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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銀行章程

中國銀行章程

中國銀行章程

中國銀行是中國唯一持續經營超過百年的銀行,也是中國國際化和多元化程度最高的銀行。機構遍及中國內地及61個國家和地區,旗下有中銀國際、中銀投資、中銀基金、中銀保險、中銀航空租賃、中銀消費金融、中銀金融商務、中銀香港等控股金融機構。

頒佈單位:國務院

文       號:暫無信息

頒佈時間:1980-09-22

實施時間:1980-09-22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行政法規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中國銀行是社會主義國營企業,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外匯專業銀行。

第二條中國銀行的任務是:組織、運用、積累和管理外匯資金,(註解:改按一九八六年一月七日國務院發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管理暫行條例》有關規定執行。)經營一切外匯業務,從事國際金融活動,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

第三條 中國銀行設總行在北京。根據業務需要,在國內外的貿易、金融重要地點設立分支機構或代表處。

第二章 資 本

第四條 中國銀行的資本為人民幣壹拾億元。

第三章 業 務

第五條中國銀行經營和受託辦理下列各項業務: (一)對外貿易和非貿易的國際結算; (二)國際銀行間的存款和貸款; (三)華僑匯款和其他國際匯兑; (四)外幣存款、貸款以及與匯業務有關的經中國人民銀行准許的人民幣存款、貸款; (五)外匯(包括外幣)的買賣; (六)國際黃金買賣; (七)組織或參加國際銀團貸款; (八)在外國和港澳等地區投資或合資經營銀行、財務公司或其他企業; (九)根據國家授權,發行外幣債券和其他有價證券; (十)信託和諮詢; (十一)國家許可和委託辦理的其他銀行業務。

第六條 根據國家授權,參加國際金融會議。

第七條 中國銀行設在外國和港澳等地區的機構,得經營當地法令許可的一切銀行業務。

第四章 組 織

第八條 中國銀行設董事會,由名譽董事長一人,董事長一人,副董事長、常務董事和董事若干人組成,均由國務院委任。

第九條中國銀行董事會的任務如下: (一)審定本行的業務方針和計劃; (二)聽取和審查本行行長的工作報告; (三)審查通過本行年度決算和盈餘處理方案; (四)任免本行的高級職員; (五)審定本行國內外分支機構的設立和撤銷; (六)審議有關本行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條 中國銀行設監事會,由首席監事一人,監事若干人組成,均由國務院委任。

第十一條中國銀行監事會的任務如下: (一)監察本行對國家政策、法令和本行業務方針的執行情況; (二)審查本行年度決算表報; (三)調查重大案件,提出處理意見。

第十二條 中國銀行設行長一人,副行長若干人,均由董事長提名,經董事會通過,報請國務院委任。

第十三條 中國銀行行長負責全行的經營管理工作,定期向董事會提出工作報告。副行長協助行長工作。

第五章 會 議

第十四條中國銀行董事會每年舉行一次會議,由董事長召集。 中國銀行監事會每年舉行一次會議,由首席監事召集。 上述會議,必要時可提前或延期召開;也可由董事長召集董事監事聯席會議。

第十五條中國銀行董事會議、監事會議或董事監事聯席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組成人員出席(包括委託代表出席)方得開會。決議事項由出席人員半數以上通過有效。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本章程經國務院批准後施行,修改時同。

標籤:章程 中國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