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漢持傘傷人,賠償談不攏?
中國法院網訊(王昕)打架鬥毆,打贏拘留賠款,打輸住院遭罪。大多數年輕人都懂的道理,這位老人卻犯了糊塗。9月26日,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區人民法院孔店法庭公開審理了一起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糾紛案件。因口角發生衝突,持傘打傷對方頭部的沈某,最終被判決賠償傷者各項損失9000餘元,為自己的衝動行為“買了單”。
張某和沈老漢的田地相鄰,正值草莓育秧的季節,二人常在田間耕種,平時多有摩擦。2023年2月的一個雨天,李老漢發現沈某將多棵廢棄草莓苗堆積在田埂上,影響了其正常耕作和通行,便要求張某清理,張某拒絕。平日裏堆積的矛盾就此爆發,沈老漢情緒失控,一氣之下,便拿起隨身攜帶的雨傘毆打了張某頭部、頸部,致使張某頭、頸部外傷、多處軟組織挫傷,住院治療12日,花費醫療費8000餘元。
沈老漢則被公安機關給予拘留七日(不執行)、罰款200元的行政處罰。出院後,張某向沈老漢要求賠償,但數額始終無法達成一致。故張某將其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沈某賠償各項損失共16000元。
受理該案後,承辦法官向轄區派出所瞭解案情,同時從鄰里關係的角度出發勸解雙方,但雙方情緒激動且矛盾尖鋭,被告堅稱自己的行為沒有對原告造成傷害,不願意承擔賠償責任,調解多次均以失敗告終。
開庭當日,被告辯稱:本糾紛的產生是原告單方引起,自己並沒有過錯,不應承擔賠償責任;同時,原告在住院期間進行了非必要或無關的檢查項目,且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伙食補助費、交通費、鑑定費均超出法律規定的範圍,因此原告的訴請不應得到支持。
法院審理認為,本案中,被告不能正確處理與原告發生的糾紛,將原告打傷,侵害了原告的人身權利,存在過錯,有公安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書予以證實,故原告人身遭受損害的合理損失,被告應承擔賠償責任。原告在路邊堆放廢棄的草莓苗,且沒有正確處理好與被告的矛盾糾紛,導致被毆打,具有一定的過錯,可以適當減輕侵權人的賠償責任。該院綜合雙方的實際情況,酌定被告對原告的各項損失承擔70%的賠償責任。
結合鑑定意見,對原告主張的各項損失,其中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判決被告於案件生效後十日內,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合計9744.5元。宣判後,雙方當事人均表示不上訴,現該案件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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