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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銀行現場稽核操作規程(試行)

中國人民銀行現場稽核操作規程(試行)

中國人民銀行現場稽核操作規程(試行)

(一)為使現場稽核工作規範化、制度化,進一步提高稽核工作質量,制定本規程。
(二)本規程適用於中國人民銀行稽核部門開展現場常規稽核,其他形式的稽核和受人民銀行委託的稽核可參照使用。
(三)本規程所指的現場稽核包括稽核準備、稽核實施、稽核報告、稽核處理和稽核檔案整理五個階段。

頒佈單位:中國人民銀行

文       號:銀髮[1997]第497號

頒佈時間:1997-11-28

實施時間:1997-11-28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範性文件

一、總則

(一)為使現場稽核工作規範化、制度化,進一步提高稽核工作質量,制定本規程。

(二)本規程適用於中國人民銀行稽核部門開展現場常規稽核,其他形式的稽核和受人民銀行委託的稽核可參照使用。

(三)本規程所指的現場稽核包括稽核準備、稽核實施、稽核報告、稽核處理和稽核檔案整理五個階段。

二、稽核準備階段

(一)成立稽核組:派出行根據稽核任務和對象,確定擬稽核的內容、重點和稽核期;並選定稽核人員,組成稽核組,指定稽核組組長和主稽人,必要時可指定副主稽人。

(二)稽核組組長負責對稽核組的領導及有關重要事項的協調;主稽人負責稽核工作的組織和實施、稽核報告的撰寫和稽核處理文件的起草工作。稽核組成員應主要由派出行專職稽核人員組成,其專業知識和工作經歷應保持適當合理搭配。

稽核組可根據工作需要分為若干專業工作小組,每個小組至少應由兩人組成,保證各項稽核內容均有適當形式的複核。

(三)發出“稽核前問卷”和收集資料:稽核組應在實施稽核前,向被稽核單發出“稽核前問卷”。“稽核前問卷”的格式由總行統一制定。

1.“稽核前問卷”的內容主要包括:

(1)被稽核單位的內部組織結構、高級管理層的職責分工及授權;

(2)被稽核單位的管理體制、報告關係和授權;

(3)被稽核單位的會計核算方法和帳務組織體系;

(4)被稽核單位的主要業務操作規程;

(5)被稽核單位的信貸管理制度和規定;

(6)被稽核單位的資產負債管理和流動性管理規定;

(7)被稽核單位的財務計劃和業務發展計劃;

(8)被稽核單位的資產負債狀況;

(9)被稽核單位內部審計和外部審計情況。

2.稽核組應要求被稽核單位在指定的時間內將“稽核前問卷”反饋材料報送稽核組。

3.被稽核單位只需對已發生變化或新增加的情況進行報送;對於在上次稽核前已報送,並且本次稽核時未發生變動的資料,稽核組不應要求被稽核單位重複報送,已經向人民銀行其他部門報送的資料,稽核組應直接向該部門索取,不應要求被稽核單位重複報送。

4.稽核組應在“稽核前問卷”上註明填報要求,包括應報送的時間、報送的內容等。

5.在進點前,除向被稽核單位發出“稽核前問卷”外,稽核組還應收集與本次稽核有關的文件及其他資料,主要包括:

(1)與本次稽核有關的國家金融法規、方針政策;

(2)中國人民銀行對被稽核單位的有關政策規定;

(3)有關部門掌握的被稽核單位的情況;

(4)被稽核單位以往報送的資料及人民銀行對該機構歷次稽核的材料;

(5)羣眾舉報的材料。

(四)審核資料反饋情況:在收到被稽核單位報送的“稽核前問卷”反饋材料後,稽核組應對反饋材料的報送質量進行審核、作出評價。

1.稽核組應根據“稽核前問卷”目錄清單,逐項審核每項內容填報的是否完整,是否符合要求。如需要,可列出被稽核單位需重報或補報的資料清單,要求被稽核單位在進點前補報,或在稽核組進點後向其索取。

