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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印發《關於加強企業工資總額宏觀調控的實施意見》

勞動部印發《關於加強企業工資總額宏觀調控的實施意見》

勞動部印發《關於加強企業工資總額宏觀調控的實施意見》

為落實貫徹《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勞動部關於加強企業工資總額宏觀調控意見的通知》我部擬定了《關於加強企業工資總額宏觀調控的實施意見》。請結合本地區、本部門實際情況貫徹執行,並在執行過程中注意總結經驗,不斷加以完善。

頒佈單位: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含勞動部)(已撤銷)

文       號:勞部發[1993]299號

頒佈時間:1993-11-05

實施時間:1993-11-05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司法解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勞動(勞動人事)廳(局),國務院各部委、直屬機構、全國性公司、計劃單列企業集團勞動工資司(處):

為落實貫徹《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勞動部關於加強企業工資總額宏觀調控意見的通知》(國辦發〔1993〕69號)精神,我部擬定了《關於加強企業工資總額宏觀調控的實施意見》,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區、本部門實際情況貫徹執行,並在執行過程中注意總結經驗,不斷加以完善。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勞動部關於加強企業工資總額宏觀調控意見的通知》(國辦發〔1993〕69號)精神,切實加強對企業工資總額的宏觀調控,制定本實施意見。

第二條 本實施意見適用於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國務院各部委、直屬機構,全國性公司、計劃單列企業集團所屬全部企業。

第三條 企業工資總額按國家統計局規定,是指企業在一定時期內,直接支付給本單位職工的全部勞動報酬。按照《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和財政部發布的《企業財務通則》、《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工資支出應全部在成本費用中列支。各類企業應自“兩則”頒佈實施之日起,認真按照新財務制度規定渠道列支工資;各級經濟管理部門,要為企業創造條件,促進並監督企業做好這項工作。

第四條 國家對地區、部門全面實行動態調控的彈性勞動工資計劃(以下簡稱彈性計劃)。對一九九三年底以前,仍未向國家上報彈性計劃實施方案的地區,勞動部將按照《動態調控的全民所有制企業彈性勞動工資計劃實施辦法》(勞計字〔1992〕34號)等文件的規定和要求,下達非農國民收入工資含量係數,並據此進行考核;國務院各有關部門要按照勞動部文件規定和要求認真測算,並於一九九四年三月底前將彈性計劃方案報送勞動部。經批准後組織實施。

第五條 全國性的公司和計劃單列的企業集團原則上實行工資總額同經濟效益掛鈎辦法,其工效掛鈎方案報經勞動部、財政部批准後執行;暫不具備掛鈎條件的,可實行彈性計劃辦法或工資總額包乾辦法,其彈性計劃方案或工資總額包乾方案報經勞動部審批後執行。

全國性公司、計劃單列企業集團,無論實行何種工資調控方式,其工資總額的增長都要嚴格遵循“兩個低於”的原則,對實行工效掛鈎、工資總額包乾辦法的,也要按照彈性計劃的效率、效益原則,測算和編制本公司(集團)工資總額增長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將其工資總額納入彈性計劃管理。

第六條 要逐步擴大彈性計劃的調控範圍,改進彈性計劃的相關經濟指標。

從一九九四年起,各地區要積極創造條件將彈性計劃的調控範圍逐步擴大到調控城鎮各種所有制企業的工資總量。並開始用非農國內生產總值、非農國內生產總值工資含量、資金利税率、工資利税率、勞動生產率(城鎮社會勞動者人均非農國內生產總值)、工業淨產值率作為相關經濟指標進行試算和試運行。

各地區要統一彈性計劃相關經濟指標的計算和考核口徑。目前已實行彈性計劃的地區,在計算地區非農國民收入增量時要剔除鄉鎮工業企業的淨產值,有計劃單列市的省,要剔除計劃單列市新增的非農國民收入。

第七條 各地區、部門要進一步完善工效掛鈎辦法,擴大工資掛鈎範圍,逐步統一地區、部門彈性計劃和工效掛鈎的經濟效益評價考核指標,切實做好彈性計劃與工效掛鈎等調控形式的相互銜接。

現已實行工效掛鈎的企業,要用反映企業投入產出綜合經濟效益的資金利税率、工資利税率、勞動生產率等指標來調節掛鈎浮動比例,使掛鈎比例的確定規範化、科學化。具體方法是:企業掛鈎浮動比例根據企業資金利税率、工資利税率、勞動生產率與本地區同行業的平均水平相比較核定,以1∶0.7為中線,最高不超過1∶1,計算公式如下:

┌ ┐

│企業資金 企業增加值(淨產 企業工資 │

│ 利税率 值)勞動生產率 利税率 │

企業工資 │──────×─────────×──────│開立方根

浮動比例=0.7×│本地區同行業 本地區同行業 本地區同行業│

│資金利税率 勞動生產率 工資利税率 │

└ ┘

對尚未實行工效掛鈎的企業,可實行工資總額同企業增加值(或淨產值,下同)掛鈎的辦法,按照“彈性計劃”的投入產出原則,用增加值工資含量、資金利税率、工資利税率、勞動生產率等經濟指標確定企業增加值工資含量。其計算公式如下:

┌ ┐

開企業增 企業基期│企業基期增加 企業基期 企業基期 企業基期 │4

加值工=增加值工×│值工資含量 資金利税率 工資利税率 勞動生產率│次

資含量 資含量 │──────×─────×──────×──────│方

│本地區基期 本地區基期 本地區基期 本地區基期│根

│同行業增加 同行業資金 同行業工資 同行業勞動│

│值工資含量 利税率 利税率 生產率 │

└ ┘

以上各項基期經濟指標的數據一般以前三年的平均數為準。

企業增加值工資含量要按工資管理體制報經勞動部門核准後執行,工資含量確定後一般三至五年不變;如因國家調整物價、匯率等原因導致全行業增加值增(減)變化超常的,各級勞動部門應會同企業主管部門,按同行業新的平均值重新核定。

第八條 各地區、部門在實施彈性計劃的同時,對企業工資總額進行分級分類調控。

各類國有企業原則上都要實行工效掛鈎辦法,並逐步加強對資金利税率、工資利税率、勞動生產率等複合掛鈎指標的考核和調控力度。暫不具備工效掛鈎條件的國有企業均應實行工資總額包乾辦法,各級勞動部門要嚴格審核企業的包乾基數。經政府批准試行自主確定工資總額的國有企業,各級勞動部門要與財政部門密切配合,對其工資總額基數和經濟效益基數進行認真核定。

第九條 各地區、部門、全國性公司、企業集團所屬企業實發工資總額必須嚴格控制在彈性計劃的工資總額之內。企業編制的當年工資總額使用計劃應在國家按政策允許提取或核定的總額之內,如有突破,勞動部門應會同企業主管部門綜合運用經濟的、法律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指導企業對當年預計發放的工資總額進行相應的調整,鼓勵企業多留一些工資儲備金,以利以豐補欠。

第十條 有條件的城鎮集體企業,應按照勞動部和國家税務局制定的《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工資同經濟效益掛鈎辦法》(勞薪字〔1991〕46號文)的規定,實行工效掛鈎辦法。暫不具備工效掛鈎條件的企業,原則上都應實行工資總額包乾辦法。

第十一條 股份制企業必須在股票公開上市以後,才能實行自主確定工資總額的管理辦法。對股票未上市的,應分別情況區別對待:對國有股份佔50%以上的企業,應實行國有企業的管理辦法,即原則上實行工效掛鈎辦法,暫不具備掛鈎條件的,應一律實行工資總額包乾辦法;對集體股份佔50%以上的企業,應實行集體企業的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外商投資企業,港、澳、台商投資企業的工資總額管理應主要運用國家政策、法規進行調控,並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對企業工資總額發放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 實行《工資總額使用手冊》管理制度和工資總額聯合審核制度。各級勞動部門要會同統計、財政、銀行等部門,於每年年初對本地區企業上年度工資總額提取和發放情況進行聯合審核。在聯審合格的基礎上,由勞動部門和銀行核發《工資總額使用手冊》。企業主管部門或勞動部門根據企業編報的工資總額計劃對其《工資總額使用手冊》進行一次性備案或簽章。

在聯審中,發現多提或超額發放工資的要如數扣回。對企業《工資總額使用手冊》未經審核或備案簽章以及超額支取工資的,銀行一律拒付。

第十四條 地區、部門要對彈性計劃的管理運行情況隨時進行跟蹤監察,對所屬企業的工資總額使用情況及時彙總並與彈性計劃的工資總量相對照。發現問題要及時預警並分析原因,迅速調整。

第十五條 地區、部門每年六月底以前,要按照勞動部統一制定的“地區、部門彈性工資計劃檢查、考核及預測表”,參照統計年報和財務決算資料,對本地區、部門上一年度的彈性計劃執行情況進行自查,並將檢查結果及分析報國家審核。

第十六條 勞動部會同有關部門於每年七月份左右,對地區、部門上一年彈性計劃執行情況做出考核評價,發佈信息通報。同時將考核評價結果抄送地區、部門主要領導。

各地區、部門要根據實際情況,建立相應的考評和信息發佈制度,由勞動行政部門定期公佈本地區、部門不同行業及國內、國際的人工成本、經濟效益橫向比較指標,以加強對企業工資總額管理的宏觀指導。

第十七條 地區、部門應指導企業建立綜合經濟效益和職工工資總額發放情況台帳,企業應主動接受地區、部門的檢查考核。

第十八條 各地區、部門可根據國辦發〔1993〕69號文件精神和本實施意見,結合自己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