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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商業聯合會章程

中國商業聯合會章程

中國商業聯合會章程

中國商業聯合會(英文:CHINA GENERAL CHAMBER OF COMMERCE,縮寫CGCC)是1994年經民政部註冊登記的具有社團法人資格的全國性行業組織,隸屬於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務院直屬正部級特設機構)。
中國商業聯合會章程於2001年10月23日發佈,發佈之日起生效。

頒佈單位:民政部

文       號:暫無信息

頒佈時間:2001-10-23

實施時間:2001-10-23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範性文件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中國商業聯合會”,英文譯名是CHINA GENERAL CHAMBER OF COMMERCE,縮寫CGCC。

第二條 中國商業聯合會是全國性的社會團體,由從事生產商品流通業、飲食業、服務業的企業或企業集團和各級商業聯合會(商業總會)、全國性專業協會、其他類型的中介組織及從事商品流通活動的個人自願組成,屬非盈利性的社會組織,具有團體法人資格。

第三條 中國商業聯合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和國家的法律、法規,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團結國內外商界一切力量,繁榮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積極參加國家經濟建設,立足商品流通,開展相關的商業經濟活動,促進對外經濟聯繫與合作。堅持為企業整體利益服務,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搞好行業自律,承擔行業協調職能,充分發揮橋樑紐帶作用。

第四條 中國商業聯合會接受國家國內貿易局、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中國商業聯合會會址設在中國北京。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中國商業聯合會的業務範圍是:

(一)吸引社會上不同部門、不同地區的商品流通團體、企業和個人,凝聚行業力量,發揮羣體優勢。

(二)指導商品流通企業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商品流通的方針、政策,維護商業企業合法權益,搞好行業自律。講究商業道德,保護消費者合法利益。

(三)開展調查研究,向政府反映商品流通行業的情況和問題,提出政策性建議;協助政府制訂商品流通行業的方針、政策,積極完成政府委託、交辦的各項任務。

(四)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對行業內重大的投資、改造、開發項目的先進性、經濟性、可行性進行前期論證,並參與項目責任監督。推薦行業內的高新技術產品、名牌產品。組織行業技術成果的鑑定和推廣應用。

(五)叁與制訂、修改本行業各類標準工作,包括技術標準、經濟標準、管理標準。組織推進標準的貫徹實施,開展行檢、行評工作。對不符合質量標準及其它標準的產品和企業,配合政府有關部門監督整改,以至建議政府有關部門採取有關措施。

(六)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代表會員與政府協商對話,向政府和有關方面反映會員的合理意見、要求和建議。

(七)向企業提供市場、產業政策、經營策略、信息服務和科學技術等導向,引導企業按照市場需求,確定經營戰略和經營目標。

(八)幫助企業開拓新的經營領域和流通渠道,主辦各類展覽會、博覽會,協助企業引進國外先進技術、經營管理方法和資金,促進國內流通企業的現代化,實行現代企業制度。

(九)做好會員間、會員與各部門、各地區間的協調服務工作。

(十)為會員提供有關諮詢、培訓和市場調查研究等各項服務。

(十一)開展對外交流與合作,幫助會員企業尋找合作伙伴。為會員企業招商引資牽線搭橋,促進企業參與國際大流通。

(十二)協助全國性專業委員會、協會開展工作;指導叁加本會的地方商業總會、聯合會、商業協會的工作。

(十三)開辦非盈利性的實業。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中國商業聯合會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凡依法成立的社會團體和企業以及符合本會入會條件的個人,承認本會章程,均可自願申請加入本會。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本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積極按期交納會費。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會長辦公會討論通過;

(三)由常務理事會授權的會員部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叁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有對中國商業聯合會工作進行監督、批評和建議的權利;

(五)有權要求中國商業聯合會維護其合法權益;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中國商業聯合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積極叁加本會組織的活動,完成本會交辦的任務;

(四)向中國商業聯合會反映情況,提供各種有關資料;

(五)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需提出書面申請,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連續三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中國商業聯合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選舉產生理事會;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中國商業聯合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國家國內貿易局審定並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祕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聘任副祕書長和機構主要負責人;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一般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方式開會。因特殊情況延期召開的,須提前通知理事,並通報情況。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人數不超過理事會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一般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因特殊情況延期召開的,須提前告知理事會,通報情況。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祕書長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高;

(二)在本會常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祕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週歲,祕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祕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國家國內貿易局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祕書長每屆任期五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國家國內貿易局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原則上為本會法定代表人(社團法定代表人一般應由理事長(會長)擔任。如因特殊情況可由副理事長(副會長)或祕書長擔任法人代表)。本會現任法人代表經國家國內貿易局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由常務副會長擔任。本會法定代表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或副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重要文件;

(四)決定我會日常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第二十九條 本會祕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祕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佈。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人之前必須接受民政部和國家國內貿易局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專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十五日內,報國家國內貿易局審查,經民政部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國家國內貿易局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國家國內貿易局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民政部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國家國內貿易局和民政部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1年10月23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已經民政部核准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