2.被稽核單位報送的資料,如有明顯出入或差錯,應視為對其管理水平進行評價的一個方面;如事後查出有虛假和隱瞞填報的問題,應追究被稽核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五)分析反饋材料和其他資料:在被稽核單位反饋的資料和上述應收集的資料基本齊備以後,主稽人應召集稽核組對所掌握的被稽核單位的上述資料進行深入的分析,寫出分析提綱,對被稽核單位管理狀況作出初步判斷、提出可能存在的問題。分析結果應作為制定稽核方案的重要依據。

(六)制定和審定稽核方案:稽核組根據派出行確定的稽核任務和重點,在全面深入地分析被稽核單位的有關資料後,擬定具體稽核任務、目標、重點和實施方案。稽核方案應報派出行領導審核批准。

1.稽核方案(格式見附件)應包括以下內容:

(1)制定稽核方案的依據;

(2)被稽核單位的名稱和基本情況;

(3)擬稽核的範圍、內容、目標、重點、實施步驟和時間控制要求;

(4)稽核組、包括各分小組組成和人員分工;

(5)編制稽核方案的日期;

(6)審批人的意見、簽名和日期。

2.在確定人員分工時,主稽人要熟悉每一個稽核人員的情況,並根據他們的經驗和能力安排不同的任務,組內分工要明確,責任要落實;在分工時要考慮到相關內容之間的配合。

3.主稽人主持稽核方案的制定和指導實施,稽核方案需經組長主持稽核組討論通過。

4.稽核組應將討論通過的稽核方案送稽核部門負責人審閲,必要時稽核方案需報經總稽核或主管行長、行長審核批准,批准後的稽核方案應視作派出行給予稽核組的任務和授權。

5.在實施稽核過程中,經派出行領導批准,稽核組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對稽核方案作出調整,並且報告派出行稽核部門負責人和方案審批人。

6.稽核方案的執行情況應當作為檢查、考核稽核質量的重要依據。

(七)發出稽核通知:派出行應提前向被稽核單位發出稽核通知書,稽核通知書的內容應包括:

1.被稽核單位名稱;

2.稽核的依據、範圍、內容、方式、稽核期和稽核開始時間;

3.稽核組組長、主稽人和其他成員名單;

4.對被稽核單位配合稽核工作的要求;

5.簽發日期;

6.稽核通知書應由稽核組組長或主稽人起草準備,報派出行總稽核或主管行長簽發;

7.稽核通知書應統一編制文號,並加蓋派出行公章;

8.稽核通知書可以提前以傳真形式發給被稽核單位。

三、稽核實施階段

(一)進點會談:稽核組在稽核通知書指定的日期進入被稽核單位,與被稽核單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舉行進點會談,主談人為組長或主稽人。

1.進點會談的目的,一是進一步掌握被稽核單位的整體運作情況、存在的主要問題和風險,以及管理層的經營思想;二是藉此瞭解和評估高級管理層對本單位業務、經營狀況的熟悉程度,並作為對其管理能力和管理水平進行檢查的基礎和評價的一部分;三是由稽核組組長説明稽核的目的、內容、安排以及對被稽核單位的要求;四是介紹稽核組成員,交驗稽核通知書,出示稽核證或其他檢查證件。

2.在會談前,主談人應認真閲讀“稽核前問卷”反饋材料和稽核組對反饋資料的分析提綱,掌握被稽核單位的基本情況、經營狀況和可能存在的問題,並明確會談目的,擬定會談提綱。

3.稽核組組長要控制會談的內容和時間,確保會談不偏離本次稽核的中心內容。

4.會談結束後,稽核組應完成“會談紀要”。

(二)調閲資料:稽核操作中,稽核組應根據擬檢查的內容,確定需調閲的原始憑證、會計帳簿、管理報表和有關文件,根據稽核方案和檢查需要逐次調閲。

調閲資料應填寫“中國人民銀行稽核調閲資料清單”(格式見附件)一式兩份,由稽核組和被稽核單位分別保存;調閲資料應由主稽人或其指定的專人統一負責辦理調、退手續。調退時,雙方負責人應在認真審核調閲資料後簽名。

