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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社區矯正法實施辦法

刑法類2.63W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區矯正法實施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區矯正法實施辦法

為做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區矯正法》的貫徹實施,進一步推進和規範社區矯正工作,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對2012年1月10日印發的《社區矯正實施辦法》進行了修訂,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社區矯正法實施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區矯正法實施辦法》共五十九條,對司法行政機關依法履行職責、人民法院依法履行職責、人民檢察院依法履行職責、公安機關依法履行職責等進行了具體規定。

頒佈單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

文       號:司發通〔2020〕59號

頒佈時間:2020-06-18

實施時間:2020-07-01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章

第一條 為了推進和規範社區矯正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社區矯正法》等有關法律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社區矯正工作堅持黨的絕對領導,實行黨委政府統一領導、司法行政機關組織實施、相關部門密切配合、社會力量廣泛參與、檢察機關法律監督的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

第三條 地方人民政府根據需要設立社區矯正委員會,負責統籌協調和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的社區矯正工作。

司法行政機關向社區矯正委員會報告社區矯正工作開展情況,提請社區矯正委員會協調解決社區矯正工作中的問題。

第四條 司法行政機關依法履行以下職責:

(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社區矯正工作;

(二)對本行政區域內設置和撤銷社區矯正機構提出意見;

(三)擬定社區矯正工作發展規劃和管理制度,監督檢查社區矯正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執行情況;

(四)推動社會力量參與社區矯正工作;

(五)指導支持社區矯正機構提高信息化水平;

(六)對在社區矯正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七)協調推進高素質社區矯正工作隊伍建設;

(八)其他依法應當履行的職責。

第五條 人民法院依法履行以下職責:

(一)擬判處管制、宣告緩刑、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可以委託社區矯正機構或者有關社會組織對被告人或者罪犯的社會危險性和對所居住社區的影響,進行調查評估,提出意見,供決定社區矯正時參考;

(二)對執行機關報請假釋的,審查執行機關移送的罪犯假釋後對所居住社區影響的調查評估意見;

(三)核實並確定社區矯正執行地;

(四)對被告人或者罪犯依法判處管制、宣告緩刑、裁定假釋、決定暫予監外執行;

(五)對社區矯正對象進行教育,及時通知並送達法律文書;

(六)對符合撤銷緩刑、撤銷假釋或者暫予監外執行收監執行條件的社區矯正對象,作出判決、裁定和決定;

(七)對社區矯正機構提請逮捕的,及時作出是否逮捕的決定;

(八)根據社區矯正機構提出的減刑建議作出裁定;

(九)其他依法應當履行的職責。

第六條 人民檢察院依法履行以下職責:

(一)對社區矯正決定機關、社區矯正機構或者有關社會組織的調查評估活動實行法律監督;

(二)對社區矯正決定機關判處管制、宣告緩刑、裁定假釋、決定或者批准暫予監外執行活動實行法律監督;

(三)對社區矯正法律文書及社區矯正對象交付執行活動實行法律監督;

(四)對監督管理、教育幫扶社區矯正對象的活動實行法律監督;

(五)對變更刑事執行、解除矯正和終止矯正的活動實行法律監督;

(六)受理申訴、控告和舉報,維護社區矯正對象的合法權益;

(七)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在對社區矯正實行法律監督中發現司法工作人員相關職務犯罪,可以立案偵查直接受理的案件;

(八)其他依法應當履行的職責。

第七條 公安機關依法履行以下職責:

(一)對看守所留所服刑罪犯擬暫予監外執行的,可以委託開展調查評估;

(二)對看守所留所服刑罪犯擬暫予監外執行的,核實並確定社區矯正執行地;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批准暫予監外執行;對符合收監執行條件的,作出收監執行的決定;

(三)對看守所留所服刑罪犯批准暫予監外執行的,進行教育,及時通知並送達法律文書;依法將社區矯正對象交付執行;

(四)對社區矯正對象予以治安管理處罰;到場處置經社區矯正機構制止無效,正在實施違反監督管理規定或者違反人民法院禁止令等違法行為的社區矯正對象;協助社區矯正機構處置突發事件;

(五)協助社區矯正機構查找失去聯繫的社區矯正對象;執行人民法院作出的逮捕決定;被裁定撤銷緩刑、撤銷假釋和被決定收監執行的社區矯正對象逃跑的,予以追捕;

(六)對裁定撤銷緩刑、撤銷假釋,或者對人民法院、公安機關決定暫予監外執行收監的社區矯正對象,送交看守所或者監獄執行;

