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不滿300總噸船舶及沿海運輸、沿海作業船舶海事賠償限額的規定
關於不滿300總噸船舶及沿海運輸、沿海作業船舶海事賠償限額的規定
關於不滿300舶及沿海運輸、沿海作業船舶海事賠償限額的規定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二百一十條的規定製定的。
1993年11月7日國務院批准,1993年11月15日交通部令第5號公佈,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頒佈單位:交通部(已撤銷)
文 號: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令第5號
頒佈時間:1993-11-15
實施時間:1994-01-01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二百一十條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超過20總噸,不滿300總噸的船舶及300總噸以上從事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之間貨物運輸或者沿海作業的船舶。
第三條 除本規定第四條另有規定外,不滿300總噸船舶的海事賠償責任限制,依照下列規定計算賠償限額:
(一)關於人身傷亡的賠償請求:
1.超過20總噸、21總噸以下的船舶,賠償限額為54000計算單位;
2.超過21總噸的船舶,超過部分每噸增加1000計算單位。
(二)關於非人身傷亡的賠償請求:
1.超過20總噸、21總噸以下的船舶,賠償限額為27500計算單位;
2.超過21總噸的船舶,超過部分每噸增加500計算單位。
第四條 從事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之間貨物運輸或者沿海作業的船舶,不滿300總噸的,其海事賠償限額依照本規定第三條規定的賠償限額的50%計算;300總噸以上的,其海事賠償限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二百一十條第一款規定的賠償限額的50%計算。
第五條 同一事故中的當事船舶的海事賠償限額,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二百一十條或者本規定第三條規定的,其他當事船舶的海事賠償限額應當同樣適用。
第六條 本規定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負責解釋。
第七條 本規定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是為正確適用法律關於訴訟時效制度的規定,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的規定,結合審...
-
關於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加強和規範在線訴訟工作的通知
關於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加強和規範在線訴訟工作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印發《關於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加強和規範在線訴訟工作的通知》,對全國法院推進在線訴訟作出全面動員、提出明確要求、明確具體規則,指導和規範各級人民法院疫情期間有序開展在線訴訟工作...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文書立卷辦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文書立卷辦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文書立卷辦法是最高人民法院於1980年04月25日發佈,自1980年04月25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頒佈單位:最高人民法院文號:暫無信息頒佈時間:1980-04-25實施時間:1980-04-25時效性:現行有效效力級別:兩高工作文件(一)本院工作中...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於2012年9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56次會議通過。根據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