(三)對帳表的現場審核:稽核組首先應對被稽核單位帳表數據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合法性進行現場審查,其目的是確保稽核組一開始便能真實、完整掌握被稽核單位的資產負債總體狀況,避免有問題的帳表數據誤導稽核人員。

審查的基本方法是:

1.審查業務經營內容是否真實,會計科目、帳户使用是否正確;

2.核對分户帳(明細帳)與總帳、總帳與會計報表是否相符;

3.核對彙總會計報表與各分支機構和職能部門的會計報表加總數是否相符;

4.在確定會計報表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時,可以利用經核實的內部審計或外部審計的成果。

(四)進行內部控制測試:各專業小組按照分工,完成各自負責部分的內部控制問卷測試。內部控制問卷是考察內部控制狀況的提示性操作指南,有助於稽核人員對所查項目的內控狀況進行深入和系統的分析。內控問卷統一設計,由一系列的模塊組成(另發)。每次稽核時,稽核人員可根據實際情況和業務熟練程度適當加以取捨,靈活組合運用。

1.進行內部控制的符合性測試,即考察被稽核單位是否制定有相關的制度和規定,各級管理人員及員工是否清楚各自的職責及本崗位的制度和規定,被稽核單位的有關政策、法令和規章制度是否得到認真執行。符合性測試方法包括:

(1)詳細審閲“稽核前問卷”反饋材料等有關資料,並與被稽核單位的實際狀況相比較;

(2)向各級管理層和業務人員進行業務範圍和規章制度方面的調查;

(3)實地查看。

2.根據符合性測試的結果,對被稽核單位內部控制制度設置和執行情況作出評價,並確定實質性測試的範圍和重點。

3.進行內部控制的實質性測試,即對內部控制的制度和機制是否充分有效進行測試。

4.實質性測試的內容包括:

(1)現有的規章制度是否完善;

(2)規章制度是否充分有效;

(3)對例外的情況是否進行審查,作出的處理是否恰當。

5.實質性測試方法包括:

(1)聽取主要業務管理人員和骨幹對內部控制的意見;

(2)根據業務分工和工作流程進行實地測試,查看內控是否存在漏洞。

6.根據實質性測試的結果,對被稽核單位內部控制的狀況是否有效作出評價。

(五)執行檢查程序:檢查程序與內部控制問卷的內容相對應,包括具體的稽核內容、步驟和可選擇的稽核技術、方法。在實施稽核時,主稽人應根據被稽核單位的規模、業務範圍和業務的複雜程度,選擇相應的檢查程序。

1.審查被稽核單位的內審報告和外部審計報告,並考察其整改情況。

2.檢查:根據稽核方案,按各項稽核目標採用各種稽核方法分別對有關業務資料進行審查。

(1)稽核方法包括抽樣、核對、審閲、計算、比較分析、帳户分析、繪製流程圖、實地觀察、詢問調查等。

(2)稽核抽樣原則上應採用隨機抽樣,抽樣比例由各稽核組根據工作量和具體情況決定。

3.取證:對稽核中發現的問題和需要查實的情況,應通過查閲有關文件和資料,實地查看,或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等,並取得證明材料,記入稽核工作底稿。

4.稽核人員收集證明材料,應當注意:

(1)進行調查時,稽核人員不得少於兩人。

(2)對需要調查取證的問題,要取得足夠的證據。

(3)證明材料應當有提供者的簽名或者蓋章;未取得提供者簽名或蓋章的,應當説明原因。

(4)稽核結束時,應當統一彙總證明材料,編制調查取證材料清單,並由編制人員簽名,統一管理。

5.分析:對檢查中認定的事實及有關資料進行整理核對,進行比較、分析,以確定查證的問題。

6.評價:對查出的事實進行綜合和判斷,並根據稽核依據對稽核出來的問題進行定性,對稽核內容作出稽核結論。

7.對稽核事項的評價,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的原則。對稽核過程中未涉及的具體事項、證據不足、評價依據或標準不明確的事項不作結論性評價。

