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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詐騙近40萬,無罪辯護獲刑三年

小帥辯護詞

合同詐騙近40萬,無罪辯護獲刑三年

尊敬的合議庭成員:

黑龍江銘昊律師事務所接受小帥家屬的委託,指派我作為其涉嫌合同詐騙一案的辯護人。辯護人查閲了本案卷宗,結合今天的庭審情況,認為小帥的行為完全屬於民事糾紛,其不構成合同詐騙罪。詳細理由如下:

一、小帥沒有對本案八名農户隱瞞在收糧前有欠款的事實

首先,根據小帥當庭的供述可知,本案的八名農户對小帥在2018年經營糧食生意賠錢一事都是知情的。該部分事實他在公安機關供述的時候,公安機關並沒有全部記錄。辯護人認為,公安機關沒有遵循全面調查案件事實的原則去對待本案,關於該部分事實,不僅小帥的供述裏沒有體現,被害人的陳述中也沒有關於該部分事實的內容,公安機關詢問的時候,根本沒有關注到被害人對小帥經濟狀況是否知情的這個關鍵事實。作為普通的老百姓,自然是公安機關問什麼他們回答什麼,公安機關不問的話他們也想不到要講什麼。然而,該部分事實卻是本案定罪的關鍵所在。如果被害人明知小帥在向他們收購糧食的時候已經有欠款,還自願將糧食賣給小帥,小帥就沒有向被害人隱瞞真相的行為,被害人也不存在陷入錯誤認識而交付財物的行為,本案小帥的行為就不符合合同詐騙罪的犯罪構成。辯護人認為,在本案該部分關鍵事實沒有查清的情況下,應按照證據不足對小帥做出無罪判決。

其次,,根據小帥當庭供述可知,他在向農户收糧時,都是提供兩種計價方式,就是立即結算和保斤價延後結算。如果農户選擇立即結算,那麼收糧價格就要比保斤價延後結算的價格要低一些。農户都知道,保斤價就是不管以後小帥賣糧食的價格高於保斤價還是低於保斤價,最終都要按照保斤價給農户結算糧款。既然農户主動選擇了保斤價延後結算,就要預料到,如果小帥囤積糧食以後出賣時可能沒有賣到保斤價,這種情況下小帥就會賠錢,那麼農户結算就會有風險。但是本案八名農户依然同意與小帥進行保斤價的結算方式,就是自願承擔了以後小帥賠錢可能結算會不及時的風險,因此,本案八名農户與小帥之間的交易,完全就是一種民事行為,即便小帥不能及時結算,也不應認定為是合同詐騙的犯罪行為。

再次,假設小帥真的沒有將自己的全部欠款知無不言言無不盡的告訴八名農户,也是正常的。辯護人認為,雖然民事主體經營活動我們倡導誠信經營,但是法律並沒有要求我們在交易過程中要將自己的全部資產狀況都要毫無保留的告知合同相對人。民事主體在經營過程中也經常出現違約行為,這都是不誠信的隱瞞了真相或者有虛假宣傳甚至虛假承諾等虛構事實的表現,但是不應僅僅因為這類行為的存在,就倒推行為人具有合同詐騙的非法佔有的目的

綜合以上三點,辯護人認為,小帥的行為並不符合合同詐騙罪犯罪構成的客觀行為,本案應定性為民事糾紛。司法實踐中,評判一個行為是民事違約還是刑事詐騙犯罪,主要的是要看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恰恰本案小帥並沒有這個非法佔有的目的,該部分事實和理由稍後論述。

二、小帥沒有低價傾銷糧食的行為,不能因此推定其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

辯護人認為,雖然小帥有低於收購價銷售的行為,但是並不是明顯低於市場價,不能據此推定小帥就具有非法佔有農户糧款的目的。

小帥收購大豆保斤價1.8元每市斤,實際出售價是1.65元每市斤,其共計收購大豆37415公斤,每公斤價格差是0.3元,大豆共計差價為11224.5元(37415*0.3);收購玉米保斤價0.73元每市斤,實際出售價是0.7元每市斤,共計收購玉米756253市斤(552065/0.73),每市斤差價是0.03元,玉米共計差價為22580元(756253*0.03)。從以上數據上看,收購價值686759元(134694+552065)的糧食,虧損33804.5元,共計獲得652954.5元。辯護人認為,從這個虧損的程度上來看,小帥低價銷售糧食並不是為了騙取農户糧款拒不歸還,否則不會有如此小的差價總額。這證明小帥低價售賣就像他在公安機關多次的供述內容一樣,只是為了解決一時的資金短缺。辯護人認為,經營過程中經營者為了解決資金短缺的燃眉之急,做出的部分快速轉換資金的行為,並不能認定為具有非法佔有的故意。