(七)執行限制社區矯正對象出境的措施;

(八)其他依法應當履行的職責。

第八條 監獄管理機關以及監獄依法履行以下職責:

(一)對監獄關押罪犯擬提請假釋的,應當委託進行調查評估;對監獄關押罪犯擬暫予監外執行的,可以委託進行調查評估;

(二)對監獄關押罪犯擬暫予監外執行的,依法核實並確定社區矯正執行地;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監獄管理機關作出暫予監外執行決定;

(三)對監獄關押罪犯批准暫予監外執行的,進行教育,及時通知並送達法律文書;依法將社區矯正對象交付執行;

(四)監獄管理機關對暫予監外執行罪犯決定收監執行的,原服刑或者接收其檔案的監獄應當立即將罪犯收監執行;

(五)其他依法應當履行的職責。

第九條 社區矯正機構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需要設置的,負責社區矯正工作具體實施的執行機關。社區矯正機構依法履行以下職責:

(一)接受委託進行調查評估,提出評估意見;

(二)接收社區矯正對象,核對法律文書、核實身份、辦理接收登記,建立檔案;

(三)組織入矯和解矯宣告,辦理入矯和解矯手續;

(四)建立矯正小組、組織矯正小組開展工作,制定和落實矯正方案;

(五)對社區矯正對象進行監督管理,實施考核獎懲;審批會客、外出、變更執行地等事項;瞭解掌握社區矯正對象的活動情況和行為表現;組織查找失去聯繫的社區矯正對象,查找後依情形作出處理;

(六)提出治安管理處罰建議,提出減刑、撤銷緩刑、撤銷假釋、收監執行等變更刑事執行建議,依法提請逮捕;

(七)對社區矯正對象進行教育幫扶,開展法治道德等教育,協調有關方面開展職業技能培訓、就業指導,組織公益活動等事項;

(八)向有關機關通報社區矯正對象情況,送達法律文書;

(九)對社區矯正工作人員開展管理、監督、培訓,落實職業保障;

(十)其他依法應當履行的職責。

設置和撤銷社區矯正機構,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提出意見,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審批。社區矯正日常工作由縣級社區矯正機構具體承擔;未設置縣級社區矯正機構的,由上一級社區矯正機構具體承擔。省、市兩級社區矯正機構主要負責監督指導、跨區域執法的組織協調以及與同級社區矯正決定機關對接的案件辦理工作。

第十條 司法所根據社區矯正機構的委託,承擔社區矯正相關工作。

第十一條 社區矯正機構依法加強信息化建設,運用現代信息技術開展監督管理和教育幫扶。

社區矯正工作相關部門之間依法進行信息共享,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依法建立完善社區矯正信息交換平台,實現業務協同、互聯互通,運用現代信息技術及時準確傳輸交換有關法律文書,根據需要實時查詢社區矯正對象交付接收、監督管理、教育幫扶、脱離監管、被治安管理處罰、被採取強制措施、變更刑事執行、辦理再犯罪案件等情況,共享社區矯正工作動態信息,提高社區矯正信息化水平。

第十二條 對擬適用社區矯正的,社區矯正決定機關應當核實社區矯正對象的居住地。社區矯正對象在多個地方居住的,可以確定經常居住地為執行地。沒有居住地,居住地、經常居住地無法確定或者不適宜執行社區矯正的,應當根據有利於社區矯正對象接受矯正、更好地融入社會的原則,確定社區矯正執行地。被確定為執行地的社區矯正機構應當及時接收。

社區矯正對象的居住地是指其實際居住的縣(市、區)。社區矯正對象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其經常居住的,有固定住所、固定生活來源的縣(市、區)。

社區矯正對象應如實提供其居住、户籍等情況,並提供必要的證明材料。

第十三條 社區矯正決定機關對擬適用社區矯正的被告人、罪犯,需要調查其社會危險性和對所居住社區影響的,可以委託擬確定為執行地的社區矯正機構或者有關社會組織進行調查評估。社區矯正機構或者有關社會組織收到委託文書後應當及時通知執行地縣級人民檢察院。

第十四條 社區矯正機構、有關社會組織接受委託後,應當對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居所情況、家庭和社會關係、犯罪行為的後果和影響、居住地村(居)民委員會和被害人意見、擬禁止的事項、社會危險性、對所居住社區的影響等情況進行調查瞭解,形成調查評估意見,與相關材料一起提交委託機關。調查評估時,相關單位、部門、村(居)民委員會等組織、個人應當依法為調查評估提供必要的協助。