8.通過第一次檢查、取證、分析和評價,如果還有未解決的問題或仍有疑點,則需再次進行檢查、取證、分析和評價,直至達到稽核目標為止。

(六)稽核質量控制:在稽核期間,主稽人或稽核組組長要及時分階段聽取各專業工作小組的彙報,瞭解工作的進度,判斷對有關問題的稽核是否做到查深查透,以便及時解決疑難問題,引導現場作業逐步深入,按時保質完成現場稽核任務。根據稽核的進展情況,及時對稽核組成員作必要的調整。

(七)編制工作底稿:稽核人員實施稽核時,應當對稽核工作進行記錄,編制“中國人民銀行現場稽核工作底稿”。

1.工作底稿應附取證材料,取證材料包括憑證、報表、問卷、備忘錄、説明材料、被稽核單位的文件等對稽核事實和結論提供支持的材料。

2.在會談、實地觀察和查帳結束以後,應將需要認定事項的主要事實,填入工作底稿。

3.對憑證、報表等有關資料進行計算、分析、比較以後,應將認定事項的依據和結果填入工作底稿。

4.工作底稿應包括:

(1)被稽核單位的名稱;

(2)稽核項目名稱以及實施時間;

(3)稽核過程記錄,包括稽核查證的主要事實及其來源,計算和分析的結果、認定事實的依據;

(4)稽核人員的姓名及編制日期;

(5)複核者的姓名及複核日期;

(6)索引號及頁次。

5.稽核人員應當對所編制的稽核工作底稿的真實性負責;每個稽核人員的稽核工作底稿必須由另外一位稽核人員進行復核;主稽人應當對稽核工作底稿進行必要的檢查,對稽核人員的工作質量和任務完成情況進行指導和監督。

6.編制工作底稿應當做到內容完整、真實,重點突出;工作底稿應簡潔、清晰,符合文檔規範,便於統一裝訂。

7.工作底稿應由稽核人員和複核人簽字。

(八)現場作業結束:稽核組在稽核方案規定的時間退出被稽核單位;如現場作業需要延期,應報告稽核部門負責人。退出現場時間提前告知被稽核單位。

四、稽核報告階段

(一)各工作小組初步形成稽核事實和評價:各工作小組應當將稽核實施階段查實的各種問題和事實分類整理,初步認定問題的性質,形成各檢查項目的分項目小結,提交主稽人。

(二)稽核組形成總體稽核事實和評價:主稽人組織稽核組對各小組提交的問題分析和認定材料進行討論,進行綜合分析、判斷,形成“稽核事實和評價”。

1.“稽核事實和評價”中所列的每一項事實,都必須有詳細、充分的數據或文字資料支持,主要包括“稽核工作底稿”、“稽核前問卷”、“內控問卷”、“取證材料”、“會談記錄”等,上述材料應當按問題分類並排列序號,“稽核事實和評價”援引上述材料時應當寫明其序號。

2.“稽核事實和評價”一般應在現場作業結束時完成,最遲應當在現場作業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完成。

(三)進行總結會談:“稽核事實和評價”形成後,稽核組應當與被稽核單位舉行總結會談。

1.總結會談由稽核組組長主持,由被稽核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及有關業務部門負責人蔘加。

2.主稽人宣讀“稽核事實和評價”,請被稽核單位就有關事實的真實性、準確性及稽核結論提出意見,進行必要的討論。必要時也可事先將“稽核事實和評價”印發被稽核單位。

3.被稽核單位對“稽核事實和評價”中認定的問題提出意見,如對問題有異議時,稽核組應當進行核對,確有差錯時應進行更正,全部問題應當由被稽核單位作出書面確認。

4.被稽核單位對“稽核事實和評價”中對有關問題的評價提出意見,如對問題評價有異議時,稽核組應當與之進行討論,儘可能達成共識;如不能達成共識,稽核組應當將雙方分歧詳細記錄在案,並在寫稽核報告時客觀地加以反映。