三、小帥將賣糧款主要用於償還其他農户的糧款

根據公安機關的偵查,小帥將涉案八名農户的糧款共計銷售了652954.5元錢,其中用於償還了其他7名農户的糧款共計226068元。支付本案涉案三名農户大豆款36702元,支付本案涉案八名農户玉米款252065元,支付本案八名農户糧款共計288767元,也就是説,全部賣糧款中的二分之一償還了本案八名農户的欠款。從以上數據可以看出,小帥賣得652954.5元糧款用來支付拖欠農户以及本案農户的糧款共計514835.00元,即78%的賣糧款是用於支付農户糧款所用,從這個賣糧款的去向也能看出,小帥並沒有將糧款隱匿起來或者揮霍或者攜款潛逃,由此可知,小帥並沒有非法佔有農户糧款的目的。

更為關鍵的是,本案涉案八名農户的全部糧款按照雙方約定的保斤價總價是686759元,小帥共計支付了288767元,剩餘397992元未支付。由此可見,小帥對本案八户農户的糧款的支付比例也高達42%,僅剩餘58%未支付。從其還款的比例也可以看出,其具有支付農户糧款的意願,只是因為當時經營不善以及家庭成員被騙而沒能及時歸還。如果小帥真的具有非法佔有農户糧款的故意,他完全可以在取得65萬餘元糧款後攜款潛逃,而不是將糧款基本都用於支付農户的糧款。

辯護人認為,正是因為小帥從未打算將農户糧款據為己有永不償還,他才會儘自己最大努力支付農户糧款。他當時只是因為家中次子投資被騙而被迫遭遇了資金鍊短缺的困境,一時不能立即籌集現金支付才迫於農户催款的壓力而外出打工暫避。另外,按照東北收糧經營者的交易習慣,很多經營者都是用當前年度的收入償還上一年度拖欠的糧款,這種經營慣例是大量存在的。不能因為小帥將本案八名農户糧款償還了其他農户的欠款就推定其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認定一個人是否具有犯罪故意也要結合當地的交易習慣綜合認定。

四、小帥到大連並不是為了躲避債務

小帥在2020427日到大連,並不是為了逃避債務。他到大連有兩個目的,一個是因為兒媳婦預產期將至,最為爺爺的小帥去看望即將出世的孫子乃是人之常情。另外當時東北屬於農閒及收糧淡季,留在家裏也沒有收入,小帥也想在此期間在大連打工賺錢。小帥未想過要永遠不還農户的糧款。小帥多次筆錄均供述他想一點一點償還。2020年十月份小帥主動回到某縣還有繼續收糧賺錢慢慢還錢的想法,證明他不具有非法佔有的故意。

關於其電話關機的情節,小帥也做出了合理的解釋,因為農户為了催討欠款,打電話的頻率和時間都是不固定的,致使打工的小帥害怕影響工友休息不得不關機。辯護人理解農户催債的急迫心情,同時也理解被過度催討而選擇關機的小帥的感受,辯護人認為,小帥的行為符合人之常情,欠錢不還躲避債務的人大有人在,不能因為沒有積極面對債權人就推定主觀上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

五、小帥在去大連之前與農户商議過以物抵債,其具償還能力

根據小帥的供述可知,其在外出打工之前,曾與農户協商,提出過想用資產抵償債務,但是農户不同意,這恰恰説明小帥沒有非法佔有農户兩款的目的。同時小帥也供述到,家中有固定資產(庫房及車輛),這些資產的價值與所欠的農户糧款價值相當,其具備償還的能力,只是不具有現金給付的能力而已。辯護人認為,現金給付能力不能等同於償還能力,不能因為不具備現金給付能力而認定小帥具有非法佔有農户糧款的目的。

六、本案完全屬於民事違約行為,農户可以通過民事訴訟程序維護權益,司法機關不應用刑事手段干預民事糾紛

辯護人認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民事違約行為,不是一起犯罪案件。近幾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多次召開各類會議,強調嚴禁司法機關以刑事手段干預經濟糾紛。司法機關要嚴格區分合同詐騙與民事違約行為的界限。注意審查當事人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是否具有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行為。注重從合同項目真實性、標的物用途、有無實際履約行為、是否有逃匿和轉移資產的行為、資金去向、違約原因等方面,綜合認定是否具有詐騙的故意,避免片面關注行為結果而忽略主觀上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辯護人懇請法院能夠對本案定性持審慎態度,給小帥以客觀的認定。