社區矯正機構、有關社會組織應當自收到調查評估委託函及所附材料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評估,提交評估意見。對於適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的,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評估,提交評估意見。評估意見同時抄送執行地縣級人民檢察院。需要延長調查評估時限的,社區矯正機構、有關社會組織應當與委託機關協商,並在協商確定的期限內完成調查評估。因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姓名、居住地不真實、身份不明等原因,社區矯正機構、有關社會組織無法進行調查評估的,應當及時向委託機關説明情況。社區矯正決定機關對調查評估意見的採信情況,應當在相關法律文書中説明。

對調查評估意見以及調查中涉及的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個人隱私等信息,應當保密,不得泄露。

第十五條 社區矯正決定機關應當對社區矯正對象進行教育,書面告知其到執行地縣級社區矯正機構報到的時間期限以及逾期報到或者未報到的後果,責令其按時報到。

第十六條 社區矯正決定機關應當自判決、裁定或者決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內通知執行地縣級社區矯正機構,並在十日內將判決書、裁定書、決定書、執行通知書等法律文書送達執行地縣級社區矯正機構,同時抄送人民檢察院。收到法律文書後,社區矯正機構應當在五日內送達回執。

社區矯正對象前來報到時,執行地縣級社區矯正機構未收到法律文書或者法律文書不齊全,應當先記錄在案,為其辦理登記接收手續,並通知社區矯正決定機關在五日內送達或者補齊法律文書。

第十七條 被判處管制、宣告緩刑、裁定假釋的社區矯正對象到執行地縣級社區矯正機構報到時,社區矯正機構應當核對法律文書、核實身份,辦理登記接收手續。對社區矯正對象存在因行動不便、自行報到確有困難等特殊情況的,社區矯正機構可以派員到其居住地等場所辦理登記接收手續。

暫予監外執行的社區矯正對象,由公安機關、監獄或者看守所依法移送至執行地縣級社區矯正機構,辦理交付接收手續。罪犯原服刑地與居住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需要回居住地暫予監外執行的,原服刑地的省級以上監獄管理機關或者設區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應當書面通知罪犯居住地的監獄管理機關、公安機關,由其指定一所監獄、看守所接收社區矯正對象檔案,負責辦理其收監、刑滿釋放等手續。對看守所留所服刑罪犯暫予監外執行,原服刑地與居住地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可以不移交檔案。

第十八條 執行地縣級社區矯正機構接收社區矯正對象後,應當建立社區矯正檔案,包括以下內容:

(一)適用社區矯正的法律文書;

(二)接收、監管審批、獎懲、收監執行、解除矯正、終止矯正等有關社區矯正執行活動的法律文書;

(三)進行社區矯正的工作記錄;

(四)社區矯正對象接受社區矯正的其他相關材料。

接受委託對社區矯正對象進行日常管理的司法所應當建立工作檔案。

第十九條 執行地縣級社區矯正機構、受委託的司法所應當為社區矯正對象確定矯正小組,與矯正小組簽訂矯正責任書,明確矯正小組成員的責任和義務,負責落實矯正方案。

矯正小組主要開展下列工作:

(一)按照矯正方案,開展個案矯正工作;

(二)督促社區矯正對象遵紀守法,遵守社區矯正規定;

(三)參與對社區矯正對象的考核評議和教育活動;

(四)對社區矯正對象走訪談話,瞭解其思想、工作和生活情況,及時向社區矯正機構或者司法所報告;

(五)協助對社區矯正對象進行監督管理和教育幫扶;

(六)協助社區矯正機構或者司法所開展其他工作。

第二十條 執行地縣級社區矯正機構接收社區矯正對象後,應當組織或者委託司法所組織入矯宣告。

入矯宣告包括以下內容:

(一)判決書、裁定書、決定書、執行通知書等有關法律文書的主要內容;

(二)社區矯正期限;

(三)社區矯正對象應當遵守的規定、被剝奪或者限制行使的權利、被禁止的事項以及違反規定的法律後果;

(四)社區矯正對象依法享有的權利;

(五)矯正小組人員組成及職責;

(六)其他有關事項。

宣告由社區矯正機構或者司法所的工作人員主持,矯正小組成員及其他相關人員到場,按照規定程序進行。宣告後,社區矯正對象應當在書面材料上簽字,確認已經瞭解所宣告的內容。

第二十一條 社區矯正機構應當根據社區矯正對象被判處管制、宣告緩刑、假釋和暫予監外執行的不同裁判內容和犯罪類型、矯正階段、再犯罪風險等情況,進行綜合評估,劃分不同類別,實施分類管理。

