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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給女同事發紅包,妻子起訴返還

重慶五中院:擅自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他人的行為無效

丈夫給女同事發紅包 妻子起訴返還

 來源:人民法院報 | 作者:劉洋 鍾麗君 郝樊君

丈夫給女同事發“520”“1314”紅包,妻子起訴要求返還。近日,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宣判了一起贈與合同糾紛案,認定被告杜某與吳某之間存在超越同事以外的關係,判決接受贈與的杜某返還吳某通過微信及銀行轉賬方式向其支付的36035元。

李女士與吳某於2015年登記結婚。婚後第五年,李女士發現丈夫與其公司的女同事杜某存在不正當男女關係。在2020年8月19日至2021年10月16日期間,吳某通過微信及銀行轉賬方式向杜某支付共計27325元,其中包含“520”“1314”等金額,同時杜某微信退回1040元。

2022年1月28日,吳某通過第三方支付了杜某的購房中介費9750元。對該筆款項,吳某和杜某均稱系代為交納,已由杜某的父親通過現金方式返還給了吳某。李女士還稱吳某花費了35萬元為杜某購置房產。

李女士認為,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丈夫吳某未經其同意將夫妻共有財產贈與杜某,應予返還,遂訴至法院,請求確認上述贈與行為無效,杜某返還受贈的所有款項。

重慶市永川區人民法院經依法審理,判決被告杜某返還原告李女士36035元,駁回其他訴訟請求。對此,三名當事人均表示不服,向重慶五中院提起了上訴。

重慶五中院審理後認為,根據李女士舉示的手機照片、聊天記錄、快遞簽收信息、微信消費賬單、談話錄音等證據,可以認定吳某與杜某之間存在超越同事之外的關係。吳某未經李女士同意,擅自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杜某,其贈與行為無效。一審判決杜某向李女士返還吳某向其轉賬的36035元,符合本案實際情況,應予支持。本案系贈與合同糾紛,李女士作為原告提起訴訟,依法應舉證證明自己的主張,但案涉房屋依法登記在杜某名下,李女士舉示的證據不足以證明案涉房屋房款系吳某用夫妻共同財產支付,故法院對李女士要求杜某返還35萬元購房款的請求不予支持。杜某辯稱其父親以現金方式返還吳某9750元中介費,無相關證據予以證實,不予採納。法院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