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師入職10個月後跳槽至同行業公司被起訴
佛山順德區法院:違反競業限制義務支付違約金201萬元
來源:人民法院報 | 作者:何倩雯
近日,廣東省佛山市順德區人民法院審理的一起競業限制糾紛判決生效,認定被告潘某堅違反競業限制義務,判決其支付原告某家電企業違約金201萬餘元,並返還已支付的競業限制經濟補償金1萬餘元。
原告是當地一家知名家電製造企業,2011年以來持續投入研發智能功率模塊相關產品,取得相關發明專利證書,並計劃通過公司化運作將該模塊擴能進入半導體產業。2019年8月,潘某堅入職原告處,任主任工程師,參與該模塊技術設計,税前年薪為40萬餘元。2020年6月潘某堅從原告處離職,同月入職某新興半導體公司,並於12月任該公司董事。
原告認為潘某堅入職同行業競爭公司,違反了此前雙方簽訂的《競業限制協議》,遂提起勞動仲裁。仲裁委裁決要求潘某堅返還競業限制經濟補償金,但未支持原告違約金的請求。原告不服,以潘某堅為被告,以該新興半導體公司為第三人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審理後認為,原告與第三人公司均在佛山登記註冊,生產的產品相同或類似,第三人公司的客户與原告互為競爭企業,潘某堅在原告處參與智能功率模塊相關產品的研發工作並獲得相應的成果,其在第三人公司從事的具體工作與在原告處從事的工作聯繫緊密。潘某堅自認其在入職時與原告使用電子合同的方式簽訂了《競業限制協議》,具有法律效力。
原告在涉案項目上投入了大量的研發資金及人力成本,並取得了相關的知識產權。潘某堅在原告處僅工作10個月,在第三人公司成立後不久即從原告處離職,又短時間內擔任了第三人公司的董事,這些行為足以讓人產生其在原告處工作時已有預謀入職第三人公司的合理懷疑,訴訟中潘某堅的舉證及陳述均不能排除這些合理懷疑,其主觀惡意比較明顯。綜上,法院作出上述判決。潘某堅不服,上訴至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法院維持原判。日前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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