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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滿八歲孩童能否決定自身撫養權歸屬,法院這樣判!

中國法院網訊(劉曉琳 蔡敏傑)近期,福建省福州市長樂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變更撫養關係的案件。本案中,女方徐某與男方陳某因感情破裂,雙方登記離婚並達成協議,約定“長子新新、次子碩碩,均由陳某監護並撫養,所需一切費用由男方一人承擔”。

未滿八歲孩童能否決定自身撫養權歸屬?法院這樣判!

離婚後,新新跟隨陳某父母在福州生活。考慮到碩碩此前長期跟隨徐某在三明生活,陳某同意碩碩繼續由徐某實際撫養。陳某每月向徐某支付碩碩撫養費1000元。因碩碩即將升入小學,陳某打算將碩碩接回福州生活學習。由此雙方引發矛盾,徐某起訴至長樂法院要求變更碩碩撫養權。

該案調解過程中,雙方意見相持不下,承辦法官調解未果。法官遂邀請碩碩到庭,單獨瞭解他的意願。經詢問,碩碩能清楚表達自己成長經歷及目前生活現狀,並表示希望留在徐某及外祖父母身邊一起生活。

長樂法院經審理認為,從雙方提交的證據來看,未有一方的撫養能力、家庭情況、收入水平等情況具有明顯優勢。雙方協議離婚時雖然約定碩碩的撫養權歸陳某,但碩碩自幼隨徐某生活,有穩定的生活環境。碩碩雖未滿八週歲,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但碩碩的表述能夠證明他希望跟母親繼續生活。

基於以上事實,長樂法院認為碩碩年齡尚小,不宜變更其現有的生活、學習環境,故判決碩碩變更由徐某撫養。判決後,雙方均未上訴,該案判決現已生效。

法官説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四十六條規定“對已滿兩週歲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撫養,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二)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由此可以看出,是否變更子女的撫養權,應從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權益出發。法院從最大化保護孩子利益的角度出發,將孩子的撫養關係變更為由母親撫養,正是充分考量了孩子的真實意願。生活中,父母應當傾聽孩子的聲音、尊重孩子的意願,為孩子營造健康的生活學習環境,不可以“愛”的名義強行將未成年子女“綁”在身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