社區矯正機構應當把社區矯正對象的考核結果和獎懲情況作為分類管理的依據。

社區矯正機構對不同類別的社區矯正對象,在矯正措施和方法上應當有所區別,有針對性地開展監督管理和教育幫扶工作。

第二十二條 執行地縣級社區矯正機構、受委託的司法所要根據社區矯正對象的性別、年齡、心理特點、健康狀況、犯罪原因、悔罪表現等具體情況,制定矯正方案,有針對性地消除社區矯正對象可能重新犯罪的因素,幫助其成為守法公民。

矯正方案應當包括社區矯正對象基本情況、對社區矯正對象的綜合評估結果、對社區矯正對象的心理狀態和其他特殊情況的分析、擬採取的監督管理、教育幫扶措施等內容。

矯正方案應當根據分類管理的要求、實施效果以及社區矯正對象的表現等情況,相應調整。

第二十三條 執行地縣級社區矯正機構、受委託的司法所應當根據社區矯正對象的個人生活、工作及所處社區的實際情況,有針對性地採取通信聯絡、信息化核查、實地查訪等措施,瞭解掌握社區矯正對象的活動情況和行為表現。

第二十四條 社區矯正對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社區矯正機構的要求,定期報告遵紀守法、接受監督管理、參加教育學習、公益活動和社會活動等情況。發生居所變化、工作變動、家庭重大變故以及接觸對其矯正可能產生不利影響人員等情況時,應當及時報告。被宣告禁止令的社區矯正對象應當定期報告遵守禁止令的情況。

暫予監外執行的社區矯正對象應當每個月報告本人身體情況。保外就醫的,應當到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檢查,每三個月向執行地縣級社區矯正機構、受委託的司法所提交病情複查情況。執行地縣級社區矯正機構根據社區矯正對象的病情及保證人等情況,可以調整報告身體情況和提交複查情況的期限。延長一個月至三個月以下的,報上一級社區矯正機構批准;延長三個月以上的,逐級上報省級社區矯正機構批准。批准延長的,執行地縣級社區矯正機構應當及時通報同級人民檢察院。

社區矯正機構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協調對暫予監外執行的社區矯正對象進行病情診斷、妊娠檢查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鑑別。

第二十五條 未經執行地縣級社區矯正機構批准,社區矯正對象不得接觸其犯罪案件中的被害人、控告人、舉報人,不得接觸同案犯等可能誘發其再犯罪的人。

第二十六條 社區矯正對象未經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市、縣。確有正當理由需要離開的,應當經執行地縣級社區矯正機構或者受委託的司法所批准。

社區矯正對象外出的正當理由是指就醫、就學、參與訴訟、處理家庭或者工作重要事務等。

前款規定的市是指直轄市的城市市區、設區的市的城市市區和縣級市的轄區。在設區的同一市內跨區活動的,不屬於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第二十七條 社區矯正對象確需離開所居住的市、縣的,一般應當提前三日提交書面申請,並如實提供診斷證明、單位證明、入學證明、法律文書等材料。

申請外出時間在七日內的,經執行地縣級社區矯正機構委託,可以由司法所批准,並報執行地縣級社區矯正機構備案;超過七日的,由執行地縣級社區矯正機構批准。執行地縣級社區矯正機構每次批准外出的時間不超過三十日。

因特殊情況確需外出超過三十日的,或者兩個月內外出時間累計超過三十日的,應報上一級社區矯正機構審批。上一級社區矯正機構批准社區矯正對象外出的,執行地縣級社區矯正機構應當及時通報同級人民檢察院。

第二十八條 在社區矯正對象外出期間,執行地縣級社區矯正機構、受委託的司法所應當通過電話通訊、實時視頻等方式實施監督管理。

執行地縣級社區矯正機構根據需要,可以協商外出目的地社區矯正機構協助監督管理,並要求社區矯正對象在到達和離開時向當地社區矯正機構報告,接受監督管理。外出目的地社區矯正機構在社區矯正對象報告後,可以通過電話通訊、實地查訪等方式協助監督管理。

社區矯正對象應在外出期限屆滿前返回居住地,並向執行地縣級社區矯正機構或者司法所報告,辦理手續。因特殊原因無法按期返回的,應及時向社區矯正機構或者司法所報告情況。發現社區矯正對象違反外出管理規定的,社區矯正機構應當責令其立即返回,並視情節依法予以處理。

