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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到家庭冷暴力起訴離婚能否獲法院支持

受到家庭冷暴力起訴離婚能否獲法院支持
家庭冷暴力與一般的家庭暴力行為不同,一般的家庭暴力行為往往是身體暴力,給受害者的身體造成的傷害後果顯而易見。但是家庭冷暴力具有反覆性、隱藏性的特點,而且更多的是對受害者的精神上加以折磨,並沒有身體上的可見傷痕,也不能作傷情鑑定。而法院在審理離婚訴訟的案件時,一般會以“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作為判決離婚的標準,如果受害者以遭遇“家庭冷暴力”為由向法院起訴離婚,稱對方對自己感情冷漠、沒有夫妻生活,會由於難以舉證證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男方又不同意離婚而難以得到法院的支持。因此如果雙方能夠就離婚的相關事項達成一致意見的話,最好能夠選擇協議離婚的方式,和平分手。
可以對《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規定的家庭暴力作擴大解釋,即家庭冷暴力屬於家庭暴力的一種類型,故法院應准予離婚。也可以按通常含義理解家庭暴力,不能任意作擴大解釋,可以通過《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精神實質來把握“感情確已破裂”的離婚標準,若實施家庭冷暴力給另一方造成實質傷害,法院應准予離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三十二條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實施家庭暴力的符合“感情確已破裂”,法院應准予離婚。然而家庭冷暴力不同於家庭暴力,要成為離婚條件值得商榷。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