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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業務檔案保管期限表

律師業務檔案保管期限表

律師業務檔案保管期限表

律師業務檔案保管期限表由司法部1991年9月11日頒佈,其中涉及刑事檔案、民事代理檔案、經濟訴訟代理檔案、行政訴訟代理檔案、非訴訟法律事務檔案等內容。

頒佈單位:司法部

文       號:司律通字[1991]153號

頒佈時間:1991-09-11

實施時間:1991-09-11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範性文件


一、刑事檔案: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永久保管:
1.反革命案件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以上的,普通刑事案件判處十五年以上的案件;
2.能反映一定的社會歷史情況並有代表性的或有重大影響或對研究律師業務有重大參考價值的典型案件;
3.重大涉外案件;
4.對案件的定罪量刑,律師有重大不同意見的案件;
5.其他需要永久保管的案件。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長期保管:
1.反革命案件判處有期徒刑不滿五年(包括判處拘役、管制、剝奪政治權利、免予刑事處分及緩刑);
2.普通刑事犯罪判處五年以上不滿十五年有期徒刑的案件;
3.一般涉外案件;
4.其他需要長期保管的案件。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短期保管:
1.犯罪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給予其他刑事處罰的案件;
2.其他需要短期保管的案件。
二、民事代理檔案: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永久保管:
1.房屋、土地、山林、水利(水面)等不動產權益糾紛案件;
2.反映一定社會歷史情況有代表性的案件;
3.在全國、本省範圍內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4.訴訟標的在五十萬元以上的案件;
5.較大的涉外案件;
6.對研究律師業務有重大參考價值的案件。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長期保管:
1.訴訟標的在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案件;
2.一般涉外案件;
3.疑難的離婚和離婚涉及子女財產的案件;
4.贍養、撫養案件中需要長期供養生活費的案件;
5.在本地區、本市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6.缺席判決的案件;
7.宣告失蹤、死亡的案件。
8.其他需要長期保管的案件。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短期保管:
1.一般民事案件;
2.其他需要短期保管的案件。
三、經濟訴訟代理檔案: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永久保管:
1.訴訟標的在五百萬元以上經濟案件;
2.有重大影響的經濟案件;
3.重大涉外經濟案件;
4.其他需要永久保管的案件。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長期保管:
1.訴訟標的在一百萬元以上不滿五百萬元的案件;
2.一般涉外經濟案件;
3.其他需要長期保管的案件。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短期保管:
1.一般經濟案件;
2.其他需要短期保管的案件。
四、行政訴訟代理檔案: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永久保管:
1.當事人一方是省一級或國家部一級單位的案件;
2.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3.涉及金融、税收、工商、銀行、公安等部門的典型案件;
4.其他需要永久保管的案件。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長期保管:
1.當事人一方是廳局一級單位的案件;
2.在本地區、本市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3.其他需要長期保管的案件。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短期保管:
1.一般行政訴訟案件;
2.其他需要短期保管的案件。
五、非訴訟法律事務檔案:
(一)法律顧問業務檔案一般列為短期保管。但律師擔任法律顧問期間另行接受委託承辦的具體法律事務,如訴訟代理、仲裁代理、參與調解或辦理其他重大法律事務應單獨歸檔,並參照民事訴訟代理、經濟訴訟代理、行政訴訟代理中最相類似的條文確定保管期限。
(二)仲裁代理、涉外類業務及其他非訴訟法律事務檔案的保管期限,參照本期限表第一、二、三、四項規定中最相類似的條文確定保管期限。
(三)諮詢、代書業務檔案列為短期保管。
六、其他:
(一)凡終止委託的律師業務檔案,列為短期保管。
(二)對於未規定保管期限的律師業務檔案,由律師事務所(法律顧問處)比照本期限表最相類似的規定提出保管期限的意見,並由同級司法行政機關報上級司法行政機關批准後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