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身會所未經同意更換私教,學員怎麼辦?
來源:人民法院報 | 作者:劉洋 雷書彥
因健身會所頻繁更換私人教練,會員訴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返還費用。日前,重慶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經二審,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即解除羅女士與重慶某健身會所簽訂的五份合同。重慶某健身會所返還羅女士剩餘課時費、會員費,合計12932元。
2016年9月23日至2017年10月12日期間,羅女士與重慶某健身會所先後簽訂了《會籍合同》以及四份《私人/小組訓練合同》。五份合同中均約定,當原指定私人教練無法完成課程時,會所有為會員更換私人教練的權利。私教訓練合同開始期間,如會員單方面提出解除訓練課程的,則視為違約,會員須按照課程總額的30%支付違約金。四份《私人/小組訓練合同》中約定私人教練分別為李某某、鄧某某、潘某某。然而,2019年5月至2019年6月,6次課的上課教練均不是雙方簽訂合同中所指定的教練。
2022年6月,羅女士向法院起訴,要求解除五份合同,並判令重慶某健身會所返還羅女士剩餘私教課費用9840元、無效訓練的課時費1840元、健身卡退費3534元,合計15214元。
庭審中,重慶某健身會所提出抗辯,認為羅女士單方面解除合同視為違約,需承擔30%的違約金。
法院審理後認為,健身合同是基於雙方相互信任簽訂的特殊服務合同。雖然合同約定當原指定私人教練無法完成課程時,會所有為會員更換私人教練的權利。但重慶某健身會所未經羅女士同意更換其他教練,使得羅女士訓練中個人體驗與效果受到較大影響。羅女士單方解除合同並不構成違約,無須支付違約金。羅女士對訴爭的6次課時服務雖不予認可,但鑑於課時已完成且均給出了好評,故羅女士請求重慶某健身會所退還6次課時服務費,不予支持。綜上,法院遂作出前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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