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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基金參與股指期貨交易指引

證券投資基金參與股指期貨交易指引

證券投資基金參與股指期貨交易指引

為規範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基金)參與股指期貨交易的行為,防範投資風險,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指引。

頒佈單位: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文       號: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10]13號

頒佈時間:2010-04-21

實施時間:2010-04-21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範性文件

第一條 為規範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基金)參與股指期貨交易的行為,防範投資風險,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本指引所稱股指期貨,是指由中國證監會批准,在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上市交易的以股票價格指數為標的的金融期貨合約。

第三條 基金參與股指期貨交易,應當根據風險管理的原則,以套期保值為目的,並按照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套期保值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保本基金及中國證監會批准的特殊基金品種除外。

第四條 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及保本基金可以按照本指引參與股指期貨交易,債券型基金、貨幣市場基金不得參與股指期貨交易。

第五條 基金參與股指期貨交易,除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或批准的特殊基金品種外,應當遵守下列要求:

(一)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10%。

(二)開放式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期貨合約價值與有價證券市值之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95%。

封閉式基金、開放式指數基金(不含增強型)、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ETF)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期貨合約價值與有價證券市值之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100%。

其中,有價證券指股票、債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權證、資產支持證券、買入返售金融資產(不含質押式回購)等。

(三)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持有的股票總市值的20%。

基金管理公司應當按照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要求的內容、格式與時限向交易所報告所交易和持有的賣出期貨合約情況、交易目的及對應的證券資產情況等。

(四)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買入、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合計(軋差計算)應當符合基金合同關於股票投資比例的有關約定。

(五)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股指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淨值的20%。

(六)開放式基金(不含ETF)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後,應當保持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5%的現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

(七)封閉式基金、ETF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後,應當保持不低於交易保證金一倍的現金。

(八)保本基金參與股指期貨交易不受上述第(一)項至第(七)項的限制,但應當符合基金合同約定的保本策略和投資目標,且每日所持期貨合約及有價證券的最大可能損失不得超過基金淨資產扣除用於保本部分資產後的餘額。擔保機構應當充分了解保本基金的股指期貨交易策略和可能損失,並在擔保協議中作出專門説明。

(九)法律法規、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因證券期貨市場波動、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10個交易日之內調整完畢。

第六條 本指引施行前已經獲得中國證監會核准的基金,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本指引的有關要求,決定是否參與股指期貨交易。擬參與股指期貨交易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合同中明確相應的投資策略、比例限制、信息披露方式等,並履行相應程序。

第七條 本指引施行後申請募集的基金,擬參與股指期貨交易的,應當在基金合同、招募説明書、產品方案等募集申報材料中列明股指期貨交易方案等相關內容。

第八條 基金應當在季度報告、半年度報告、年度報告等定期報告和招募説明書(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貨交易情況,包括投資政策、持倉情況、損益情況、風險指標等,並充分揭示股指期貨交易對基金總體風險的影響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資政策和投資目標。

第九條 基金管理公司和託管銀行應當充分了解股指期貨的特點和各種風險,真正從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角度出發,以審慎的態度對待基金參與股指期貨交易的問題。基金管理公司擬運用基金財產參與股指期貨交易的,應當根據公司自身的發展戰略和總體規劃,綜合衡量現階段的風險管理水平、技術系統和專業人員準備情況,審慎評估參與股指期貨交易的能力,科學決策參與股指期貨交易的廣度和深度,並將相關投資決策流程和風險控制制度等報公司董事會批准。

第十條 基金管理公司應當針對股指期貨交易制訂嚴格的授權管理制度和投資決策流程,確保研究分析、投資決策、交易執行及風險控制各環節的獨立運作,並明確相關崗位職責。此外,應當建立股指期貨交易決策部門或小組,並授權特定的管理人員負責股指期貨的投資審批事項。

第十一條 基金管理公司和託管銀行應當強化內部控制制度,完善風險管理系統,做好人員、制度、業務流程、技術系統等方面的培訓和準備工作,並在上報基金募集申請等相關材料時附上相關制度及準備情況的説明。

第十二條 基金管理公司在參與股指期貨交易的過程中,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規範運作,不得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及期貨價格、進行利益輸送及其他不正當的交易活動。

第十三條 基金管理公司、基金託管銀行應當根據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的相關規定,確定基金參與股指期貨交易的交易結算模式,明確交易執行、資金劃撥、資金清算、會計核算、保證金存管等業務中的權利和義務,建立資金安全保障機制。基金託管銀行應當加強對基金參與股指期貨交易的監督、核查和風險控制,切實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四條 本指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