第二十九條 社區矯正對象確因正常工作和生活需要經常性跨市、縣活動的,應當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寫明理由、經常性去往市縣名稱、時間、頻次等,同時提供相應證明,由執行地縣級社區矯正機構批准,批准一次的有效期為六個月。在批准的期限內,社區矯正對象到批准市、縣活動的,可以通過電話、微信等方式報告活動情況。到期後,社區矯正對象仍需要經常性跨市、縣活動的,應當重新提出申請。

第三十條 社區矯正對象因工作、居所變化等原因需要變更執行地的,一般應當提前一個月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供相應證明材料,由受委託的司法所簽署意見後報執行地縣級社區矯正機構審批。

執行地縣級社區矯正機構收到申請後,應當在五日內書面徵求新執行地縣級社區矯正機構的意見。新執行地縣級社區矯正機構接到徵求意見函後,應當在五日內核實有關情況,作出是否同意接收的意見並書面回覆。執行地縣級社區矯正機構根據回覆意見,作出決定。執行地縣級社區矯正機構對新執行地縣級社區矯正機構的回覆意見有異議的,可以報上一級社區矯正機構協調解決。

經審核,執行地縣級社區矯正機構不同意變更執行地的,應在決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內告知社區矯正對象。同意變更執行地的,應對社區矯正對象進行教育,書面告知其到新執行地縣級社區矯正機構報到的時間期限以及逾期報到或者未報到的後果,責令其按時報到。

第三十一條 同意變更執行地的,原執行地縣級社區矯正機構應當在作出決定之日起五日內,將有關法律文書和檔案材料移交新執行地縣級社區矯正機構,並將有關法律文書抄送社區矯正決定機關和原執行地縣級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新執行地縣級社區矯正機構收到法律文書和檔案材料後,在五日內送達回執,並將有關法律文書抄送所在地縣級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

同意變更執行地的,社區矯正對象應當自收到變更執行地決定之日起七日內,到新執行地縣級社區矯正機構報到。新執行地縣級社區矯正機構應當核實身份、辦理登記接收手續。發現社區矯正對象未按規定時間報到的,新執行地縣級社區矯正機構應當立即通知原執行地縣級社區矯正機構,由原執行地縣級社區矯正機構組織查找。未及時辦理交付接收,造成社區矯正對象脱管漏管的,原執行地社區矯正機構會同新執行地社區矯正機構妥善處置。

對公安機關、監獄管理機關批准暫予監外執行的社區矯正對象變更執行地的,公安機關、監獄管理機關在收到社區矯正機構送達的法律文書後,應與新執行地同級公安機關、監獄管理機關辦理交接。新執行地的公安機關、監獄管理機關應指定一所看守所、監獄接收社區矯正對象檔案,負責辦理其收監、刑滿釋放等手續。看守所、監獄在接收檔案之日起五日內,應當將有關情況通報新執行地縣級社區矯正機構。對公安機關批准暫予監外執行的社區矯正對象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變更執行地的,可以不移交檔案。

第三十二條 社區矯正機構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文件,建立內容全面、程序合理、易於操作的社區矯正對象考核獎懲制度。

社區矯正機構、受委託的司法所應當根據社區矯正對象認罪悔罪、遵守有關規定、服從監督管理、接受教育等情況,定期對其考核。對於符合表揚條件、具備訓誡、警告情形的社區矯正對象,經執行地縣級社區矯正機構決定,可以給予其相應獎勵或者處罰,作出書面決定。對於涉嫌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社區矯正對象,執行地縣級社區矯正機構可以向同級公安機關提出建議。社區矯正機構獎勵或者處罰的書面決定應當抄送人民檢察院。

社區矯正對象的考核結果與獎懲應當書面通知其本人,定期公示,記入檔案,做到準確及時、公開公平。社區矯正對象對考核獎懲提出異議的,執行地縣級社區矯正機構應當及時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告知社區矯正對象。社區矯正對象對處理結果仍有異議的,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

第三十三條 社區矯正對象認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管理、接受教育表現突出的,應當給予表揚。

社區矯正對象接受社區矯正六個月以上並且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執行地縣級社區矯正機構可以給予表揚:

(一)服從人民法院判決,認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規;

(三)遵守關於報告、會客、外出、遷居等規定,服從社區矯正機構的管理;

(四)積極參加教育學習等活動,接受教育矯正的。

社區矯正對象接受社區矯正期間,有見義勇為、搶險救災等突出表現,或者幫助他人、服務社會等突出事蹟的,執行地縣級社區矯正機構可以給予表揚。對於符合法定減刑條件的,由執行地縣級社區矯正機構依照本辦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提出減刑建議。

