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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農業銀行關於《借款合同條例》實施辦法

中國農業銀行關於《借款合同條例》實施辦法

中國農業銀行關於《借款合同條例》實施辦法

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發佈的《借款合同條例》,現根據《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結合農業銀行的信貸政策和信貸原則,特制定本實施辦法。
凡是向中國農業銀行借款的國營企業、集體企業、合作經濟組織、經濟聯合體、個體經營者、專業户等,必須是經濟實體,具有法人資格,均應執行《條例》的規定,與貸款方簽訂借款合同。

頒佈單位:中國農業銀行

文       號:暫無信息

頒佈時間:1985-10-01

實施時間:1985-10-01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行業規範

一、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發佈的《借款合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現根據《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結合農業銀行的信貸政策和信貸原則,特制定本實施辦法。

二、凡是向中國農業銀行(以下簡稱貸款方)借款的國營企業、集體企業、合作經濟組織、經濟聯合體、個體經營者、專業户(以下簡稱借款方)等,必須是經濟實體,具有法人資格,均應執行《條例》的規定,與貸款方簽訂借款合同。

三、借、貸款雙方簽訂借款合同,應遵照國家經濟政策、法令、法律和信貸原則、信貸計劃,在平等自主、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籤訂。任何單位或個人都不準干預。

四、借款合同必須是書面形式。包括借款申請書、借款意向書、借款協議書、借款契約、催收借款通知單、延期延款申請書和借貸款對方協商同意修改借款協議書的書面條款。(借款合同格式附後)

五、凡是借款期限短、額度小、次數少、信用好的個體户(含承包户、職工家庭農場),原則上只簽訂信用借款契約,並執行契約規定的條款;除此之外(包括專業户),都要簽訂相應的借款協議書。

六、借款方需要借款,必須向貸款提出借款申請書,按規定格式填寫,送交貸款方。

七、貸款種類分以下幾種:

(一) 定(限)額(含流動基金貸款)貸款;

(二) 超定(限)額(含臨時貸款等)貸款;

(三) 結算貸款;

(四) 開發性貸款;

(五) 技術改造貸款;

(六) 生產設備(含固定資產貸款)貸款;

(七) 其他貸款。

八、借款要經過貸款方嚴格審查。主要審查以下幾個方面:

(一) 借款者是否經濟實體,具有法人資格;

(二) 經營項目是否符合社會需要,是否符合國家經濟政策;

(三) 項目的可行性和經濟效益如何;

(四) 是否符合信貸原則,包括借款額度、用途、自有資金比例等;

(五) 借款有無償還能力(包括擔保者和抵押資產要符合規定),信用程度。

貸款方審查人員要寫出書面報告,並負責審查事實責任;經行(所)貸款發放審批小組審定,並負決策責任。

九、借款申請經過審查,貸款方同意貸款,借貸雙方簽訂借款協議書。借款協議書分兩種:

(一) 擔保借款協議書。要有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或個人擔保,擔保人必須有足夠代償借款的資產。

(二) 抵押借款協議書。按抵押借款辦法執行。

借款協議書一式三份或四份。借、貸款雙方各執一份、保證人(企業)一份,有公證的,公證單位一份。

十、貸款方與經營項目複雜、信用較差、經營虧損的借款方簽訂的借款協議書,可視情況進行公證,公證費由借款方負擔。

十一、借款意向書。借款方籌辦或洽談中的項目,工程設計難度大的,可向貸款方提出借款意向書,經貸款方審查同意,即達成借貸款的意向。

借款方經過籌備,需要借款時,要經貸款方重新審查,符合信貸政策和有貸款資金力量,借貸款雙方簽訂借款協議書,方可借款。

十二、貸款方根據借款協議書規定,要按時、按額向借款方提供貸款。如違約,按違約數額延期天數,付給借款方違約金。違約金數額的計算,與逾期貸款罰息同。

借款方如不按規定時間、額度用款,要付給貸款方違約金。違約金按借款額度、天數、按借款利率的50%計算。

十三、借款方使用借款時,要簽訂借款契約。借款契約一式四聯:一聯為會計記帳憑證;二聯為銀行貸款債權憑證,會計保管;三聯為債務憑證,借款單位(户)保管;四聯為按期限管理憑證。

借款契約要按規定格式填寫清楚。如寫錯或漏寫,貸款方會計有權不受理。

十四、借、貸雙方要認真商定借款歸還期限和還款的資金來源。

貸款到期前十天,貸款方用書面或口頭通知借款方,按期歸還借款。

十五、借款方如不能按期歸還借款,需要延期,至遲要在貸款到期前三天,提出書面延期還款申請,經貸款方審查同意,辦理延期手續。延期最長不得超過原訂期限的一半。未經同意延期或不申請延期的借款,視為逾期貸款,即按逾期的天數,加收利息。

十六、貸款到期後一個月不歸還的,按借款協議書規定的條款處理。

十七、貸款方有權檢查、監督借款方的貸款使用、經營管理、財務活動、經濟效益等情況。借款方要積極配合,並提供有關報表和資料。

十八、借款合同沒有載明的特殊事項,依照《借款合同條例》和貸款方有關規定辦理。

十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可根據本實施辦法制定具體細則。

二十、農村信用合作社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二十一、本辦法從1985年10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