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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期間未經同意離開所住地會怎麼處理

首先,如果緩刑期外出是經過司法機關審批同意,且在一個月內歸來的不會有處罰後果,如果擅自外出沒有超過一個月情節較輕的會被給予警告,如果擅自外出超過一個月或者被警告三次以上的,將被撤銷緩刑,重新收監。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五條 【緩刑犯應遵守的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二)按照考察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三)遵守考察機關關於會客的規定;
(四)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七條 【緩刑的撤銷及其處理】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關於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或者違反人民法院判決中的禁止令,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社區矯正實施辦法》第二十五條 緩刑、假釋的社區矯正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居住地同級司法行政機關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銷緩刑、假釋建議書並附相關證明材料,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之日起一個月內依法作出裁定:
(一)違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節嚴重的;
(二)未按規定時間報到或者接受社區矯正期間脱離監管,超過一個月的;
(三)因違反監督管理規定受到治安管理處罰,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司法行政機關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其他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
司法行政機關撤銷緩刑、假釋的建議書和人民法院的裁定書同時抄送社區矯正人員居住地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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