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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要貨款卻屢遭拒絕,賣方訴至法院獲支持

中國法院網訊(曹軍宇)近日,江西省蘆溪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買賣合同糾紛案件,判決被告宜春某煤礦向原告辛某支付貨款8078元、逾期付款利息2379.26,合計10457.26元。

催要貨款卻屢遭拒絕 賣方訴至法院獲支持

經審理查明,2015年7月,原告辛某向被告宜春某煤礦供應11.54噸松木,約定每噸價格700元,貨款共計8078元。原告屢次催要貨款,被告的執行事務合夥人胡某總是迴應原告不要急,會支付貨款,但原告至今未收到貨款。故訴至法院請求被告支付原告貨款8078元,按銀行商業貸款年利率4.9%計算2016年4月12日至2022年5月16日的貨款利息2379.26元,本息合計10457.26元。

被告宜春某煤礦辯稱,原告向宜春某煤礦供應松木一事,是由宜春某煤礦的股東鍾某負責,後原告拿着過磅單對外宣揚宜春某煤礦拖欠其貨款。宜春某煤礦的執行事務合夥人胡某看原告是同鄉,讓原告書寫條子,並讓當時經手人宜春某煤礦的股東張某、劉某簽字確認。胡某在發奉上簽字是認可原告送的木材、重量、單價以及貨款金額,但發奉沒有加蓋宜春某煤礦的公章,不能證明宜春某煤礦欠原告貨款。原告要求計算利息無依據,原、被告之間未約定付款時間和利息。

法院認為,原告辛某與被告宜春某煤礦之間雖然沒有訂立書面買賣合同,但原告以過磅單、發奉主張買賣合同關係成立,宜春某煤礦對此予以認可,原、被告之間買賣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向被告提供貨物,但被告未能按約定支付貨款,違約屬實。根據查明的事實,原告主張被告向其支付8087元貨款,證據充分,於法有據,應於支持。關於逾期利息的問題,被告在2016年7月12日收到松木時未向原告支付貨款,即為違約,現原告主張從2016年4月12日起按年利率4.9%計算至2022年5月16日止的逾期利息2379.26元,系對自己權利的處分,且該利率未超出以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一年期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4.35%為基礎,加計30%-50%的逾期罰息利率。據此,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