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給“小三”發“520”“1314”紅包,妻子能要求返還嗎?
近日,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宣判了一起贈與合同糾紛案,認定杜某與吳某之間存在超越同事以外的關係,判決接受贈與的杜某返還吳某通過微信及銀行轉賬方式向其支付的36035元。
2015年,李女士與吳某登記結婚。婚後第五年,李女士發現丈夫與其公司的女同事杜某存在不正當男女關係。在2020年8月19日至2021年10月16日期間,吳某通過微信及銀行轉賬方式,向杜某支付共計27325元,其中包含“520”“1314”等金額,同時杜某微信退回1040元。
2022年1月28日,吳某通過第三方支付了杜某的購房中介費9750元。對該筆款項,吳某和杜某均稱系代為交納,已由杜某的父親通過現金方式返還給了吳某。
李女士還稱,吳某花費了35萬元為杜某購置房產。
李女士認為,在婚姻存續期間,丈夫吳某未經其同意將夫妻共有財產贈與“小三”,受贈方杜某應返還被贈與的夫妻共同財產。她為此提起訴訟,告上法院,請求確認上述贈與行為無效,杜某返還受贈的所有款項。
對於李某訴請的事實及理由,吳某和杜某在庭審過程中辯稱,兩人系同事並無不正當男女關係,經濟交往系正常同事往來無不當,李女士提供的錄音中吳某承認自己出軌杜某系受李女士家人威逼、恐嚇所致;杜某所購房屋也系自有錢款購買。
一審法院經依法審理,判決被告杜某返還原告李女士36035元,駁回其他訴訟請求。對此,三名當事人均表示不服,向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訴。
重慶五中院經依法審理後認為,根據李女士舉示的手機照片、聊天記錄、快遞簽收信息、微信消費賬單、談話錄音等證據,可以認定吳某與杜某之間存在超越同事之外的關係。吳某未經李女士同意,擅自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杜某,其贈與行為無效。一審判決杜某向李啟女士返還吳某向其轉賬的36035元,符合本案實際情況,應予支持。
本案系贈與合同糾紛,李女士作為原告提起訴訟,依法應舉證證明自己的主張,但案涉房屋依法登記在杜某名下,李女士舉示的證據不足以證明案涉房屋房款系吳某用夫妻共同財產支付,故法院對李女士要求杜某返還35萬元購房款的上訴請求不予支持。杜某辯稱其父以現金方式返還吳某9750元中介費,也無相關證據予以證實。
為此,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説法>>
夫妻共同財產是基於法律的規定,因夫妻關係的存在而產生。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共同享有所有權,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處分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協商一致,任何一方無權單獨處分夫妻共同財產。大竹律師 大竹縣律師 大竹離婚律師 大竹刑事律師 大竹婚姻律師 大竹律師事務所 大竹免費法律諮詢
本案中,吳某在未經李女士同意的情況下,擅自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超越同事關係以外關係的杜某,其行為侵害了李女士的合法財產權益,且有違公序良俗,其贈與行為應認定為無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條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關愛。無論男女都應該樹立正確的婚姻家庭觀,這既是社會公德、家庭美德和個人道德的要求,更是民法典婚姻編對夫妻雙方的法定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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