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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主體資格

根據《民法總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的新規定來看,民事主體資格仍舊是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三大類民事法律主體中的民事權利能力。自然人的限制主要體現在對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重新定義上,主要區別在於8週歲以下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8週歲以上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對於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則視其具體的責任承擔能力和具體部門法而確定。

民事主體資格

民法典》第三條 民事主體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

第四條 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五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原則,按照自己的意思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係。

第六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合理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

第八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第九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於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