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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執法應當公開?

證券法規定,證券的發行、交易活動,必須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公開、公平、公正原則是證券市場運行過程中的基本原則,是證券市場規範化的一個基本要求。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執法應當公開正是為了保證公開、公平、公正原則的一項有效制度。依據證券法規定,執法公開體現在兩個方面:

為什麼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執法應當公開?

1.依法制定有關證券市場運行規則應當公開

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制定的有關證券市場運行的規章、規則以及一些監督管理工作制度,是證券市場參與者必須遵守的行為準則,要求被管理者遵守規定,就必須要使其知道和明瞭有關規定。這就要求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在制定有關規定以後,通過一定的形式予以公佈,一般應當在公開發行的有關報刊上公佈。

2.依據調查結果對證券違法行為的處罰應當公開進行

按照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行政處罰的實施機關在對違法行為人進行處罰之前,應當告知被處罰人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權利,被處罰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處罰機關必須充分聽取被處罰人的意見。對某些重大的行政處罰,如較大數額的罰款和剝奪其行為人的行為能力的行政處罰,被處罰人有權要求舉行聽證會。按照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聽證程序暫行辦法的規定,目前有關證券監督管理方面的行政處罰,可以申請舉行聽證的處罰有:(1)停止發行股票資格的;(2)限制、暫停證券經營業務或暫停從事證券業務的;(3)撤銷證券經營業務許可,或撤銷其從事證券業務許可的;(4)對公民處以罰款人民幣3萬元以上的;(5)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罰款人民幣40萬元以上的以及法律、法規規定可以要求聽證的其他處罰。舉行聽證除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或者個人隱私外,應公開進行。舉行聽證時,調查人員應向聽證申請人提出其違法違規的事實。證據、處罰依據以及行政處罰建議。申請人有權就案件的事實進行陳述和申辯,對證據進行質證。聽證會公開進行,賦予被處罰人申辯權,讓其允許發表自己的意見和主張,有利於保護其合法權益,也便於人民羣眾對行政處罰的監督,保證聽證的公正性,防止和減少處罰的錯誤,保證嚴格執法。同時也是對被管理者進行遵紀守法教育的好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