價格指數;

③重估目錄中未列出資產價值重估價格指數的設備,企業需要重估時,可按該設備歸屬的小類價格指數進行重估。如在小類中未列出,可按該設備歸屬的大類價格指數,進行資產價值重估。

“國家定價法”的具體操作方法:

企業根據《清產核資價值重估統一標準目錄》列出的資產規格型號所對應的價格,逐項進行重估,公式為:

①1984年以前(包括1984年)購置的固定資產重估原值=帳面原值+(1991年價格 ̄1984年價格),凡在重估目錄中只列出1991年而未列出1984年價格的,按指數法進行重估。

②1984年以後購置形成的固定資產,重估後原值可調整到1991年價格水平(已高於1991年價格的,不再重估),或按同類老產品的物價指數進行重估。

“匯率調整法”的具體操作方法:

企業以資產原實際購入價格為定基價格,按外匯匯率變動指數來確定資產重估

價值,公式為:

資產重估年度匯率(中間價)

固定資產重估原值=原固定資產實際購入價格×-------------

資產購置年度匯率(中間價)

“重置成本法”的具體操作方法:

企業目前從市場上購買同一項原有資產所需支付的成本,亦稱“現時成本”。

4.資產價值重估工作,由企業的清產核資辦公室組織有關專業技術、設備管理和財會人員參加的專門重估小組進行。對資產價值重估工作,要本着實事求是的精神按有關規定政策執行,不得任意多估或少估。

5.重估工作結束後,各企業要提出“資產價值重估工作報告”,填報固定資產價值重估報表,由法定代表人(企業法人)審查簽字後上報省、區、市郵電管理局。省區、市郵電管理局要按照國家規定的政策和方法,對所屬企業資產價值重估結果認真審查,不合格或有疑問的,退還原單位限期改正;審查合格後,應將所屬企業的資產價值重估結果和審查意見彙總後報郵電部。

(四)資金核實

1.國有資金核實,是指對企業佔用的全部國有資產價值總量重新核實。

凡經過資產清查、界定、重估的企業,都必須按清查、界定、重估後的國有資產價值量重新核實佔用的各項國有資金。

2.在資產清查中查出的各項資產盤盈(包括帳外資產)或盤虧、資金損失或掛帳等,要按清產核資的有關政策規定進行處理。

由於政策性或歷史性原因造成的各項資產損失或掛帳,按現行規定難以處理的,報同級財政部門(中央企業財政駐廠員處)、銀行、業務部門審查後,待清產核資後期由國家制定統一政策進行處理。

3.國有資產所有權界定經批准以後,對於新入帳或因所有權關係改變,需要增加或減少的資產,按國家有關財務會計制度規定,調帳處理。

4.固定資產價值重估經批准後,企業對其重估後增加的價值,要依據清產核資的有關政策規定進行處理。

5.資金核實工作,由企業的清產核資辦公室組織進行。各企業對國有資金核實結果,要按統一要求寫出書面報告,填制相關報表,由法定代表人簽字,上報省管理局審查同意、彙總,經同級財政(中央企業財政駐廠員處)開户銀行確認後,上報郵電部批准。

6.企業的國有資金經核准後,即以核准後當年的固定基金,流動基金,更新改造基金餘額及挖革改撥款之和,核定為企業的國有資本金。

企業國有資本金以及其他國家資金佔用情況,經重新核定後,即作為國家評價和考核企業經營成果的基礎,並作為確定法定用於承擔民事責任的註冊資本金的依據,由郵電部彙總審核後統一向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辦理國有資產產權登記。

(五)國有資產產權登記

1.國有資產產權登記,是指國家對應屬全民所有的國有資產進行產權登記,以取得所有權憑證和確認企業佔用,使用國有資產經營權的法律行為。

2.清產核資中的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工作,由各級清產核資的辦公室組織實施。

3.進行清產核資的企業,對經定量核實的國家資金佔用量和核定的國有資本金,在業務主管部門批准後,應按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財政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聯合發出的《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試行辦法》和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下發的《國家資產產權登記管理試行辦法實施細則》中的規定,辦理產權登記。獨立核算的中央國營郵電通信企業及附屬企業分別填制產權登記表報上級主管部門,省局按產權登記彙總表的要求彙總後與各基層單位產權登記表一併報郵電部。地方國營(農話)和集體企業的產權登記在當地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辦理。

(六)制度建設

為防止前清後亂,切實加強國有資產管理,併為轉換企業經營機制打下堅實的基礎,在這次清產核資工作中,從上到下,自始至終都要注意搞好制度建設。為此,各級企業要做到以下幾點:

1.在這次清產核資過程中,要充分暴露企業在經營管理上存在的問題,並組織力量認真研究這些問題產生的原因及解決辦法,從而為後期制度建設準備資料。

2.搞制度建設不要單純就事論事的打補釘、堵漏洞,而要從改革開放、轉換企業經營機制的角度出發,為今後企業的經營發展創造條件,制訂出適應市場經濟和現代化企業管理的制度來。

3.按照現行管理體制,郵電部門國有資產的管理制度,應分兩個層次,屬於在全國範圍內統一制定的制度,由各省區市管理局根據當前存在的問題和今後發展需要,提出建立某種制度的建議和資料,由郵電部研究制訂;屬於因地制宜搞好企業經營管理的制度,由各相關管理局或企業自行制訂。

四、郵電企業開展清產核資工作的步驟安排

郵電企業的清產核資工作,大體分三個階段,即準備階段、實施階段和總結階段。

(一)準備階段,從1992年12月至1993年4月中旬。這一階段的主要工作是:

1.建立健全清產核資的各級領導班子和工作班子,作好組織準備;

2.擬訂郵電企業清產核資工作實施細則,部署清產核資工作;

3.分級分批組織人員培訓;

4.各企業進行宣傳、動員、發動羣眾;

(二)實施階段,從1993年4月中旬至9月中句。這一階段的主要工作是:

1.4月中旬 ̄5月底,進行各項資產、資金、債權債務的全面清理工作;

2.6月中旬 ̄7月上旬,進行所有權界定、價值重估工作;

3.7月中旬 ̄9月上旬,進行國有資產核實,資本金核定,產權登記工作。

(三)制度建設和總結階段,從1993年9月初至10月中旬,這一階段的主要工作是:

1.建立健全國有資產的基礎管理制度;

2.各級企業進行工作總結,提出全面的總結報告,彙總,處理各項數據,並按規定上報統計報表;

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郵電管理局及部屬局級單位,對所屬企業做好檢查驗收工作,郵電部有重點地進行抽查。

(四)各單位清產核資資料報部時間定為:

1.資產清查彙總表及説明書於6月10日前報出;

2.所有權界定表及説明書於6月20日前報出;

3.價值重估報表及説明書於7月15日前報出;

4.資金核實、產權登記資料於9月15日前報出。

五、清產核資的有關政策

為了推動清產核資工作的開展,促進企業轉換經營機制,落實《企業會計準則》、《企業財務通則》和新財務會計制度,在清產核資中將執行以下政策:

1.企業主要固定資產重估後,經過驗收核實,要相應調整固定資產帳面原值和淨值,並按重估後的價值和新財務制度規定的折舊辦法計提折舊。郵電工業、供銷、施工企業如按此規定計提折舊有困難的,經上級主管部門和清產核資辦公室批准,也可暫按固定資產重估後的價值和原折舊率計提固定資產折舊,待有承受能力後,再按新的折舊辦法計提折舊。

2.1991年度以前發生的潛虧(含產成品、庫存商品損失等)要單獨列帳反映,擺在明處,企業因此由虛盈實虧變為明虧的,銀行不加收利息,同時經各級財政部門,上報主管部門、清產核資辦公室審核批准後,衝減公積金或資本金。

3.由於客觀原因造成的固定資產、流動資產和專項資產損失,按現行批准權限,經審核後,可以衝減企業的公積金或資本金並報清產核資辦公室備案。

4.1991年度以前的虧損掛帳,屬於主管部門應補未補的,由主管部門逐年補足;屬於政策性超計劃虧損和經營性的虧損,由企業制定彌補計劃,在五年內用企業實現利潤彌補。

5.對郵電企業清理出來的產成品及庫存產品損失(包括盤虧、毀損、價差等)按照國家清理產成品有關政策,佔用銀行貸款在三年內可歸還的,由銀行實行“先收息,後退息”的辦法。

6.由於不可抗拒的客觀原因和政策決定失誤造成的貸款損失,企業確實難以歸還,已實際成為呆帳的,經開户銀行審查,並報各有關總行和國務院清產辦批准,可作為銀行的呆帳損失,衝減銀行的呆帳準備金。

7.由於處理清產核資有關問題而減少的利潤,影響職工效益工資較大時,允許企業在留用資金中調劑解決,但不能用折舊基金發放工資、獎金。

8.對完成清產核資的企業計提的折舊基金,免徵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和國家預算調節基金。

