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中間人還款,算不算“已償還”?
來源:中國法院網 | 作者:周文清
在民間借貸中,有的時候借款人與出借人並不相識,雙方通過中間人介紹,促成借款合同成立。若還款時,借款人將款項轉給中間人,能否認定為還款呢?日前,福建省閩清縣人民法院東橋法庭審結一起涉及三角關係的民間借貸糾紛。
據瞭解,2022年7月間,毛某通過朋友陳某介紹,以資金週轉為由向林某借款70000元,林某以銀行轉賬方式向毛某交付借款,毛某立借條為憑,約定借款月利率1.2%,沒有約定還款期限。經林某催討,毛某沒有還款,林某便將毛某告上法庭。
在庭審中,被告毛某辯稱與原告林某不相識,其不是向林某借款,是向中間人朋友陳某借款,且簽訂借條時,借條上出借人的名字是空的,林某的名字是後面補上的。此外,毛某聲稱其向陳某還款了現金20000元及利息5000元。
那麼,究竟毛某與誰成立了借貸關係?毛某所稱的20000元能否認定為還款呢?
閩清法院經審查後認為,被告毛某向原告林某借款70000元的事實,有借條、銀行流水明細單證據相互印證,可予認定。毛某抗辯系向案外人陳某借款,與林某不存在民間借貸法律關係,不予採信。最終法院判決毛某償還林某借款本金70000元及利息。
法官後語
本案中毛某負有還款責任,其將款項轉給中間人陳某,能否達到清償債務的成果,取決於毛某和林某是否達成“由中間人陳某代收”的合意,沒有證據證明雙方有過這樣的合意,因此,毛某即使有向陳某轉賬,也不能認定為向林某償還借款。在此種情況下,毛某可以主張不當得利,要求陳某返還其轉賬的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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