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法律法規 > 程序法類

環境損害司法鑑定機構登記評審細則

環境損害司法鑑定機構登記評審細則

環境損害司法鑑定機構登記評審細則

為規範環境損害司法鑑定機構登記管理工作,不斷提升環境損害司法鑑定機構和鑑定人的業務能力,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司法鑑定管理問題的決定》、《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方案》、《司法鑑定機構登記管理辦法》(司法部令第95號)、《司法鑑定人登記管理辦法》(司法部令第96號)、《司法部 環境保護部關於印發<環境損害司法鑑定機構登記評審辦法><環境損害司法鑑定機構登記評審專家庫管理辦法>的通知》(司發通〔2016〕101號)等法律、規章及文件有關規定,司法部和生態環境部聯合組織制定了《環境損害司法鑑定機構登記評審細則》(以下簡稱《細則》)。
《環境損害司法鑑定機構登記評審細則》由司法部 、生態環境部於2018年6月14日發佈,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頒佈單位:司法部,生態環境部

文       號:暫無信息

頒佈時間:2018-06-14

實施時間:2018-06-14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中央其他規範性文件

本細則適用於專家對申請從事環境損害司法鑑定業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下簡稱申請人)的技術條件和技術能力進行評審的活動。

一、省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按照《行政許可法》、《司法鑑定機構登記管理辦法》(司法部令第95號)、《司法鑑定人登記管理辦法》(司法部令第96號)等規定,對申請人的申請材料進行認真審查,根據審查情況,按照法定時限出具受理決定書或者不予受理決定書。決定受理的,省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於5個工作日內組織專家開展評審工作。

二、省級司法行政機關會同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按照《司法部環境保護部關於印發<環境損害司法鑑定機構登記評審辦法><環境損害司法鑑定機構登記評審專家庫管理辦法>的通知》(司發通〔2016〕101號)的規定,在環境損害司法鑑定機構登記評審專家庫中隨機抽取並確定評審專家,按鑑定事項組織建立專家評審組,每個鑑定事項的評審專家組人數不少於3人,其中國家庫專家不少於1人。

三、專家評審組應當按照以下流程開展評審工作:

(一)推選組長。採取專家自薦、組內推薦等方式,確定一名組長(若以上方式未能推選出組長,則由省級司法行政機關指定組長),負責召集專家、主持評審工作等。

(二)制定工作方案。根據申請人擬從事鑑定事項的特點和要求制定有針對性的工作方案,明確評審的時限、組織方式、實施程序、主要內容、專家分工等,作為開展評審工作的指南和參考。

(三)開展評審工作。專家評審組按照工作方案確定的時間開展評審工作。評審的主要內容為查閲有關申請材料,聽取彙報、答辯,對專業人員的專業技術能力進行考核,實地查看工作場所和環境,核查申請人的管理制度和運行情況,實驗室的儀器設備配置和質量管理水平,現場進行勘驗和評估,也可以根據需要增加其他評審內容。

評審專家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有關保密、迴避等要求,嚴格按照本細則所列的各個考核評審項目,獨立、客觀、公正地進行評審,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干涉,並對評審意見負責。

(四)按項目進行評分。評審組的每名專家分別按照本細則確定的評分標準逐項進行打分,平均得出各項目最終評分結果,經求和後計算出專家評審總得分。

評審總得分為100分,其中人員條件、技術能力和設施設備情況佔比為2:5:3。

(五)形成專家評審意見書。評審工作完成後,根據評審得分情況及評審專家意見認真填寫《環境損害司法鑑定機構登記專家評審意見書》(以下簡稱《評審意見書》)。專家評審得分為70分(含)以上,且人員條件、技術能力和設施設備分別不低於12分、30分和18分的申請人,應當給予“具備設立環境損害司法鑑定機構的技術條件和技術能力”的評審結論;專家評審得分為70分以下或人員條件、技術能力和設施設備得分中有一項未達到該項滿分60%的申請人,應當給予“不具備設立環境損害司法鑑定機構的技術條件和技術能力”的評審結論。各省份可以根據本地環境損害司法鑑定行業發展實際對該分數適當進行調整,但上下幅度不得超過10分,即最低60分(含),最高80分(含)。

要根據申請人綜合情況,特別是擬申請從事環境損害司法鑑定業務的人員適合從事的執業類別(評審專家根據附件1(二)《申請從事環境損害司法鑑定人評分表》的評分結果及專業特長對擬申請從事環境損害司法鑑定業務的人員適合從事的執業類別提出建議,原則上每個人員的執業類別不超過兩項,特殊專業人才執業類別不超過三項),在評審意見中明確適合從事的具體環境損害司法鑑定執業類別。

《評審意見書》填寫完成後,由每位評審專家簽名,並送交省級司法行政機關。評審專家對評審結論有不同意見的,應當記錄在《評審意見書》中。

四、省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指定專人負責專家評審組組織及聯絡溝通工作,並做好相應的工作記錄,與專家評審工作形成的其他材料一起作為工作檔案留存。

五、省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加強與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聯絡溝通,共同研究解決專家評審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確保專家評審工作正常進行。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發現專家評審以及《評審意見書》等材料存在問題的,應當及時反饋省級司法行政機關。

六、本細則發佈前已經登記的環境損害司法鑑定機構,應當在省級司法行政機關確定的期限內按照本細則規定的標準和條件進行整改。整改完成後,省級司法行政機關會同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組織專家對該機構進行能力評估,仍不能滿足基本能力要求,符合註銷登記條件的,依法予以註銷。

七、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