5.如果稽核組與被稽核單位在有關稽核事實和問題評價上存在較大的意見分歧,應對存在分歧的問題作進一步的核實,必要時可在事實核實清楚後,安排第二次總結會談。

6.總結會談應在“稽核事實與評價”形成後及時舉行,最遲必須在“稽核事實與評價”形成後5個工作日內完成。稽核組至少應提前2個工作日將擬進行總結會談的時間通知被稽核單位;如須舉行第二次總結會談,應參照第一次總結會談的時間進行安排。

7.對總結會談中未能澄清的事實及未能取得一致的評價意見,被稽核單位應在總結會談後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意見反饋稽核組。

8.如果被稽核單位在總結會談時不予應有的配合,總結會談無效,或者因客觀原因無法舉行總結會談,稽核組可將“稽核事實與評價”書面印發被稽核單位,由被稽核單位在稽核組規定的時間內簽署並反饋意見,被稽核單位過期未反饋意見的,視為對“稽核事實與評價”無異議。

(四)形成稽核報告:總結會談結束或被稽核單位對“稽核事實與評價”反饋書面意見後,稽核組應當向派出行領導提交稽核報告。

1.稽核報告是稽核組向派出行提交的工作報告,應以“稽核事實與評價”為基礎,全面反映稽核查出的問題,並作出客觀、公正的評價。同時,總結會談中被稽核單位對稽核組作出的稽核評價的認識和態度,以及對查出問題認識上的分歧均應在稽核報告中得到充分體現。

2.稽核報告主要應包括以下內容:

(1)實施稽核的基本情況,包括稽核內容、範圍、稽核期、現場工作時間、稽核方案的執行和調整情況等;

(2)被稽核單位的基本情況,包括內部組織結構、經營方針、經營狀況、內控狀況、前一次稽核的情況等;

(3)稽核查出的問題事實和稽核組作出的評價;

(4)被稽核單位對稽核評價的意見,稽核組與被稽核單位在稽核問題評價方面存在的主要分歧;

(5)根據法律法規和有關規章的規定,提出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或行政強制處理措施的建議。

3.稽核報告一般應由主稽人負責起草,必要時也可由主稽人在稽核組成員中指定專人起草,由主稽人和組長定稿。

4.稽核報告定稿後,由主稽人和稽核組組長共同簽署。

5.稽核報告最遲應當在總結會談結束後15個工作日內完成。

五、稽核處理階段

(一)稽核處理的方式:由派出行出具稽核監督意見書和稽核監督決定。稽核組應起草稽核監督意見書或稽核監督決定初稿,作為稽核報告的配套材料一同上報稽核部門負責人;稽核部門負責人根據稽核組提交的稽核報告,對稽核組提交的稽核監督意見書和稽核監督決定初稿進行審核並簽署意見,報派出行領導審批。

(二)稽核監督意見書的作出和執行:稽核監督意見書是中國人民銀行對被稽核單位通報稽核事實、作出稽核評價、提出整改或其他意見的專門文件。稽核監督意見書應於派出行領導審批稽核報告後5個工作日內作出。

1.稽核監督意見書由派出行主管稽核工作的行領導簽發,也可授權稽核監督部門主要負責人簽發。稽核監督意見書應當加蓋派出行公章,送達被稽核單位。

2.稽核監督意見書的內容包括被稽核單位存在的問題事實、對問題事實的評價和判斷、針對問題提出的整改意見、執行整改意見的時間要求等。

3.稽核監督意見書自送達之日起生效,送達時間為被稽核單位簽收的時間。

4.被稽核單位應當在收到稽核監督意見書40個工作日內將執行稽核監督意見書的情況書面報告稽核行。

5.被稽核單位存在違法違規問題,依法應當予以行政處罰或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的,中國人民銀行可以在出具稽核監督意見書的同時,對被稽核單位作出稽核監督決定。