第三十四條 社區矯正對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執行地縣級社區矯正機構應當給予訓誡:

(一)不按規定時間報到或者接受社區矯正期間脱離監管,未超過十日的;

(二)違反關於報告、會客、外出、遷居等規定,情節輕微的;

(三)不按規定參加教育學習等活動,經教育仍不改正的;

(四)其他違反監督管理規定,情節輕微的。

第三十五條 社區矯正對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執行地縣級社區矯正機構應當給予警告:

(一)違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節輕微的;

(二)不按規定時間報到或者接受社區矯正期間脱離監管,超過十日的;

(三)違反關於報告、會客、外出、遷居等規定,情節較重的;

(四)保外就醫的社區矯正對象無正當理由不按時提交病情複查情況,經教育仍不改正的;

(五)受到社區矯正機構兩次訓誡,仍不改正的;

(六)其他違反監督管理規定,情節較重的。

第三十六條 社區矯正對象違反監督管理規定或者人民法院禁止令,依法應予治安管理處罰的,執行地縣級社區矯正機構應當及時提請同級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並向執行地同級人民檢察院抄送治安管理處罰建議書副本,及時通知處理結果。

第三十七條 電子定位裝置是指運用衞星等定位技術,能對社區矯正對象進行定位等監管,並具有防拆、防爆、防水等性能的專門的電子設備,如電子定位腕帶等,但不包括手機等設備。

對社區矯正對象採取電子定位裝置進行監督管理的,應當告知社區矯正對象監管的期限、要求以及違反監管規定的後果。

第三十八條 發現社區矯正對象失去聯繫的,社區矯正機構應當立即組織查找,可以採取通信聯絡、信息化核查、實地查訪等方式查找,查找時要做好記錄,固定證據。查找不到的,社區矯正機構應當及時通知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應當協助查找。社區矯正機構應當及時將組織查找的情況通報人民檢察院。

查找到社區矯正對象後,社區矯正機構應當根據其脱離監管的情形,給予相應處置。雖能查找到社區矯正對象下落但其拒絕接受監督管理的,社區矯正機構應當視情節依法提請公安機關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或者依法提請撤銷緩刑、撤銷假釋、對暫予監外執行的收監執行。

第三十九條 社區矯正機構根據執行禁止令的需要,可以協調有關的部門、單位、場所、個人協助配合執行禁止令。

對禁止令確定需經批准才能進入的特定區域或者場所,社區矯正對象確需進入的,應當經執行地縣級社區矯正機構批准,並通知原審人民法院和執行地縣級人民檢察院。

第四十條 發現社區矯正對象有違反監督管理規定或者人民法院禁止令等違法情形的,執行地縣級社區矯正機構應當調查核實情況,收集有關證據材料,提出處理意見。

社區矯正機構發現社區矯正對象有撤銷緩刑、撤銷假釋或者暫予監外執行收監執行的法定情形的,應當組織開展調查取證工作,依法向社區矯正決定機關提出撤銷緩刑、撤銷假釋或者暫予監外執行收監執行建議,並將建議書抄送同級人民檢察院。

第四十一條 社區矯正對象被依法決定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強制隔離戒毒等或者因涉嫌犯新罪、發現判決宣告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被採取強制措施的,決定機關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三日內將有關情況通知執行地縣級社區矯正機構和執行地縣級人民檢察院。

第四十二條 社區矯正對象符合法定減刑條件的,由執行地縣級社區矯正機構提出減刑建議書並附相關證據材料,報經地(市)社區矯正機構審核同意後,由地(市)社區矯正機構提請執行地的中級人民法院裁定。

依法應由高級人民法院裁定的減刑案件,由執行地縣級社區矯正機構提出減刑建議書並附相關證據材料,逐級上報省級社區矯正機構審核同意後,由省級社區矯正機構提請執行地的高級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減刑建議書和相關證據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內依法裁定。

社區矯正機構減刑建議書和人民法院減刑裁定書副本,應當同時抄送社區矯正執行地同級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及罪犯原服刑或者接收其檔案的監獄。

第四十三條 社區矯正機構、受委託的司法所應當充分利用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提供的教育幫扶場所和有關條件,按照因人施教的原則,有針對性地對社區矯正對象開展教育矯正活動。

社區矯正機構、司法所應當根據社區矯正對象的矯正階段、犯罪類型、現實表現等實際情況,對其實施分類教育;應當結合社區矯正對象的個體特徵、日常表現等具體情況,進行個別教育。

