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私了約定“兩清無責”,,被保險人還能要求理賠嗎?
【案情簡介】
2020年,謝某駕駛的小型汽車,在武漢市某省道與王某駕駛的小型汽車發生交通事故。經武漢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認定,謝某無責任,王某負事故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後,王某與謝某簽訂《協議書》,載明“謝某收到事故處理賠償金2000元,雙方無異議,今後兩清無責”。謝某的車輛投保了機動車商業保險,後於某向保險公司報案並申請理賠,保險公司對謝某的車輛損失進行了先行賠付,謝某向保險公司轉讓了索賠權。後保險公司因保險人代位追償權糾紛將王某訴至法院。
【法官認為】
謝某在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公司賠償保險金之前,與王某達成調解,謝某收到趙某的賠償金2000元后,表示雙方“今後兩清無責”,應認定謝某明確放棄對王某要求其他賠償的權利。綜上,保險公司要求王某支付代償賠償金的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故判決駁回保險公司的訴訟請求。
【律師認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規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前款規定的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已經從第三者取得損害賠償的,保險人賠償保險金時,可以相應扣減被保險人從第三者已取得的賠償金額。第六十一條規定,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人未賠償保險金之前,被保險人放棄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根據上述規定,謝某與王某達成和解,放棄對王某請求其他賠償的權利,保險公司相應的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保險公司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向謝某進行了理賠,保險公司可以另案向謝某主張返還理賠款的權利。
在現在道路交通事故頻發的時代,駕駛人員應該學習相關法律知識,提高法律意識。部分被保險人缺乏法律意識,誤認為發生交通事故達成和解並獲取了肇事者的車損賠償後,仍可向保險公司申請全部理賠,其實不然。如果被保險人在和解協議中放棄相關權利,則無權就相關放棄權利部分向保險公司獲得理賠。即便保險公司在不知情的情況下進行了理賠,也屬於不當得利,保險公司可起訴要求被保險人返還。
律師提醒:發生交通事故後,選擇私了方式解決時需特別注意切勿放棄自己合法權益,避免因為放棄權利而使得損失無法獲得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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