6.以合規性為主要內容的現場稽核,可不出具稽核監督意見書而直接作出稽核監督決定。

(三)稽核監督決定的作出和執行:稽核監督決定是中國人民銀行對有違法違規行為的被稽核單位予以行政處罰或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的專門文件。

1.稽核監督決定經稽核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後報派出行領導,由派出行行長或主管稽核工作的行領導簽發。

2.稽核監督決定的內容主要包括違法違規事實、對違法違規事實的判斷和評價、進行處罰的法律依據、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措施、責令被稽核單位立即或限期糾正違法違規行為。稽核監督決定中所列的違法違規行為應與給予的行政處罰和採取的行政強制措施嚴格對應,對於決定不予以處罰或不採取強制措施的其他問題,不應列入稽核監督決定中。

3.稽核監督決定未公佈前,任何人不得向外泄露。

4.中國人民銀行稽核監督決定對被稽核單位給予行政處罰前,應當向被稽核單位出具稽核監督處罰通知書,告知作出處罰決定的事實和依據,同時告知被稽核單位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被稽核單位如進行陳述和申辯,應當在稽核監督處罰通知書送達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人民銀行提交書面的陳述和申辯意見。

5.中國人民銀行審核被稽核單位的陳述和申辯意見。如被稽核單位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證據成立的,應在作出稽核監督決定時予以考慮;但如果是被稽核單位在稽核組實施稽核時有意隱瞞和未提供全部信息造成的,人民銀行在作出處理時,可以不予考慮。如被稽核單位在規定的時間內未提出陳述和申辯意見,或中國人民銀行認定被稽核單位提出的理由或證據不成立的,應根據原稽核監督處罰通知書所列的違法違規事實和依據,作出稽核監督決定,予以處理和處罰。

6.稽核監督決定的辦理時間和送達方式及程序,與稽核監督意見書同。

7.稽核監督決定中應當明確規定被稽核單位糾正違法違規問題及履行處理和處罰決定的時間,同時告知被稽核單位可在稽核監督決定送達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申請行政複議,被稽核單位如對複議決定不服或複議機關自收到複議申請之日起40個工作日內未作出複議決定的,可依法提起行政訴訟。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的程序依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8.被稽核單位未申請複議或提起訴訟而拒不執行稽核監督決定的,中國人民銀行可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採取必要的強制措施。

9.中國人民銀行認為被稽核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已經構成犯罪或有犯罪嫌疑的,應當將掌握的有關資料複製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四)為了監督被稽核單位的整改情況,如有必要,稽核組可實施後續稽核。

六、檔案整理階段

(一)立卷建案:凡記錄稽核過程、反映稽核結果、證實稽核結論的文件、數據資料及工作底稿都應由稽核組立卷歸檔。

1.稽核檔案包括:稽核通知書、稽核方案、“稽核前問卷”及反饋材料、內部控制問卷、檢查程序、工作底稿、證明材料、稽核事實和評價材料、分項目稽核報告、稽核報告、稽核監督意見書、稽核監督決定、被稽核單位的反饋意見等。

2.歸檔的材料種類、份數以及每份材料的張數均應完整齊全。

(二)建立檔案目錄:歸檔的案卷應該編寫案卷目錄。編目應按照稽核工作流程及問題的類型、特點及相互之間的歷史聯繫進行。

1.卷內材料目錄、案卷目錄一律用統一格式打印,字跡要工整、清晰。

2.卷內文件資料目錄應放在卷首。

(三)製作卷皮並立檔

1.案卷封面應按規定逐項填寫清楚。

2.卷內材料要去掉金屬物,對破損的材料應進行託裱;字跡已模糊的應複製並與原件一併立卷。

3.未歸檔的材料,應進行粗分整理、登記,經領導批准後銷燬。

(四)稽核檔案的保存時間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七、附則

本規程由中國人民銀行稽核監督局負責解釋,修改時亦同。

附件:(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