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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或變更保全措施裁定書

法律2.58W
撤銷或變更保全措施裁定書

仲裁一般是當事人根據他們之間訂立的仲裁協議,自願將其爭議提交由非司法機構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進行裁判,並受該裁判約束的一種制度。仲裁活動和法院的審判活動一樣,關乎當事人的實體權益,是解決民事爭議的方式之一。仲裁機構通常是民間團體的性質,其受理案件的管轄權來自雙方協議,沒有協議就無權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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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或變更保全措施裁定書

變更保全措施裁定書範文
本院於____年____月____日將民事起訴狀、和解調解協議、整改技術處理方案在本院召欄、人民法院報和____(當地媒體)上進行了為期____日(不少於三十日)的公告。(無異議的,寫明:)公告期滿後未收到任何意見或建議。(有異議的,寫明:)公告期滿後收到____(寫明異議人)提出的異議認為____(概述異議內容)。
本院認為,____提出的異議,____(概述異議不成立的理由),本院不予採納(沒有異議的,不寫)。上述協議不違反法律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本院予以確認。
本調解書經各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
審判長____
審判員____
審判員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院印)
書記員____ 【説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