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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卻法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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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卻法院執行
拒執罪執行

雖然現階段兩高與公安部等部門共同建立起了執行聯動機制,但在拒執罪的問題上,三機關並不聯動。在實踐中的最大問題是公安機關立案難。


這有兩方面的原因:


一是公安機關的思想意識問題。不少公安辦案人員沒有大局意識,認為對此類案件的追訴是給法院解決難題,費力不討好。現階段全社會信訪壓力巨大,拒執案件中的申請人往往給法院施加了極大信訪壓力。如果以拒執罪立案後追查拒執人,意味着信訪壓力轉移至公安機關。同時公安機關本身案件壓力就大、機構分類複雜,覺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對法院移交的此類案件常不願意配合。


二是我國拒執罪立案標準過嚴,要求過高。法院執行人員也承擔尋求和固定證據的職責。現行實踐做法中,法院執行人員在辦理執行案件時,若追究被執行人拒執罪,則需要證明被執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執行”,且“情節嚴重”。


但往往鑑於法院執行工作開展手段措施和方式方法的侷限性,導致在證據尋求和固定上存在困難,執行人員在執行調查中如若能查明被執行人的財產下落,則即能夠依法予以執行,也談不上再追究拒執罪的問題了。實際情形往往是,尋求被執行人轉移資產、隱匿資產的證據存在困難,在被執行人去向不明的情形下如何固定證據也存在難度,行為類案件執行中如何證明被執行人有能力而拒不執行則難度更大,實際上是將被執行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舉證責任、偵察責任都轉移到了法院執行階段。 而產生上述問題的關鍵原因仍然存在於立法之上,對於拒執罪辦理程序應當區別於其他刑事案件,因為此類案件一般由法院執行局向公安機關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