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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經貿交流應遵循五項原則

兩岸經貿交流應遵循五項原則

兩岸經貿交流應遵循五項原則

對外經濟貿易部發言人七月二日在接受新華社記者採訪時,提出在充分照顧兩岸工商界利益的前提下,促進兩岸經貿交流的五項原則。

頒佈單位:對外貿易與經濟合作部(含原對外經濟貿易部)(已變更)

文       號:暫無信息

頒佈時間:1991-07-02

實施時間:1991-07-02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範性文件

(一)直接雙向

目前,大陸已同遍佈世界五大洲、四大洋的一百八十多個國家和地區建立了經貿聯繫;最近十多年來,大陸同香港、澳門地區已建立更加密切的經濟聯繫;而同近在咫尺的台灣同胞通商卻須經過第三者,這是很不合理的。這種有悖人情和常理的做法,不但給兩岸業者造成經濟損失,而且嚴重妨礙兩岸間的溝通,因而遭到兩岸同胞的非議。目前,在間接、單向的經貿交流活動中,已產生了諸多難以解決的問題,雙方只有以適當方式直接商談,才能獲得真正圓滿的解決。兩岸直接雙向交流這一步早晚要走,早走比晚走好,於雙方都有利。那種以此為籌碼,討價還價的企圖,違背兩岸人民的共同願望和根本利益,是不得人心的。我們希望台灣當局爭取積極的、切實的步驟,取消重重不合情理的限制,儘快實現兩岸直接雙向交流。

(二)互利互惠

兩岸經濟各具優勢。大陸幅員遼闊,物產和人力資源豐富,工業基礎和技術力量雄厚,市場容量巨大,高科技開發能力強,綜合經濟實力較強。台灣在開拓海外市場、發展農業科技、開發某些實用技術及培養管理人才等方面具有不少好的經驗。顯然,兩岸本着平等互利、互補互惠的原則進行交流,發揮各自的優勢,定能惠及雙方。

(三)形式多樣

兩岸經貿交流不應侷限於貿易和投資領域。兩岸還可以各種方式進行合作,共同參與國際分工和競爭,以造福於整個中華民族。

(四)長期穩定

發展兩岸經貿交流合乎國情,順乎民意,決不是權宜之計,而是我們應當長期堅持的基本方針。其目的是促進大宗重要商品的交易,可通過簽訂中長期合約辦法,做到持續、穩定發展。

(五)重義守約

兩岸都應為維護雙方的合法權益提供儘可能完善的保證措施,併為兩岸廠商進行各種交流活動提供一切可能的便利。一方不應以經濟貿易作為手段來制裁另一方。雙方廠商都應信守合約,違約一方應賠償另一方的損失,如有爭議,可由兩岸經貿協調機構進行仲裁。

發言人強調,這五項原則,是我們在總結近幾年實踐經驗的基礎上,為促進兩岸經貿交流而提出來的。我們願意聽取台灣當局和台灣工商界同仁的意見,使之更加完善,成為共同遵循的指導兩岸經貿交流的原則。我們也願意與台灣工商界的各民間團體,就實施這些原則的具體步驟進行磋商。總之,我們希望兩岸的經貿交流能有突破性的進展,為繁榮兩岸經濟和祖國的和平統一作出應有的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