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學校拒絕學生父親加入班級微信羣被訴侵權
北京海淀區法院:學校已經盡到告知學生在校情況義務,未侵犯該家長監護權
來源:人民法院報 | 作者:蒙向東
老王兩次申請加入兒子小王的班級微信羣均被學校以小王不同意為由拒絕。老王認為,學校侵犯了自己的監護權,遂將學校訴至法院,要求學校向其書面賠禮道歉,並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5萬元。 近日,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審結該案,判決駁回老王的全部訴請。
原告老王訴稱,其與妻子離婚後,小王一直由前妻撫養。因前妻阻撓,自己已多年未見孩子。為此,自己曾聯繫小王的班主任,但班主任只説了大致情況,不明確告知小王的各科目期中、期末成績。此後,自己先後兩次要求加入班級微信羣,但均遭到拒絕。老王認為,學校以徵求小王意見為由拒絕其入羣的行為侵犯了自己的監護權,導致小王脱離了自己的監護,損害了親子關係。故訴至法院提出上述訴請。
被告學校辯稱,小王現是初中生,與老王系父子關係。學校沒有讓老王進入班級微信羣的決定是徵求小王意見後作出的,該行為並未侵犯老王的監護權。且學校也沒有義務同意老王進入班級微信羣。即使老王不進入班級微信羣,其也可以聯繫學校和班主任得知孩子的在校情況。而事實上,小王的班主任也曾如實向老王告知過小王的在校表現,故學校認為不應承擔任何責任。
法院審理後認為,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老王系小王之父,屬小王的監護人,具有撫養和教育小王的權利和義務。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產生的權利,受法律保護。但本案中,學校未准許老王加入班級微信羣不構成對老王監護權的侵害,理由有三:一是學校已向老王告知過小王的在校表現,老王申請入羣兩次遭拒後,並未再向班主任、其他任課老師或學校提出要求瞭解小王的有關情況; 二是收到老王加入班級微信羣的申請後,學校徵求小王意見不屬於過錯。小王雖系未成年人,但作為初中生,有能力就與其日常生活、學習關係密切的問題發表意見。學校徵求意見的行為已足以讓小王知悉老王瞭解其學習生活的意願,不會造成老王對小王不聞不問的誤解;三是本案爭議的根源在於老王認為其對小王的探望權因前妻阻撓而無法實現,但未就此提出相應主張,而學校系教育機構,不宜解決家庭糾紛。法院最終判決駁回老王的全部訴請。
宣判後,老王提出上訴。二審維持原判。該判決現已生效。
■法官説法■
隨着微信的普及,花式建羣悄然成為社交風潮。家長羣便是眾多微信羣中的典型代表。一羣在手,父母足不出户便能輕鬆掌握孩子的在校情況。那麼,學校如果拒絕家長入羣,是否侵犯了其監護權?
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規定,父母與子女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該條款明確了父母對子女的監護職責,確保子女的合法利益不因父母離婚而受到損害。本案中,老王雖和妻子離婚,但其對小王的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不因離婚而消除。其作為小王的監護人,負有對小王的人身、財產以及其他一切合法權益加以監督和保護的義務。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產生的權利,受法律保護。那麼,學校拒絕老王加入班級微信羣是否侵犯了老王的監護權呢?我們可以從侵權行為的一般構成要件進行分析。
首先,學校的行為是否具有違法性?本案中,小王的班主任曾應老王的要求告知了小王的在校表現,而拒絕入羣和告知具體成績均系徵求小王意見後作出。此後老王也再未向學校或在校老師瞭解小王的相關情況。因此,老王關於學校沒有提供相關便利的主張並不成立。
其次,學校徵求小王意見後拒絕老王入羣是否存在過錯?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十九條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根據未成年人的年齡和智力發展狀況,在作出與未成年人權益有關的決定前,聽取未成年人的意見,充分考慮其真實意願。這也與民法典第三十五條確立的“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的原則相吻合。本案中,小王雖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但能正確理解拒絕向老王告知具體成績、允許其入羣帶來的影響,且上述事宜涉及高度個人化的決定,在符合小王年齡、智力的基礎上應賦予其充分的話語權,尊重其自主判斷後作出的決定。舉重以明輕,小王的監護人尚且需要尊重其真實意願,那麼,學校徵求小王意見的舉動更無可厚非了。綜上,學校不存在侵犯老王監護權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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