最後,辯護人認為,綜合本案小帥的行為來看,他從始至終也沒有非法佔有農户糧款的目的,賣得糧款以後,沒有揮霍,轉移,隱匿,而是為了以後繼續經營而基本用於支付糧款,因為一時的資金鍊斷裂而被迫外出打工,迫於農户的催款壓力暫時關機迴避,都是一個民事經營者的正常表現,不是犯罪行為。綜上,懇請貴院能夠對小帥做出無罪判決。

如果貴院依然認定小帥有罪,辯護人也要發表一下本案小帥具有的從輕、減輕處罰的量刑情節。

一、小帥具有自首的法定減輕處罰情節

本案小帥是電話傳喚到案的,該種到案方式屬於主動到案。根據刑法第六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具體問題的意見》的相關規定,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嫌疑人經公安機關口頭傳喚到案,如實供述,構成自首,應當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具體問題的意見》的關於自動投案的具體認定的第五項,其他符合立法本意,應當視為自動投案的情況。法律規定自首的立法本意是,自首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情節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一方面是考慮到犯罪嫌疑人可能有悔過自新之意,其再犯可能性減少,更重要的是自首可以使案件得以及時偵破與審判,節約司法資源,對於當前的司法實踐,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被告人在經公安機關的口頭傳喚,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可以使案件及時偵破,節約大量的司法資源,且符合相關的司法解釋的規定:其他符合立法本意,應當視為自動投案的情形。傳喚不是刑事訴訟法的強制措施,傳喚不得使用械具,它強調到案的自覺性。經傳喚到案的嫌疑人,具有歸案的主動性。犯罪嫌疑人接到口頭傳喚後,具有選擇的權利,即可以自動歸案,也可以拒不到案或者逃跑,而其能到案,説明其有主動歸案,接受處罰的主觀表現。如果本案的嫌疑人劉某接到口頭傳喚後逃跑,在被通緝、追捕的過程,再向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認定為自首,在理論與實踐上均無爭議。而在經口頭傳喚後,到公安機關接受處理,如實供述的行為,其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及再犯可能性,要比逃跑後再投案低得多,司法機關花費的司法資源也要低得多,但卻不能視為投案自首,於情於理於法皆不通。根據舉重以明輕,在逃跑後投案如實供述的,可以認定自首,經口頭傳喚到案如實供述的,更加要認定為自首。

綜上所述,犯罪嫌疑人經公安機關口頭傳喚後,到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應當認為為自首。

二、本案小帥是初犯、偶犯,主觀惡性較小

在本次犯罪以前,小帥沒有任何的前科劣跡,一直是個守法公民,本次是其第一次犯罪,本次犯罪也具有一定的偶然性。這種初犯、偶犯的主觀惡性比之慣犯累犯有着本質區別,懇請法院能對其從輕處罰。

三、本案犯罪金額應該以雙方實際交易的定價為準,不應以價格鑑定為依據

本案根據小帥與農户的約定,對糧食價格,糧食數量都能夠查清,這種情況下,對案件犯罪金額的認定可以依據能夠查清的實際給被害人造成的損失數額進行認定。只有不能查清實際損失的時候才需要鑑定按照市場價或者其他方法鑑定出損失的金額。本案公安機關起訴意見書中認定的397992元是根據被害人與小帥的約定及查明的斤數認定的數額,可以依據該金額認定小帥的犯罪金額。

四、即便構成犯罪,本案的犯罪情節與典型的合同詐騙有本質區別

小帥從事糧食收購十餘年,長期以這種賒賬的方式收購糧食,從沒想過這種經營方式會構成犯罪,如果法院堅持認定其構成犯罪,也請法律能考慮以上辯護人提出的小帥不構成犯罪的觀點跟理由。即便不能疑罪從無,也請本着疑罪從輕的原則,對其能夠從輕處罰。

五、如果小帥能夠取得被害人諒解,懇請法院能夠對其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並適用緩刑

小帥作為一個本本分分的農民,沒有社會危險性和再犯可能性,對其適用緩刑,對其所居住的社區沒有不良影響,懇請法院能夠考慮對其適用緩刑。

以上辯護意見請法院考慮並採納

此致

縣人民檢察院

                    辯護人:黑龍江銘昊律師事務所

                                      孫歡歡

                                 2021312