社區矯正機構、司法所根據需要可以採用集中教育、網上培訓、實地參觀等多種形式開展集體教育;組織社區矯正對象參加法治、道德等方面的教育活動;根據社區矯正對象的心理健康狀況,對其開展心理健康教育、實施心理輔導。

社區矯正機構、司法所可以通過公開擇優購買服務或者委託社會組織執行項目等方式,對社區矯正對象開展教育活動。

第四十四條 執行地縣級社區矯正機構、受委託的司法所按照符合社會公共利益的原則,可以根據社區矯正對象的勞動能力、健康狀況等情況,組織社區矯正對象參加公益活動。

第四十五條 執行地縣級社區矯正機構、受委託的司法所依法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根據職責分工,對遇到暫時生活困難的社區矯正對象提供臨時救助;對就業困難的社區矯正對象提供職業技能培訓和就業指導;幫助符合條件的社區矯正對象落實社會保障措施;協助在就學、法律援助等方面遇到困難的社區矯正對象解決問題。

第四十六條 社區矯正對象在緩刑考驗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執行地同級社區矯正機構提出撤銷緩刑建議:

(一)違反禁止令,情節嚴重的;

(二)無正當理由不按規定時間報到或者接受社區矯正期間脱離監管,超過一個月的;

(三)因違反監督管理規定受到治安管理處罰,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社區矯正機構兩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其他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情形。

社區矯正機構一般向原審人民法院提出撤銷緩刑建議。如果原審人民法院與執行地同級社區矯正機構不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可以向執行地人民法院提出建議,執行地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裁定書同時抄送原審人民法院。

社區矯正機構撤銷緩刑建議書和人民法院的裁定書副本同時抄送社區矯正執行地同級人民檢察院。

第四十七條 社區矯正對象在假釋考驗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執行地同級社區矯正機構提出撤銷假釋建議:

(一)無正當理由不按規定時間報到或者接受社區矯正期間脱離監管,超過一個月的;

(二)受到社區矯正機構兩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三)其他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監督管理規定,尚未構成新的犯罪的。

社區矯正機構一般向原審人民法院提出撤銷假釋建議。如果原審人民法院與執行地同級社區矯正機構不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可以向執行地人民法院提出建議,執行地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裁定書同時抄送原審人民法院。

社區矯正機構撤銷假釋的建議書和人民法院的裁定書副本同時抄送社區矯正執行地同級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罪犯原服刑或者接收其檔案的監獄。

第四十八條 被提請撤銷緩刑、撤銷假釋的社區矯正對象具備下列情形之一的,社區矯正機構在提出撤銷緩刑、撤銷假釋建議書的同時,提請人民法院決定對其予以逮捕:

(一)可能逃跑的;

(二)具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社會秩序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現實危險的;

(三)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或者社區矯正機構工作人員等實施報復行為的;

(四)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

社區矯正機構提請人民法院決定逮捕社區矯正對象時,應當提供相應證據,移送人民法院審查決定。

社區矯正機構提請逮捕、人民法院作出是否逮捕決定的法律文書,應當同時抄送執行地縣級人民檢察院。

第四十九條 暫予監外執行的社區矯正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執行地縣級社區矯正機構提出收監執行建議:

(一)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

(二)未經社區矯正機構批准擅自離開居住的市、縣,經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報告行蹤,脱離監管的;

(三)因違反監督管理規定受到治安管理處罰,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社區矯正機構兩次警告的;

(五)保外就醫期間不按規定提交病情複查情況,經警告拒不改正的;

(六)暫予監外執行的情形消失後,刑期未滿的;

(七)保證人喪失保證條件或者因不履行義務被取消保證人資格,不能在規定期限內提出新的保證人的;

(八)其他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情形。

社區矯正機構一般向執行地社區矯正決定機關提出收監執行建議。如果原社區矯正決定機關與執行地縣級社區矯正機構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可以向原社區矯正決定機關提出建議。

社區矯正機構的收監執行建議書和決定機關的決定書,應當同時抄送執行地縣級人民檢察院。

第五十條 人民法院裁定撤銷緩刑、撤銷假釋或者決定暫予監外執行收監執行的,由執行地縣級公安機關本着就近、便利、安全的原則,送交社區矯正對象執行地所屬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管轄範圍內的看守所或者監獄執行刑罰。