9.對查出的各項帳外資產和沒有按社會集團購買力控制規定辦理手續購置的物品、只要積極清理入帳,在財務檢查和審計中不再追究違紀責任。

10.利用郵電附加費及地方政府優惠政策籌集的資金形成的固定資產流動資產等,界定為國有資產。

11.為防止前清後亂,企業在清產核資後,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新制定的《企業會計準則》、《企業財務通則》和新的行業財務會計制度,企業的資產損失應及時計入當期損益,提取必要的壞帳準備金,不得再出現新的潛虧掛帳。

以上政策的具體實施辦法,待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務院清產核資領導小組辦公室研究確定後,郵電部將結合郵電企業實際情況下達執行。

六、清產核資的工作要求

為使清產核資工作達到預期目標,提出以下要求:

1.加強對清產核資工作的組織領導。郵電企業的清產核資工作在郵電部領導下,按隸屬關係,有組織地進行。郵電部成立清產核資領導小組,負責領導和組織全國郵電系統的清產核資工作,領導小組下設清產核資領導小組辦公室,為日常辦事機構。各省管局、部直屬企業也相應成立清產核資領導小組,負責領導和組織各單位的清產核資工作,領導小組下設清產核資領導小組辦公室為日常辦事機構。

2.精心組織,周密規劃。要做好充分準備,認真、細緻地做好工作,各管局及部直屬企業在四月份將清產核資工作的總體部署以及分階段的實施方案報部清產核資辦公室。

3.充分發動羣眾,依靠羣眾。清產核資工作是一項羣眾性的工作,要認真清查資產和資金,並弄清“家底”的基礎上依靠羣眾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堵塞漏洞,加強企業管理推動企業轉換經營機制。

4.相關部門積極配合。企業的各職能部門、生產業務主管部門,要把清產核資看成關係企業全局的重大工作。要在清產核資領導小組指導下,相互協作,緊密配合。特別是計劃、財務、業務部門,要把清產核資做為1993年的重要任務來抓。凡屬於本部門負責的工作,不推不拖、不鬆不懈,保證按時搞好。部門之間遇到問題,要相互協商,及時解決。

5.搞好清產核資業務培訓。清產核資情況複雜,工作面廣,業務量大、政策性強,各級郵電企業必須抓好對業務骨幹和操作人員的業務培訓工作,要使每個工作人員瞭解清產核資的目的,意義和任務,掌握有關方針、政策、規章制度和具體操作方法,以保證清產核資工作的順利進行。

6.要貫徹改革的精神。清產核資是一項推動郵電企業加強經營管理,轉換經營機制,推動企業走向市場的一項重要基礎工作,是搞好國營大中型骨幹企業的一項重要措施。因此,各級郵電企業要按照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在開展清產核資工作中兼顧長遠管理工作,推動改革深入發展。

7.堅持實事求是。清產核資將暴露企業經營管理中的矛盾和問題,各級郵電企業必須以科學、求實的態度對待清產核資工作,如實反映情況和問題。在清產核資中,要認真執行國家規定的各項政策,同時要注意將清產核資與執行新的財務會計制度相結合;與轉換企業經營機制工作相結合;與建立國有資產管理新體制和新方法相結合。

8.堅持定期報告制度。要指定專人負責,定期將工作的進展情況,發現的問題,好的經驗和做法,改進的意見和建議,及時上報。

9.堅持“見物就點,是帳就清”的原則,不論是農話、基本建設、省內通信發展基金、統籌退休金、養老保險金、工會組織和第三產業資金資產均應進行認真清理,按照投放資金渠道,劃清資產歸屬根據上級主管部門或清產核資領導小組的要求分別報送清查報表。

10.紀律與獎懲。對於在清產核資工作中積極努力,成績顯著的企業和個人,要給予表彰和鼓勵。對於失職、瀆職,造成管理混亂“家底”嚴重不清,丟失浪費嚴重的要查明原因,根據情節輕重,追究有關領導和當事者的行政責任;對以化大公為小公,化公為私,逃避產權管理和監督,低價變賣,轉移國家資產,以及貪污盜竊等,要依法進行懲處;對有意隱瞞不報,弄虛作假、損害國家和人民利益,給國家財政造成損失的,必須追究有關領導和當事者的行政責任,觸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部門依法懲處。

對清產核資中違反工作紀律的企業和個人,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紀律處分。為保證清產核資工作的順利進行部將另行制定檢查驗收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