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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檢系統機關檔案管理定級辦法(試行)

商檢系統機關檔案管理定級辦法(試行)

商檢系統機關檔案管理定級辦法(試行)

商檢系統機關檔案管理定級辦法在1992年2月21日由國家進出口商品檢驗局、國家檔案局發佈。為促進商檢系統機關檔案工作的管理,制定本辦法。

頒佈單位: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原商檢局),國家檔案局

文       號:暫無信息

頒佈時間:1992-02-21

實施時間:1992-02-21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章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商檢系統機關檔案工作的管理,全面提高商檢機關檔案工作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商檢機關檔案工作管理辦法》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商檢系統機關檔案管理定級分設三個等級,第一級最高,第二級次之,第三級為起點。每一級考核標準均設機關檔案管理工作、文書工作、基礎設施、自身建設、業務建設、檔案信息開發利用六個大項,每一大項內設若干子項。 第三條 商檢系統機關檔案管理定級按《商檢系統機關檔案管理定級考核標準》(以下簡稱《考核標準》)進行考評,採取百分制。每一等級總分達到九十分為該級的及格標準。 第四條 申報定級單位,必須具備專用庫房,有充足的檔案裝具,對機關的全部檔案實行綜合管理,有健全的檔案工作制度和管理體制,方可申報。 第五條 檔案管理定級每年可申報一次,新成立的單位滿三年後方可申報,檔案工作方面發生重大事故的單位,當年不能申請。 第六條 申報定級的單位,經考評、複評未達到所報等級,不等於達到了下一等級標準。 第七條 檔案管理定級後,一般要經過一年的鞏固提高過程,才能申報晉升上一等級。確係成績突出要提前晉級的,需經國家商檢局批准。 第八條 國家商檢局檔案部門負責組織各直屬商檢局及下屬商檢局檔案管理定級的考評工作。 第九條 本辦法適用於各級商檢局及國家商檢局直屬單位。

第二章 評審組織和評審人員

第十條 為加強商檢系統機關檔案管理定級工作的領導,由國家商檢局主管辦公室工作的局領導、辦公室主管檔案工作的負責人牽頭,聘請國家檔案局主管機關檔案工作的負責人為顧問,成立商檢系統機關檔案管理定級工作領導小組。定級考評的具體組織工作由國家商檢局辦公室負責。 第十一條 國家商檢局組織若干個五至七人的評審小組(包括當地檔案行政管理部門一至二人),設正、副組長,在國家商檢局辦公室的領導下開展工作。負責各直屬商檢局、深圳商檢局檔案管理定級的考評。 根據需要,由國家商檢局辦公室指定商檢系統檔案工作業務協作組(以下簡稱檔案協作組)或各直屬商檢局,臨時組成四至六人的評審小組(包括當地檔案行政管理部門一人),負責各地區商檢局檔案管理定級考評。 第十二條 商檢系統評審人員由國家商檢局、各直屬商檢局檔案部門或檔案協作組推薦,國家商檢局審批、聘任。 檔案行政管理部門評審員由本級或上一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推薦具有省(市)級評審員資格者擔任。 第十三條 根據工作需要,商檢系統機關檔案管理定級評審人員設省級評審員和地市級(以下簡稱市級)評審員兩級。省級評審員可參加各地商檢局定級考評。市級評審員參加各地區商檢局定級考評,根據工作需要,協助省級評審員參加各直屬商檢局、深圳商檢局的定級考評。 第十四條 評審員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聘連任。因故調動或因其它原因不宜任評審員時,應及時調整。 第十五條 擬聘評審員應由推薦部門填寫《商檢系統機關檔案管理定級評審員推薦表》(見附件四)一式兩份,報國家商檢局批准後,頒發聘書。 第十六條 評審員的條件: 1、能正確理解、掌握黨和國家有關檔案工作的法規、方針、政策以及國家商檢局和檔案行政管理機關制定的檔案工作辦法、標準。 2、具有館員(省級評審員條件)或助理館員(市級評審員條件)以上檔案專業技術職務,熟悉機關檔案工作,具有較豐富的檔案管理知識和實際工作能力,在同行中有較高的威信。 3、能熟練掌握本辦法和《考核標準》。 4、堅持原則,工作認真,辦事公道。 第十七條 評審員職責: 1、參加機關檔案管理定級的考核、評議。 2、向有關部門反映評審工作情況,研究考核、評議中的問題。 3、協助有關部門對機關檔案管理定級工作進行監督、檢查、指導。

第三章 定級考核程序

第十八條 自評 申報單位應先對照《考核標準》進行自我評分。認為已達到某一級標準,可向國家商檢局提交機關檔案管理定級申請報告(內容包括:機關檔案工作概況、機關檔案室申請等級、對照標準自評情況、存在問題及改進措施等),並填報《商檢系統機關檔案管理定級申報表》(見附件三,以下簡稱《申報表》)一式三份。 第十九條 預評 為切實做好定級考評工作,各單位可在正式考評前,請當地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或專業主管部門組織相應數量的評審員到本單位進行業務指導、技術諮詢,並按照《考核標準》進行預評。對預評中查出的問題及時改進,有針對性地採取措施加以完善。 第二十條 考評 考評小組聽取申報單位自評情況彙報後,對照《考核標準》逐項進行考核,每項考核結果須經評審小組半數以上成員認定才算有效。評審結論須經評審小組集體議決。評審完畢後,評審小組應與申報單位交換意見,同時在《申報表》上簽署具體意見,參加考評的評審員須逐一簽名,然後將《申報表》(一式三份)連同其申請報告呈報國家商檢局審批。 凡經考核未達到《考核標準》的單位,由考評小組提出具體改進意見,在約定時間內(最長不超過兩個月)複評,經複評不合格者,當年內不能再申報定級。 第二十一條 審批 國家商檢局依據評審小組的考評結果予以審查,並在其《申報表》上籤署審批意見,一份批覆給申報單位,一份歸檔。 第二十二條 頒發等級證書、級別標牌 申報定級的各地商檢局,經評審小組考評,國家商檢局審批合格後,由國家商檢局統一頒發等級證書和級別標牌,並逐級抄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四章 證書效力和獎勵

第二十三條 等級證書是衡量持證單位機關檔案管理水平和檔案幹部業務素質的重要標誌,是檔案工作負責人和檔案工作人員考績評獎、晉職晉級的一個依據,也是檔案人員評聘專業職務的一個條件。 第二十四條 根據《檔案法》第九條規定,已獲等級證書的單位應對有關負責人和檔案工作人員給予一定的精神及物質獎勵。 第二十五條 被授予機關檔案管理一級、二級、三級證書的單位和檔案工作人員名單,將定期在《中國商檢》刊物上公佈。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 持有等級證書的單位每年必須進行一次自查,並將自查結果上報原考核、審批單位和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原考核、審批單位和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對持證單位有權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檢查。發現其實際工作水平低於或高於等級證書相應的水平時,提出限期改正、降級、吊銷證書或晉升等級意見。國家商檢局有權做出降級或吊銷證書的決定。 第二十七條 國家商檢局和各直屬商檢局要加強對定級活動的監督和指導,及時總結、推廣先進經驗,解決出現的各種問題,保證定級工作順利開展。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商檢系統機關檔案管理等級證書、級別標牌由國家商檢局統一印製。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國家商檢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