公安機關決定暫予監外執行收監執行的,由執行地縣級公安機關送交存放或者接收罪犯檔案的看守所收監執行。

監獄管理機關決定暫予監外執行收監執行的,由存放或者接收罪犯檔案的監獄收監執行。

第五十一條 撤銷緩刑、撤銷假釋的裁定和收監執行的決定生效後,社區矯正對象下落不明的,應當認定為在逃。

被裁定撤銷緩刑、撤銷假釋和被決定收監執行的社區矯正對象在逃的,由執行地縣級公安機關負責追捕。撤銷緩刑、撤銷假釋裁定書和對暫予監外執行罪犯收監執行決定書,可以作為公安機關追逃依據。

第五十二條 社區矯正機構應當建立突發事件處置機制,發現社區矯正對象非正常死亡、涉嫌實施犯罪、參與羣體性事件的,應當立即與公安機關等有關部門協調聯動、妥善處置,並將有關情況及時報告上一級社區矯正機構,同時通報執行地人民檢察院。

第五十三條 社區矯正對象矯正期限屆滿,且在社區矯正期間沒有應當撤銷緩刑、撤銷假釋或者暫予監外執行收監執行情形的,社區矯正機構依法辦理解除矯正手續。

社區矯正對象一般應當在社區矯正期滿三十日前,作出個人總結,執行地縣級社區矯正機構應當根據其在接受社區矯正期間的表現等情況作出書面鑑定,與安置幫教工作部門做好銜接工作。

執行地縣級社區矯正機構應當向社區矯正對象發放解除社區矯正證明書,並書面通知社區矯正決定機關,同時抄送執行地縣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

公安機關、監獄管理機關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社區矯正對象刑期屆滿的,由看守所、監獄依法為其辦理刑滿釋放手續。

社區矯正對象被赦免的,社區矯正機構應當向社區矯正對象發放解除社區矯正證明書,依法辦理解除矯正手續。

第五十四條 社區矯正對象矯正期滿,執行地縣級社區矯正機構或者受委託的司法所可以組織解除矯正宣告。

解矯宣告包括以下內容:

(一)宣讀對社區矯正對象的鑑定意見;

(二)宣佈社區矯正期限屆滿,依法解除社區矯正;

(三)對判處管制的,宣佈執行期滿,解除管制;對宣告緩刑的,宣佈緩刑考驗期滿,原判刑罰不再執行;對裁定假釋的,宣佈考驗期滿,原判刑罰執行完畢。

宣告由社區矯正機構或者司法所工作人員主持,矯正小組成員及其他相關人員到場,按照規定程序進行。

第五十五條 社區矯正機構、受委託的司法所應當根據未成年社區矯正對象的年齡、心理特點、發育需要、成長經歷、犯罪原因、家庭監護教育條件等情況,制定適應未成年人特點的矯正方案,採取有益於其身心健康發展、融入正常社會生活的矯正措施。

社區矯正機構、司法所對未成年社區矯正對象的相關信息應當保密。對未成年社區矯正對象的考核獎懲和宣告不公開進行。對未成年社區矯正對象進行宣告或者處罰時,應通知其監護人到場。

社區矯正機構、司法所應當選任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點,具有法律、教育、心理等專業知識的人員負責未成年人社區矯正工作,並通過加強培訓、管理,提高專業化水平。

第五十六條 社區矯正工作人員的人身安全和職業尊嚴受法律保護。

對任何干涉社區矯正工作人員執法的行為,社區矯正工作人員有權拒絕,並按照規定如實記錄和報告。對於侵犯社區矯正工作人員權利的行為,社區矯正工作人員有權提出控告。

社區矯正工作人員因依法履行職責遭受不實舉報、誣告陷害、侮辱誹謗,致使名譽受到損害的,有關部門或者個人應當及時澄清事實,消除不良影響,並依法追究相關單位或者個人的責任。

對社區矯正工作人員追究法律責任,應當根據其行為的危害程度、造成的後果、以及責任大小予以確定,實事求是,過罰相當。社區矯正工作人員依法履職的,不能僅因社區矯正對象再犯罪而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五十七條 有關單位對人民檢察院的書面糾正意見在規定的期限內沒有回覆糾正情況的,人民檢察院應當督促回覆。經督促被監督單位仍不回覆或者沒有正當理由不糾正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報告。

有關單位對人民檢察院的檢察建議在規定的期限內經督促無正當理由不予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檢察機關可以將相關情況報告上級人民檢察院,通報被建議單位的上級機關、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行業自律組織等,必要時可以報告同級黨委、人大,通報同級政府、紀檢監察機關。

第五十八條 本辦法所稱“以上”、“內”,包括本數;“以下”、“超過”不包括本數。

第五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2012年1月10日印發的《社區矯正實施辦法》(司發通〔2012〕12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